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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靖淑選任辯護人 何宥昀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乙○○原係夫妻,雙方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協議離婚。緣被告與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出資購買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號房屋(含基地,下稱系爭房地),雙方協議離婚時,簽立離婚協議書,載明:系爭房地現借名登記於丙○○之二哥蘇奕騫名下,該屋之貸款本息由被告負責繳納至清償完畢為止,俟清償完畢時,被告與乙○○同意辦理終止與蘇奕騫間之委任關係,並請求將系爭房地返還登記予被告、乙○○名下,每人權利各二分之一,但乙○○須負責扶養雙方子女至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等語。詎事後乙○○要求蘇奕騫返還系爭房屋並登記至乙○○名下,遭蘇奕騫拒絕,乙○○遂對蘇奕騫提起返還房地之訴,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59號案件審理,嗣蘇奕騫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案件審理。被告明知系爭房地係其與乙○○於婚姻存續中共同出資購買,僅借名登記於蘇奕騫,竟於上開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案件於108年8月22日審理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虛偽證稱:【(問:系爭房子是97年7月買的,請問是誰出錢、簽約?)二哥(即蘇奕騫,下同)出錢且簽約。】、【(問:房子買了之後誰居住使用?)我跟我前夫(即乙○○)。】、【(問:你們有付租金給你的二哥?)沒有,當時他是看我們可憐才借我們住的。】等語,嗣該案經審理後,判決上訴駁回,即蘇奕騫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按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其旨在為免證人有違親屬容隱之義,及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甚而主觀上認為違反具結文將受偽證處罰之困境。又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如法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如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強迫其作出讓自己或與自己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入罪之陳述,自係侵犯證人此項權利,從而,如法官未將該項權利依法告知,而令證人具結作證,揆諸上揭說明,自不生具結之效力,證人縱為虛偽證述,亦難依刑法第168條偽證之罪責相繩。又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乃在免除證人於民事事件作證時,陷於抉擇陳述而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受有財產上直接損害、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之困境,而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法官於訊問前或知有該情形時,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如法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逕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即命具結作證,將使證人陷於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強迫證人作出不利於己之陳述,而侵害證人之拒絕證言權,是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自應認該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證人之證言虛偽,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相繩。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前揭偽證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乙○○之證述、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案件之108年8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具結結文、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被告與乙○○之離婚協議書、被告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偽證犯行,並辯稱:乙○○並未出資購買系爭房地,系爭房地確係由蘇奕騫出資購買,其係依據事實證述等語。被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謂:被告係基於客觀真實所為之證述,並無虛偽不實,且法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2項規定告知被告得依同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拒絕證言,其具結不生效力,自不能依偽證罪論處,請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與乙○○係夫妻關係,且於105年8月30日協議離婚。乙○○對被告之二哥蘇奕騫提起請求返還房地之民事訴訟,主張乙○○與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97年7月間共同購買系爭房地,並協議借名登記予蘇奕騫,嗣乙○○與被告於105年8月30日協議離婚,約定系爭房地尚未繳清之貸款由被告繳納,雙方之未成年子女則由乙○○扶養,待系爭房地貸款繳清時即終止借名契約委任關係,並將系爭房地返還登記予乙○○及被告各二分之一,惟被告未依約繳納貸款,乙○○乃向蘇奕騫表示終止借名登記之委任關係,並請求蘇奕騫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等語,蘇奕騫則抗辯系爭房地之貸款均由蘇奕騫及其母親繳納等語,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認定乙○○與被告確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蘇奕騫,蘇奕騫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乙○○。嗣經蘇奕騫對上開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受理後,被告於108年8月22日準備程序以證人身分作證時,經法官進行如附表勘驗筆錄所示之訊問後,具結並證稱:【(問:系爭房子是97年7月買的,請問是誰出錢、簽約?)二哥出錢且簽約。】、【(問:房子買了之後誰居住使用?)我跟我前夫。】、【(問:你們有付租金給你的二哥?)沒有,當時他是看我們可憐才借我們住的。】等語,臺南高分院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誤,且有上開民事判決書、準備程序筆錄及證人結文、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二)依前開事證可知,被告係乙○○之前配偶,且與蘇奕騫有4親等內之血親關係,被告之上開證述係涉及系爭房地歸屬何人所有之重要事項,自有可能使乙○○或蘇奕騫因而喪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再者,在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乙○○提出民事上訴答辯狀,內容略謂:系爭房地當初確實係被上訴人與前妻於婚姻期間所購買而借名登記於上訴人之名下,今上訴人起了私心而欲侵占系爭房地,實屬可惡,故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等語(見本院卷第243至244頁),乙○○嗣亦對被告及蘇奕騫提起背信及侵占罪之刑事告訴,主張被告與蘇奕騫拒不返還借名登記之系爭房地,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362號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5至358頁),足見被告所為之證言亦有使自己或蘇奕騫受有刑事訴追之可能性。

(三)從而,被告於前開準備程序以證人身分具結前,承審法官應可知悉乙○○係被告之前配偶,惟僅詢問蘇奕騫與被告之關係並告知此部分可以拒絕證言,疏未告知被告係乙○○之前配偶,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得拒絕證言之權利,亦疏未告知被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拒絕證言之權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故被告所為之具結程序既有瑕疵,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而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要件不符,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處。

六、綜上所述,被告之上開具結程序即有如前所述之瑕疵,而不生合法之效力,揆諸上開意旨,自不負偽證罪責,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又被告之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嚴玉芬、郭美萍、楊陳秀津,欲證明被告所為前揭證述係屬事實,因本案已因被告之具結不生合法效力而判決被告無罪,即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附表 錄音時間 錄音內容 05:00- 06:30 法官:出生年月日什麼時候? 被告:00年00月00。 法官:身分證號碼幾號? 被告:Z000000000。 法官:地址。 被告: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官:嗯…蘇奕騫是你的? 被告:二哥。 法官:你可以不要作證,但是你要作證的話,你就要簽證人結文,然 後你講話要實在,偽證罪查到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好。 法官:哦。 被告:我到庭為108年度上易字第231號返還房地案件作證,當憑良心 陳述事實,不隱瞞任何事情,不說謊言當據實陳述,絕無匿、 飾、增、減,如有虛假,原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 法官:上訴人你簡問就好。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