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沈子輝辯 護 人 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9 年度執字第141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8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9 日109 年度執己字第1941號、109 年度執己字第1941號之1 、109 年度執更己字第839 號之執行指揮處分,均撤銷。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件聲請人聲明異議狀原僅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9 年度

執字第1412號、119 年度執字第1412號之1 號(即附表之酒駕執行案)聲明異議,惟已經聲請人補正聲明異議標的包括

109 年度執更己字第839 號(即附表之傷害執行案。與上開酒駕執刑案,下合稱2 案),是本件審理範圍,係包含該2案核先敘明。

㈡另依附表所載之2 案執行過程,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檢察

官核發2 案執行指揮書之執行處分(於同月17日函送指揮書影本復知本院借提執行,再於同月18日送達受刑人同日執行)後,受刑人先後於同月17日、3 月3 日具狀聲請就2 案准予易科罰金,而先後經檢察官否准,本件聲明異議狀意旨,雖係指摘檢察官作成2 案執行指揮書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惟因其本件後續呈報書狀亦指謫檢察官否准上開易科罰金聲請狀理由不當(本院未是否續押表示),是爰就此部分爭執,併與審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件2 案執行,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1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第107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以檢察官於作成本件2 案執行指揮書前,未使受刑人就有無刑法第41條第1 、4 項之「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務事由為陳述意見,即借提另案羈押之聲請人逕命受刑人入監執行該2 案,該執行指揮程序未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有瑕疵,請求撤銷該2 案執行指揮,並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之處分。

三、執行易科罰金之審查標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要旨):

㈠「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

4 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㈡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等規定,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法院裁判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於,是否不准易科罰金,則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之「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因易科罰金,發生「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例外情形,而為決定。㈢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

法秩序」,乃指執行檢察官依具體個案,經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後,綜合評價、權衡之結果。此一評價、權衡結果,固屬檢察官裁量權之範疇,惟仍須以其裁量權行使之程序無明顯瑕疵為前提。

㈣就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之相關命令聲明異議案件:

⒈法院應先審查檢察官所踐行之否准程序有無明顯瑕疵,而後

始有審查檢察官所審酌之事項有無錯誤,有無與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所定之裁量要件欠缺合理關連性之情事,所為之裁量有無超越法律授權範圍等實體事項之問題。

⒉其中「犯罪特性、情節」等事項,固得事先依確定之卷內資

料予以審查,惟「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事項,則須在給予受刑人有向執行檢察官表示(包括言詞或書面)其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之情況下(包含在檢察官未傳喚受刑人,或已傳喚受刑人但受刑人尚未到案前,受刑人先行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之情形),檢察官始能對受刑人是否有個人之特殊事由及其事由為何,一併予以衡酌。

⒊若檢察官未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即遽

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其所為否准之程序,自有明顯瑕疵,即屬執行之指揮不當。

⒋至於,執行檢察官於給予受刑人表示其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

,經審酌上述包括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在內之事項,並綜合評價、權衡後,仍認受刑人有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而為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始為檢察官裁量權之行使,與上述程序瑕疵,為不同層次之問題。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犯本件2 案犯行經判決確定由地檢署分案執行後,

受刑人因另犯強盜罪嫌而遭偵審羈押,經執行檢察官向該案偵審院檢洽借執行,最終由本院於該案審理終結時同意借提執行,執行檢察官即製作執行指揮書並借提受刑人入監執行之執行過程,查如附表所載,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與另案強盜案件審理筆錄並有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核閱無誤。

㈡依附表所示之本件2 案之執行過程,按上開易科罰金審查標

準,檢察官顯有未給予受刑人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且客觀上亦無不能向本院借訊在押被告詢問之情狀,即遽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自有明顯程序瑕疵,而屬執行之指揮不當(該當上開理由三、㈣、⒊事由)。

㈢就檢察官以本院未為是否續行羈押為裁定為由否准易科罰金聲請部分:

