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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昱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昱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王昱森前因竊盜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前因竊盜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938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8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7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93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