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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耀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耀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耀程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恐嚇取財得利罪、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附表編 號 1 2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4日 106年3月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15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981號 107年度簡字第775號 判決日期 107年01月23日 107年0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981號 107年度簡字第775號 確定日期 107年02月21日 107年05月14日 備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