⒈法院審理中在押被告,經檢察官以另案執行為由向法院借提

在押被告執行,如法院准予借提執行,原羈押處理方式為何,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實務處理方式不一,有「撤銷羈押」、「依案情選用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羈押期間中斷(即法院於書面表示准予借執行,並於執行之日起,羈押期間中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案件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惟不論以何者方式處置,已經借提入監執行之被告,其身分已為在監受刑人,並非法院在押被告,對該在監受刑人,客觀上顯難對其為有關羈押處置(羈押、撤押、停押、責付、具保、限居)之執行,需待另案執行完畢(入監刑期期滿、或改以易刑執畢)解除受刑人身分,始能執行相關羈押處置。是如檢察官未將借提執行被告另案執畢確實日期預知法院,法院自無從就如何為羈押處置為決定(如本件2 案刑期執畢日顯在一審上訴期間屆滿後,如無檢察官告知因准易科罰金而有提前釋放可能,本院顯無須就原羈押為任何處置,是本院109.03.03函請檢察署於釋放聲請人前通知另案承辦股以處理接押訊問程序)。

⒉本件依附表執行過程,檢察官於本件經本院准予借提執行後

,以本院未為羈押處置意見為由,否准聲請人易科罰金請求,依上開說明,該否准理由,亦難認屬妥適。

五、至於,異議人雖請求本院逕准予易科罰金,且依附表所示之執行過程,檢察官於異議人另案強盜案件本院羈押期間借提過程中曾擬准予易科罰金(參見附表109.11.18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初核表),然以,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固有上開程序瑕疵,但刑罰之執行本屬執行檢察官權限,且就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有裁量准否權限(上開理由三、㈣、⒋事由),參酌與本件相同類型案件處置(臺中高分院107 聲1149、1181號案,同本件係借提執行而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即令入監執行經受刑人聲明異議而撤銷處分,其後經檢察官補正陳述意見程序不准易科罰金,由檢察官依案件情節等實體理由不准易科罰金,受刑人再聲明異議,而由臺中高分院107 聲1566號駁回聲請後,受刑人未再抗告),本件應由執行檢察官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就異議人之一切情狀妥適判斷,據以決定得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異議人若有不服,再依相關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附表: 日期 事件要旨 內容 107.05.31 107簡1673號傷害案判決 【裁判主文】【107.07.17確定】 .沈子輝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12.11 108簡3162號公共危險案判決 【裁判主文】【109.01.13確定】 .沈子輝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同犯強制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01.16 109交簡37號酒後駕車案判決 【裁判主文】【109.03.02確定】 .沈子輝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03.28 109訴905號強盜案偵查裁准羈押禁見 【109偵634、7525、11587號聲請羈押獲准】 109.03.17 109交簡37號執行分案 【109年度執字第1941號】(下稱酒駕執行案) 109.03.30 109聲351號應執行刑裁定確定 【107簡1673號傷害案、108簡3162號公共危險案】 .該二判決罪刑,經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 109.04.17 109聲351號執行分案 【109年度執更字第839號】(下稱傷害與妨害交通執行案) 109.05.15 第1次洽借執行2案 偵查股109.05.18以羈押為由拒絕,請109.07.26再洽借 109.07.24 109訴905號強盜案移審裁定羈押禁見 自109.07.24羈押禁見3 月(羈押期限至109.10.23) 109.07.27 第2次洽借執行2案 經偵辦股回復已移審。 109.08.06 第3次洽借執行2案 第1次函詢本院借提執行 【109.08.06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099049996號函】 109.10.27 第4次洽借執行2案 第2次函詢本院借提執行 【109.10.27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09907401號函】 .[函文要旨]若同意借提執行,將發交法務部○○○○○○○○○○○執行。 109.10.28 本院拒絕借執行 【109.10.28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099004174號】 .[本院函覆要旨]因沈子輝之刑期為短期自由刑,且被告可隨時易科罰金而執畢,故暫不同意借提執刑,請於110年2月初再行來函借提。 109.10.19 109訴905號強盜案延長羈押(解除禁見) 本院裁定自109.10.24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限至109.12.23) 109.11.18 【第一次】 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初核表 (擬准易科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易罰金案件初核表】 .