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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賢

蔡坤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丙○○之子謝志成積欠陳家騏賭債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已返還391萬4千元,尚欠608萬6千元,經丙○○代理謝志成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在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與陳家騏成立調解,約定上述債務以230萬清償,當場以現金給付50萬元,另約定自109年2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15萬元,分12期給付,直至付清為止。惟嗣謝志成未履行調解條件,陳家騏將此事告知友人甲○○,甲○○於109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先自行前往丙○○所擺設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之水果攤,向丙○○索討欠款未果。翌(26)日下午5時26分許,甲○○再次至該水果攤向丙○○索討欠款,遭丙○○拒絕,竟與乙○○、少年陳○章(93年4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犯毀損等罪,另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後裁定)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指示乙○○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前往丙○○經營之上開攤車前,掀翻丙○○之攤位鐵架上之木板,造成擺放在鐵架木板上之水果一批(共計價值5萬元)掉落於地不堪食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嗣經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乙○○主張:

(一)證人少年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時之證述不同意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37至338頁)。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一)證人少年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時之證述:按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與訴訟當事人詰問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又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時之證述,就本案關於「在車上乙○○說他要到黃昏市場,因為那裏有人欠他錢,他要去要回來,又說對方沒有依約還錢,打電話去還是不肯還錢,就算判決說每個月要還錢,對方還是賴皮,已經積欠好幾個月的款項,所以我就跟他一起去討債。」、「我們在等候綽號『賢哥』(乙○○乾哥)的消息」、「是因為他要幫賢哥討債」、「我真的以為是欠甲○○錢」等節,與其於審判中所述不符,本院審酌證人陳○章於警詢證述之日期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較無來自被告2人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2人,堪認證人陳○章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2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前揭說明,其於警詢中之證言即具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判決所引用其他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不含前開證據能力爭執部分),因檢察官、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二人之辯解:

(一)被告甲○○固坦承其友人陳家騏告知其有關丙○○之子謝志成積欠陳家騏賭債之事,其於109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先自行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之水果攤,向丙○○索討陳家騏之欠款未果,又再於翌(26)日下午5時26分許前往水果攤,向丙○○索討陳家騏之欠款,遭丙○○拒絕後離開,有打電話給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之犯行,辯稱:我與翻攤之事無關等語。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事實欄所載毀損犯行,惟否認與少年共犯,亦否認知悉陳○章未滿18歲,辯稱:我與陳○章去丙○○攤位看水果的時候,丙○○在罵人,我以為她在罵我,我就問丙○○說你是否看不起我,所以罵我,我才翻她的攤,只有我掀翻攤架而已,陳○章沒有動手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甲○○受陳家騏之委託,於109年4月26日下午5時26分許,向經營水果攤攤車之告訴人丙○○索討欠款,遭告訴人丙○○拒絕。被告乙○○於同日下午5時32分許,前往丙○○經營之上開攤車前,掀翻丙○○之攤位鐵架,造成擺放在鐵架木板上之水果一批掉落而損壞等情,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不爭執(本院卷第78至79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陳○章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陳家騏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4張(警卷第53至8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交辦案件勘驗報告1份(偵二卷第35至56頁)、本院110年8月30日準備期日勘驗監視器之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15張(本院卷第97至119頁)、本院111年3月14日準備期日勘驗陳○章109年5月1日警詢錄影檔之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1張(本院卷第246至261頁)、本院111年9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14張(本院卷第392至415頁)附卷可證,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告訴人丙○○之子謝志成積欠陳家騏賭債1千萬元,已返還391萬4千元,尚欠608萬6千元,經丙○○代理謝志成於109年1月15日在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與陳家騏成立調解,約定上述債務以230萬清償,丙○○當場以現金給付50萬元,另約定自109年2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15萬元,分12期給付,直至付清為止。惟謝志成未履行調解條件,陳家騏將此事告知友人甲○○,甲○○於109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先自行前往丙○○所擺設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之水果攤,向丙○○索討欠款未果。翌(26)日下午5時26分許,再次至該水果攤向丙○○索討欠款遭拒絕,甲○○離開時撥打電話給乙○○之事實,經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審理中分別供承在卷(警卷第4至6頁、本院卷第447頁),且有被告甲○○提出之謝志成與陳家騏之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109年1月15日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警卷第45至47頁),足認被告甲○○確因謝志成未依調解內容履行109年2月至4月間之每月15萬元欠款,而至丙○○之攤位索討陳家騏之債務,且於離開時水果攤時撥打電話給乙○○。

