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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阿榮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陳映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阿榮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阿榮(下稱被告)已高齡88歲,有重聽等疾病,身體狀況迅速惡化,已經無法理解程序,亦無陳述的能力,110年7月26日庭訊時被告說沒有做這種事情,似乎做無罪答辯,辯護人無法確認被告要為無罪或有罪之答辯,加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醫師亦認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出庭,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94條請求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國家應提供有效之制度性保障,以謀其具體實現;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就刑事審判之被告而言,應使其在對審制度下,依當事人對等原則,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482、574、582號解釋參照);次以,具我國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4款亦明定,應給予刑事審判之被告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及於公開審判庭親自答辯之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並就上開公約條文作成第32號一般性意見,其中第37點明定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權親自為自己辯護或透過自己選擇的律師援助辯護、第39點明定被告有親自或間接詰問證人之權利等;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之一,有本於其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與審判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相關規定包括:審判期日之「罪狀認否」(第273條第1項)、證據調查程序之「訊問被告」(第288條第3項),及辯論程序之「最終陳述」(第290條)等,均屬被告「意見陳述」之程序規定,且為強化被告之防禦能力,保障其陳述之自由,同法第95條第1項課予國家機關於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告知之義務,以確保被告知悉進而行使其應有之訴訟權利,藉由上述程序規定確認被告之訴訟主體及當事人定位,並非僅屬審判客體或單純之證據方法。而被告於訴訟上陳述意見及為自己辯護,必須具有自由決定之意思及陳述能力,即健全之訴訟能力,若被告之意思及陳述能力有所欠缺或瑕疵,縱令未至完全缺乏之程度,然已足使被告無法依前開程序規範,充分為自己辯護進而行使防禦權者,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俾符公平法院、公正審判之旨。

三、經查:

㈠、被告何阿榮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168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現由本院審理中,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聲請意旨所載被告之病情,確有卷附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可稽(見本院訴卷第133頁)。又經本院向奇美醫院函詢被告目前疾病狀況,則據覆以:「何阿榮現年89歲,近90歲,左右耳重度失聰已超過10年以上,由於長期重聽,無法接受外界訊息及與他人溝通互動,近些年來行動能力大幅下降(心肺疾病及肌無力等),大多數由兒子代為領藥,因此無法視訊出庭或親自上法庭接受詢問,所謂認知功能異常指的是對人、事、時、地、物,無法像正常人明確地辨識,另外如計算功能障礙,近期記憶喪失,醫學上目前有一精神疾病診斷即輕度認知功能障礙(mild recognition disorder),是失智症的早期表現,個案目前身體狀況,無法以失智量表來評估,因聽不清楚他人說話,加上視力退化亦無法閱讀,目前影像醫學是無法用來診斷失智症,因除了認知外,尚有情緒方面障礙如易怒,猜疑,瞻妄等症狀。」等情,有該院111年8月4日奇醫字第3415號函附之病情摘要足憑(見本院訴卷第239至241頁)。顯見被告因上揭病情及其身體狀況,是否具足訴訟上之判斷、表達及言語等能力,暨為自己答辯,誠屬有疑,衡諸前揭大法官解釋、公約保障被告程序正義之意旨,應認被告有停止審判之正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案應停止審判。又本件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之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