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嘉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嘉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執行案件(107年執更字第1358號;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2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21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4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