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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4號聲 請 人 林敏煌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敏煌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案件於民國100年9 月30日當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以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上開聲請期間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載明「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是關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自應適用上開法定期間之特別規定。如逾上開期間始聲請者,即屬不合法而不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7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3罪)、5年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1年9月5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576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倘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即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惟卻遲至110年4月8日始具狀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聲請人以寄信方式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距前開判決確定日(101年9月5日)已逾6 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