(三)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時及案發前後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內容如附表一、二所示,有前揭本院勘驗筆錄、擷取照片在卷足憑。

⒈依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之監視器畫面觀之(拍攝時間較

實際時間慢約14分鐘),被告甲○○於17時13分28秒(實際時間17時27分),手持A4大小白色紙張於丙○○攤車前與丙○○談話,於17時16分49秒(實際時間17時30分),甲○○離開攤車處,往後方停車場走,從褲子口袋拿出物品(甲○○自承該物品為電話)。於17時17分42秒(實際時間17時31分),被告乙○○一邊講電話,一邊與證人陳○章往右走至丙○○攤車後方,乙○○掛電話後,走到丙○○攤位前,於17時18分6秒時(實際時間17時32分),雙手將靠近丙○○之攤桌上水果掃落,復於17時18分10秒(實際時間17時32分)將小貨車後方處攤桌掀翻,其後陳○章掀起小貨車中段處攤桌,約5秒後再翻小貨車車頭處攤桌,但未成功翻倒,17時18分20秒(實際時間17時32分),乙○○、陳○章2人往畫面左方離開。

⒉文化路東往西之監視器畫面:於17時27分44秒開始,乙○○與

陳○章於畫面右側白色汽車後方停留約2分鐘,17時29分10秒,乙○○開始使用手機打電話,於17時29分42秒時,乙○○通話結束,與陳○章跨越馬路往安西路前進,於17時29分57秒時進入安西路。安西路南往北之監視器畫面:於17時30分2秒,乙○○與陳○章進入安西路後往南側前進,17時30分14秒時行至丙○○攤位小貨車車頭處。

⒊由以上監視器畫面可知,乙○○、陳○章於案發前5分鐘即已在

告訴人之攤位附近徘徊等待,被告甲○○先至告訴人水果攤,於17時30分49秒離開攤位,相隔不到1分鐘,乙○○於17時31分42秒時就講著電話與陳○章一起至告訴人攤位,乙○○於結束通話後,17時32分6秒隨即與陳○章一起翻桌之事實,可堪認定。

(四)告訴人丙○○於警詢時證稱:眉毛有1顆痣的男子約於109年4月26日17時26分前許跟我說,我兒子欠別人錢,他是替別人討債。該男子離去,接著2名男子均徒步走來,就翻倒我的水果攤等語(警卷第31至33頁)。於偵查中證稱:翻攤前一天甲○○就有來過,要我還15萬元。翻攤當天甲○○來找過我之後,甲○○有打手機,之後我的水果攤就被人翻攤。在他們翻攤完的當天晚上,甲○○與陳家騏還有來,並說如果沒有每個月還15萬元,就要再來翻攤。(翻攤的那2個人在翻攤之前有無與你說話?)沒有等語(偵卷第38至39頁)。審理中證稱:被告甲○○去找我,叫我還錢,他說他聽組頭的話,不聽我解釋,之後他打電話,但是我不知道內容,被告甲○○離開後,隔沒多久在庭上的乙○○突然跟一位年輕人就過來掀翻攤架,讓我措手不及,我也不認識他,都沒有說什麼,就直接掀翻攤架了。翻桌後隔一個多小時甲○○跟組頭陳家騏有來現場看,陳家騏說你如果不按照時間付錢,她還有很多組人可以叫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42至367頁)。被告甲○○亦供承於翻攤事件後的當天晚上,陪陳家騏去找丙○○等語(見本院卷第445頁)。審諸告訴人歷次證述,就被告甲○○於翻攤前向其討債,隨後2名男子到場,就直接掀翻攤架,甲○○於翻攤後的當天晚上,與陳家騏又去找丙○○等重要情節之陳述均前後一致,並有監視器攝得畫面可佐,且與被告甲○○、乙○○2人供述之客觀事實相符,堪認證人丙○○前揭證述述堪可採信,足認甲○○於翻攤前、後均有至丙○○之水果攤找丙○○。

