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朱志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書案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以下稱聲明異議人)朱志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指揮書案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638號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執行指揮書案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1914號)。上述案件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後聲明異議人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5日確定(執行指揮書案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 )。按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各罪,既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則拘役部分,依法應不予執行(聲明異議意旨誤載為免刑),為此,對檢察官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2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之:「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換言之,如該宣告拘役之罪,與經定應執行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間,並不存在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自無該條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之適用。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甲、乙、丙各編號所示罪刑,均確定在案,嗣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以108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附表丙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7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5日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核發108年度執更己字第638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1914號、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此有附表甲、乙、丙各編號所示之罪裁判書、上開定刑裁定、上開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惟查,附表編號甲、乙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中,其中最先判決
確定者為附表甲編號1部分,而附表乙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顯然均在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是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罪,與附表乙各編號所示之罪,顯然無「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關係,尚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所示得併合處罰之要件,自無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之適用。是縱附表甲、乙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分別合併處罰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而已超過3年以上,然因附表甲、乙各編號所示之罪,非屬於首先科刑確定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則聲明異議人嗣後被判處拘役之罪刑部分,自仍應執行之,而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之適用。從而,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己字第224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拘役115日,於法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前揭聲明異議意旨,容有誤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附表甲: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08/17 107/03/02 106/10/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353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91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3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8號 107年度訴字第44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07/03/28 107/5/31 107/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8號 107年度訴字第446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23 107/06/26 107/08/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54號(臺南地檢107年執緝字第1557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649號(臺南地檢107年執緝字第1558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077號(臺南地檢107年執緝字第1560號)附表乙: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06/21或107/06/22 107/09/18或107/09/19 107/10/29下午19時5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13、3346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313、3346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08/01/31 108/01/31 108/02/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04 108/03/04 108/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編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07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59號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06/13 107/07/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4、35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4、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判決日期 108/04/02 108/04/0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29 108/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編號4至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6號)附表丙: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犯 罪 日 期 107/06/21 107/05/14 107/0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862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414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413號 107年度簡字第2335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798號 判決日期 107/07/31 107/08/01 108/05/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413號 107年度簡字第2335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7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9/06 107/09/07 108/06/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53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53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