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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莊佩賢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 年度執字第4444號、110年度執字第45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育有2 名未成年女兒,生活費及註冊費尚未有著落,前經請求檢察官延期執行未獲准許,懇請給予時間安排、籌措家庭生活費用,准許暫緩本案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另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 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 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定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

訴字第2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911號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聲明異議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10 年度執字第4444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59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經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聲明異議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3679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由臺南地檢署以110 年度執字第4526號案件辦理執行程序。上開2 案均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聲明異議人應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到署執行,嗣聲明異議人於110 年8 月2 日以前揭聲明異議之理由及與公司尚有勞資糾紛待處理等原因,具狀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經檢察官認為該等理由於法不合而做成不准暫緩執行之處分,並於110 年8 月6 日發函告知聲明異議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2 案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請求延期執行聲請表、臺南地檢署不准暫緩執行之函文與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南地檢署

110 年度執字第4444號、110 年度執字第4526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先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雖具狀以需時間處理勞資糾紛及安排、籌措未成

年子女之家庭生活費用、註冊學費為由,向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然該等情節顯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不符,聲明異議人復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具備停止執行要件之相關資料,尚難認聲明異議人聲請暫緩執行為有理由,是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本其裁量所為上開不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處分,自難認有何違法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可言。準此,聲明異議人本件於110 年8 月

9 日具狀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