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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育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00號),聲請裁定更正(110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之販賣或轉讓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應更正為「107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之販賣或轉讓時間及地點「108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顯係「107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茲更正為「107年12月22日21時許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