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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明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明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明慶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

第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前引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顏明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0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5、13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5、13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1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809號 108年度簡字第1809號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5日 109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109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至2)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820號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至3)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45號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至3)編 號 4 罪 名 藏匿人犯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20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