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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賀江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賀江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賀江國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罪、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7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編 號 1 2 罪 名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宣 告 刑 處拘役40日,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50日,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1日至108年6月13日 108年9月28日至108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9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109年度簡字第359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17日 109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109年度簡字第35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04月28日 110年01月04日 備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