(五)被告甲○○如何與乙○○、陳○章本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聯絡,業據證人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時證稱:當天乙○○開著一台白色CRV過來載我,車上他說他要到黃昏市場,因為那裏有人欠他錢,他要去要回來,又說對方沒有依約還錢,打電話去還是不肯還錢,就算判決說每個月要還錢,對方還是賴皮,已經積欠好幾個月的款項,所以我就跟他一起去討債。當時到達之後,車輛停放在文化路佳里國小對面的停車場,我們在等候綽號「賢哥」(乙○○乾哥)的消息,期間乙○○拿手機打給別人,邊拿手機邊朝著水果攤方向前進,到達水果攤時,乙○○二話不說,直接將水果攤南側的攤架掀翻,我見狀也跟著將北側的攤架掀起,但是我力氣不夠,只有將攤架稍微掀開,乙○○走過來順走再將攤架掀起,然後我們就一起離開。(你是否知道「賢哥」的真實身分?)我不知道,但是我4月28日在佳里派出所製作筆錄的時候,他也是因為這個案件,警方通知他來。(係何人教唆你前往?原因為何?分工為何?)是乙○○載著我去的,是因為他要幫「賢哥」討債,乙○○是我乾哥,平時對我很好,所以我才會跟他一起去。我真的以為是欠甲○○錢等語(警卷第27至30頁)。經本院勘驗證人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錄影光碟,內容如附表三:節錄如下述:

員警甲:他說他要到黃昏市場,啊要做什麼? 陳○章:討他的錢。 員警甲:是他的錢還是他哥哥的錢? 陳○章:他頭先跟我說是要討他的錢。 員警甲:好。然後索取,跟人家要討債啦吼。 陳○章:嘿有人欠他的錢。 員警甲:啊來咧? 陳○章:啊他的意思就是說,他都好幾個月沒有還他錢, 啊他現在打電話給他,對方還不好好跟他講話。 員警甲:好。啊,你就覺得對方好可惡對不對? 陳○章:嘿。 員警甲:又說對方沒有按照規定還錢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沒有依約還錢,啊來咧?啊還有什麼? 陳○章:啊後來打給他,他就是,不給說,就不給人家說 這樣。 員警甲:又避不見面啦吼,是避不見面還是不肯還錢,打 電話給他又不要還? 陳○章:嘿。打電話給他,啊他又不讓我們講,又不讓我 們... 員警甲:好。打電話去還是不肯還錢啦吼。還是不肯還錢 啦吼。 陳○章:嘿。那時候黑字白字都寫好了。 員警甲:我知道,嘿,還是不肯還錢。啊所以,你就跟著 他一起去討債。 陳○章:嘿,他欠我們的錢不能沒有啊。 員警甲:跟他一起去討債。啊然後去的時候你們有說什麼 嗎? 陳○章:沒有啊。去的時候都沒說話。去到現場都沒說話。 員警甲:啊為什麼你們要在那邊繞來繞去? 陳○章:等人。 員警甲:等啥? 陳○章:等一些債主的人。 員警甲:甲○○對不對? 陳○章:對。 員警甲:你知道他的全名嗎?還是你只知道他叫做賢哥? 陳○章:嘿,只知道他叫做賢哥。 員警甲:你是在等消息還是要等他人來? 陳○章:等他消息。因為頭先他們都不要讓他們兩個... 欠錢都不還啊,都不讓他們兩個講。 員警甲:他是乙○○的乾哥嗎? 陳○章:嘿。 員警甲:乙○○....乾哥。綽號,賢哥。乙○○乾哥。 員警甲:啊所以說,你就是等賢哥的消息啦吼。 陳○章:嘿嘿嘿。 員警甲:阿你怎麼沒看到賢哥? 陳○章:因為那時候就說法律已經下來了,啊他現在沒有 照我們法律的時間在走。 員警甲:嘿對對對。是賢哥說的還是? 陳○章:乙○○說的。說沒有照我們的法律在走。 員警甲:乙○○說的。所以那時候他是在車上說的還是是 在? 陳○章:嘿在車上就說了。 員警甲:他都沒有,所以其實你們去到那裡他都沒有跟你 說目標是什麼?你是看他翻攤子你才... 陳○章:嘿,他都沒有。他就跟我說要去討錢,人家欠他 錢這樣。 員警甲:沒錯。好。是誰叫你去的? 陳○章:乙○○。 員警甲:乙○○啦吼。是乙○○載著我去的,然後是因為 要幫人討債。 陳○章:嗯。 員警甲:後來你才知道這帳目也不是他的嘛?啊你知道... 陳○章:也是有一半是他的。 員警甲:他有一半是他的,啊是,應該是這樣說,是賢仔 的,還是賢仔也是幫人家收的? 陳○章:賢仔的。 員警甲:確定是賢仔的? 陳○章:嘿。 員警甲:喔。好。是因為他要幫人討,他要幫賢哥討債啦 吼對不對? 陳○章:嘿。 員警甲:啊你說有一部分也是他的嗎?乙○○是這樣說吼? 陳○章:應該算是啦,因為我是沒聽...因為我知道錢是 賢哥的。 員警甲:是的。沒有錯。啊你知道賢哥到底本名叫什麼 名?啊你有看過嗎? 陳○章:我不知道。有,那天就有來。 員警甲:那天做筆錄就有跟你來嘛? 員警甲:問你是否知道賢哥的真實身分?你不知道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答我不知道,但是我幫4月28日在佳里派出所製 作筆錄的時候,他也是因為這件案件請來這裡做 筆錄嘛吼? 陳○章:嘿,警察叫他來的。 員警甲:他也是因為這個案件警方通知他... 陳○章:啊不過他沒有做筆錄欸,他只是去那裡用資料。 員警甲:有啊。 陳○章:有嗎? 員警甲:有啊。 陳○章:有這樣就有了。因為那天我有看到,但我不知道 有確定他有來做資料。 員警甲:等一下喔。4月28號7點54分有。 陳○章:這樣就有了。 員警甲:嘿。這樣沒有錯吼? 陳○章:嘿沒有錯

