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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明慶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明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明慶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顏明慶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4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9月18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