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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高宥鈞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88條第1項於刑之執行前所施予之禁戒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此乃因禁戒之保安處分亦拘束人身自由,有補充或代替刑罰之作用,受刑人既於刑之執行前執行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然此所指得免其刑之執行之禁戒處分,係指與經判處徒刑為同一犯罪事實之案件,如係因不同原因事實之案件所施以之禁戒處分,則無折抵刑期之問題。

三、經查:㈠受刑人高宥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3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法務部○○○○○○○○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後,認其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乃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

㈡受刑人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9年度聲字第22

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以109年度聲字第2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現正入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有期徒刑與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執行事由不同,且非同一案件,自無折抵可言。

四、綜上所述,上開刑期之執行指揮,未扣抵前開強制戒治期間,經核並無不合,故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