,陳○章係自行陳述「賢哥」是與其第一次製作警詢筆錄時,與其於同日至佳里派出所之人,若非陳○章真的知道「賢哥」之人,其如何指出其曾和「賢哥」於同日至佳里派出所,及證人陳○章可以明確說出乙○○說要到黃昏市場討錢,又說對方沒有依約還錢,當時是在等乙○○之乾哥「賢哥」的消息,要幫「賢哥」討債等節,若非實情,其何能知悉對方沒有按期還錢、「賢哥」討債此等情節,且衡諸證人陳○章是被告乙○○之友人,陳○章與甲○○間並無仇隙或金錢糾紛,證人陳○章前揭警詢證述,無從使自己免除被追訴之處境,實難認證人陳○章,有何設詞杜撰構陷被告甲○○之動機及必要,證人陳○章於109年5月1日之警詢證詞應堪採信。復與前揭佳里區安西路151號對面之監視器畫面、文化路東往西之監視器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互核相符;依被告甲○○先至告訴人水果攤向告訴人討債,離開攤位時打電話給已在附近等待之乙○○,相隔不到1分鐘,乙○○即講著電話與陳○章一起至告訴人攤位,乙○○於結束通話後,與陳○章隨即翻桌,可徵乙○○、陳○章確係在文化路附近等待被告甲○○之指示行事,足見被告甲○○、乙○○事前確已謀議,於甲○○討債不成時,由乙○○至丙○○攤位翻攤,被告甲○○有共同毀損他人物品之共謀犯意甚明。

(六)綜上,同案被告乙○○於案發前與丙○○互不相識,被告乙○○、陳○章係受被告甲○○指示至丙○○攤位翻攤,其等具有犯意聯絡之事實,可堪認定。

三、被告甲○○、乙○○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一)被告甲○○雖以翻攤時其未在現場、乙○○之行為與其無關,陳○章在第1次警詢、本院審理中陳述說不認識我,是警方帶風向叫陳○章怎麼做筆錄的,所以警方第二次筆錄不能作為證據,要依法院當庭所說的才能當證據云云為辯。惟查:

⒈證人陳○章於第1次警詢時證稱:我跟乙○○買完菜後,經過水

果攤看到丙○○怒罵,我們講完手機後,看到丙○○一直瞪著我們,乙○○就翻她攤桌。(你與該名眉毛有1顆痣之男子有無認識?)不認識等語(警卷第24-25頁)。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乙○○經過水果攤不知道為何起口角,就直接翻桌了。5月1日警詢筆錄後面關於「賢哥」部分不正確,發生這件事之前不認識甲○○,「賢哥」這個名字是警察跟我講的。(那為何後來會說乙○○叫你陪他去討債?)那是丙○○在警局跟警察說的,警察以為是甲○○叫我們去做的,其實我們從頭到尾都不認識他(甲○○),我只跟乙○○出去而已,警察之後叫丙○○去做筆錄時就一直說他,後來警察做筆錄時就照這個下去做。(「乙○○在車上跟你說他要到黃昏市場,因為那裡有人欠他錢,他要去要回來,又說對方沒有依約還錢,打電話去還是不肯還錢,就算判決要對方每個月還錢,對方還是賴皮已經欠好幾個月的錢所以我跟他去討債。」這段是否事實?)這段沒有,是參照丙○○說的那句做筆錄的。(為什麼你要參照丙○○說的話作筆錄?)那是警察照那個筆錄下來作,是丙○○先做完再作我們的。這句話我沒講。(還是說你是配合丙○○這樣講?兩種情形,一種是沒講,一種是配合丙○○?)這句話我真的沒講,我父母都在旁邊旁陪我作筆錄。(「當時到達之後,車輛停在文化路佳里國小對面的停車場我們在等候綽號賢哥,乙○○乾哥的消息。」那時候有沒有這樣講?)那時候我也沒有這樣講,當時我也不知道賢哥是誰。(「當時到達之後,車輛停在文化路佳里國小對面的停車場我們在等候綽號賢哥,乙○○乾哥的消息。」那你那時候有這樣講嗎?)沒有。那天在警察局作筆錄的時候,警察有時候講話都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204至214頁)。

⒉惟查證人陳○章於111年2月8日因本案於本院接受訊問時,距

上揭事實欄所示犯罪時間已相隔近2年,其卻能反於警詢中證述之內容,並否認其於警詢中有講過前揭陳述,然證人陳○章製作筆錄時是採一問一答,證人回答之後,員警按照證人陳○章回答之內容記載,全程有聽到鍵盤打字的聲音,陳○章及其母親均注視著前方,警詢筆錄內容與勘驗內容大致相符,此有本院111年3月14日準備期日勘驗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錄影檔之勘驗筆錄暨擷取照片1張(本院卷第246至261頁)在卷可佐,證人陳○章於警詢時明確陳述:「等一些債主的人」、「只知道他叫做賢哥」、「等他消息。因為頭先他們都不要讓他們兩個...欠錢都不還啊,都不讓他們兩個講。」、「因為那時候就說法律已經下來了,啊他現在沒有照我們法律的時間在走。」、「因為我知道錢是賢哥的。」、「他的意思就是說,他都好幾個月沒有還他錢,啊他現在打電話給他,對方還不好好跟他講話。」、「那時候黑字白字都寫好了。他欠我們的錢不能沒有啊。」等語,非如證人陳○章於審理時證述其沒有說以上話語,陳○章於審理時證稱其沒有講該等陳述之證述顯然不實。又證人陳○章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乙○○經過水果攤不知道為何起口角等語,與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所呈現之事實不符,況證人陳○章與告訴人丙○○並不認識,陳○章自無可能呼應告訴人之說詞。從而,證人陳○章於本院審理時翻異之證詞,要屬迴護被告甲○○之詞,難遽加採信,亦無足執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