[書記官呈核109.11.17] 受刑人現由臺南地方法院騰股109年度訴字第905號強盜案件羈押中。 .[檢察官審查意見:擬准易科罰金] 現涉強盜等案法院審理中羈押,院方不准借提執行。受刑人涉酒駕公共危險罪1 次,另次為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均符合易科標準。 本件待院方函示於110年2月初再借執行。 另函院方若准停押或撤押之前,則請務必通知本署借提執行。 .[主任檢察官審核:如檢察官所擬意見(109.11.18)] 109.12.09 函請本院停押或撤押時通知提解 【109.12.09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099081394號函】 .[函文要旨]同左欄 109.12.16 第5次洽借執行2案 第3次函詢本院借提執行 【109.12.16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099083146號函】 109.12.18 109訴905號強盜案延長羈押 本院裁定自109.12.24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限至110.02.23) 109.12.22 本院拒絕借執行 【109.12.22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099004958號】 .[本院函覆要旨]貴署來函洽借羈押被告沈子輝,本股暫不同意借提執行,另本案預計110年3月初審結,請於屆時來函洽提執行。 110.02.04 第6次洽借執行2案 第4次函詢本院借提執行 【110.02.04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099007609號函】 .[函文內容] 主旨:洽借貴院羈押被告沈子輝乙名,執行本署109年執字第194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所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及109年度執更字第839號公共危險案所處拘役120日,以何時為宜?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該受刑人沈子輝(年籍從略),現因強盜等案由貴院(109年度訴字第905號騰股)羈押中。 二、若同意借提執行,將發交法務部○○○○○○○○○○○執行。 110.02.09 109訴905號強盜案辯論終結 同案羈押共同被告王銘聰、鄭寬勝經具保釋放 本院同意借執行函 【109.12.22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109007609號】 .[本院函覆之說明欄] 說明: 一、貴署洽借本股羈押被告沈子輝,本案訂於110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請於開庭後,借提執行。 二、另被告沈子輝羈押期限至110年2月23日。 執行指揮書(甲) 【109年度執己字第1941號】 .[執行指揮書內容要旨] ⑴到案方式:洽借執行 ⑵罪名刑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 ⑶刑期起迄:110.02.18-110.06.17 ⑷備註:1.執行期滿日午前由監獄驗明正身後釋放。 2.本件係臺南地院騰股109素905號強盜等案同意借羈押人犯先予執行,執行完畢釋放前請通知該股或其上級審是否接押,並請勿移監。 【109年度執己字第1941號之1】 .[執行指揮書內容要旨] ⑴到案方式:洽借執行 ⑵罪名刑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易服勞役十日。 ⑶刑期起迄:110.06.18-110.06.27 ⑷備註:1.受刑人如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得依刑事訴訴法第484條規定,像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2.執行期滿日午前由監獄驗明正身後釋放。 3.接續本署109年執己字第1941號指揮書後執行。 【109年度執更己字第839號】 .[執行指揮書內容要旨] ⑴到案方式:洽借執行 ⑵罪名刑期:公共危險/應執行拘役120日。 ⑶刑期起迄:110.06.28-110.09.05 ⑷備註:1.執行期滿日午前由監獄驗明正身後釋放。 2.接續本署109年執己字第1941號之1指揮書後執行。 3.定刑前傷害所處拘役50日已執行完畢,刑期扣除。 110.02.17 指揮書影本函送本院函 【110.02.18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109009322號函】 執行案件進行單 【刑事案執行案件進行單】 .[承辦書記官呈請核示內容] 沈子輝家屬來電詢問,欲幫其代為繳納易科罰金,請其具狀申請。 本件係向臺南地院騰股借羈押人犯執行,電話聯絡該股,如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是否接押,該股表示法官要接押訊問是否准其交保。 本件是否准其易科罰金,請核示? .[檢察官核示內容] 1.受刑人因另涉強盜罪而有羈押必要,且本件係借提執刑在院方未裁定羈押再定奪,故暫不准易科。 2.通知院方預行處理如本署准易科之後續處理。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狀 (110.02.17地檢收文) 【受刑人110.02.17「刑事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狀」】 .[聲請狀要旨] 109訴905號強盜案於110.02.09辯論終結,同案羈押共同被告於同日由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因於同日同意地檢署洽借執行2案,故未同意於該案對受刑人具保停止羈押,是受刑人雖於洽借執行2案時在押,惟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情形不符,請求就執行2案准予易科罰金。 .[檢察官批示] 影印送法院處理「若本署同意易科罰金,則是否再押」等情,待裁定後定奪是否准易科。 .依偵查卷資資料,似未就本聲請狀另函復受刑人處理結果。 110.02.18 2案指揮書送達被告簽收並立即執行 .110.02.18由被告改為受刑人入監執行 110.02.19- 110.02.22 【第二次】 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初核表 (不准易科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易罰金案件初核表】 .[書記官呈核110.02.19] 本件係臺南地院騰股109年度訴字第905號強盜等案同意借羈押人犯先予執行。聲請人聲請易科罰金如上,呈請核示。 .[檢察官審核意見:擬不准予易科罰金] ⒈受刑人原另涉強盜案而在法院審理中羈押,經法院同意借提執行,故已將受刑人擬聲請本署准予易科罰金意旨通知法院表明「若准易科則不裁定羈押」等情與否。 ⒉在法院未為再押之准裁之前,暫不准易科。 .[主任檢察官審核:如檢察官所擬意見(110.02.22)] .[檢察長核閱:如檢察官所擬意見(110.02.22)] 110.02.24 地檢檢附聲請人110.02.17聲請函詢問本院是否再執行羈押 【110.02.24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字第1109011216號函】 .[函文內容] 主旨:本署若同意受刑人沈子輝易科罰金,請貴院審酌是否有再執行羈押之必要,本件待裁定後再定奪是否准其易科罰金,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係貴院110年2月9日因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109000575號函同意借羈押被告先予執行本署109年度執字第194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及109年度執更字第839號所處拘役120日。 二、附送受刑人沈子輝110年2月17日刑事請求准易科罰金聲請影本1件。 .[本院承辦股收文後核批] ⒈本件沈子輝部分認為仍有審酌是否再行羈押或具保之必要。 ⒉請於釋放前通知本股進行接押訊問程序。 .[由本院110.03.03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100007563號函函復] 110.02.25 本件聲明異議繫屬本院 .受刑人就酒駕執行案(109執字第1941號、109執字第1941號之1),以檢察官於作成指揮書發監執行前,未訊問受刑人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務,剝奪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提起聲明異議。 .聲請狀於110.02.25繫屬本院,於110.03.02分案。 110.02.26 109訴905號宣判 110.03.03 本院原羈押股函復地檢110.02.24函文 【本院110.03.03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100007563號函】 .[函文內容]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受刑人沈子輝得否易科罰金一事,函復如說明二所示,請查照。 說明: 一、(地檢來文號,從略)。 二、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地905號強盜等案件,本件被告沈子輝部分認仍有審酌是否再行羈押或具保之必要,惠請貴署於釋放前通知本股,以利處理接押訊問程序。 受刑人2案易科罰金聲請狀 【受刑人就2案聲請易科罰金,110.03.03提出監所】 .經地檢署110.03.10回函 本股就本件聲明異議函詢地檢署意見 .本股檢附聲明異議狀影本函詢檢察官意見。 110.03.05 地檢署函復本股意見 【110.03.05南檢文己109執1941、109執更8391字第1109013544號】 .[函文內容] 主旨:本署就受刑人沈子輝刑事聲明異議狀表示意見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來文號,從略)。 二、本件因向貴院騰股借提在押之被告而執行,故未經貴院表明無羈押必要前暫發監執行不准易科罰金,且貴院於110年3月3日以南院武刑騰109訴905字第1100007563號函通知本署,謂該受刑人仍有審酌羈押或具保之必要,應於釋放前通知貴院以利處理接押訊問程序等語,爰請就受刑人沈子輝之聲明異議卓裁。 110.03.10 地檢署就受刑人110.03.03聲請狀函復 【110.03.10南檢文己110執聲他172字第1109014611號函】 .[函文內容]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2案文號及罪刑,從略…)易科罰金一事,礙難准許,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0年3月3日聲請書。 二、本件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騰股109年度訴字地905號強盜案同意借提羈押人犯先予執行,而於110年2月18日發監執行,故顧及法院是否有續行羈押之必要,本件暫不准易科罰金。 三、若台端對此不准易科罰金之命令不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