(二)被告乙○○於警詢及109年6月16日偵訊時固供稱:我不認識甲○○,當日是丙○○瞪我,又一直罵三字經,我才翻攤,翻攤是我個人行為云云,然依前揭監視器畫面,乙○○於17時31分42秒時講著電話與陳○章一起至告訴人攤位,乙○○於結束通話後,17時32分6秒隨即與陳○章一起翻桌,丙○○與乙○○間根本沒有對話,乙○○所述經過水果攤時遭丙○○辱罵等語,與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所呈現之事實不符,其所辯不足採信,亦無從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

(三)復查被告甲○○扣案之手機內,有乙○○於109年8月28日下午9時9分傳送予甲○○「少年陳○章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宣示筆錄」、「陳○章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少年事件移送書」、「通知陳○章於109年9月8日至本院調解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通知」之照片,乙○○傳送「章啊的判決書」之訊息,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6日扣押筆錄1份(偵一卷第123至129頁)、被告甲○○手機有關乙○○部分之擷取報告(偵一卷第216至217頁)、扣案手機內擷取照片3張在卷可稽(偵一卷第246至248頁),被告乙○○與甲○○係多年的朋友,平日稱呼甲○○為「哥哥」,業據被告乙○○於審理時供述在卷(本院卷第442至443頁),並有前揭被告甲○○手機中有關乙○○部分之擷取報告,訊息內容可知乙○○稱呼甲○○為「哥哥」(偵一卷第162、185頁)可佐,亦與證人陳○章於109年5月1日警詢時證稱:綽號「賢哥」(乙○○乾哥)等語相符,乙○○又是陳○章的乾哥,此據證人陳○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警卷第29頁),被告甲○○供承前揭照片3張係由乙○○傳送給其觀看,若非甲○○與本案犯行有關,乙○○何需傳送乙○○傳送少年案件之資料予甲○○,故被告甲○○所為其與陳○章間互不相識之辯解,並不可採。

(四)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綜觀前開被告乙○○、甲○○彼此情誼密切,乙○○是陳○章的乾哥,乙○○、陳○章與告訴人丙○○於案發前均互不認識,倘非被告甲○○之授意,乙○○、陳○章2人當無因甲○○討債不成,即掀翻告訴人水果攤之理,被告甲○○向丙○○討債不成離去,打電話給乙○○,1分鐘內乙○○即協同陳○章到場掀攤,在在足認事前己有共同謀議甚明,被告甲○○既有為毀損告訴人水果攤之同謀,自不能以其未在翻攤現場而得諉稱不知,此節所辯,亦無足採。

(五)被告乙○○於案發時,對於陳○章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所認識:

查少年陳○章為93年4月出生,案發時甫滿16歲,有少年陳○章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見警卷第97頁),復觀諸卷附案發當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見警卷第57、65至69頁),可知少年陳○章案發當時之身高明顯低於乙○○至少半個頭,陳○章外觀明顯可以辨識係青澀、稚嫩,佐以證人陳○章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你看你109年6月2日證人筆錄,在檢察官那邊你有具結,「你跟乙○○是如何認識,你說乙○○算是我姊夫的朋友,會來我家喝酒認識的。

」、「是否知道你未滿18歲,你說他從以前認識就知道。」事實嗎?)對,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當天你與陳○章去翻攤時,你們已經認識多久了?)認識很久了,我與他爸爸是朋友,認識一、二年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足認被告乙○○與陳○章為舊識,且以少年陳○章當時之外觀,常人應均會認知其真實年齡未滿18歲,則被告對於少年陳○章於案發當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自應有所認識而無法推諉不知。是被告乙○○辯稱其不知少年與陳○章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明顯避重就輕,辯詞自不足採信。

(六)綜上,被告二人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被告甲○○雖未下手實行「翻攤」之毀損行為,然其與乙○○謀議,於其討債不成時,指示乙○○「翻攤」,可見被告甲○○確可左右乙○○如何實行毀損犯行,而對於本案毀損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實行毀損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乙○○,同具有功能性之犯罪支配地位,被告甲○○、乙○○與少年陳○章,就毀損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之加重事由(被告乙○○部分):⒈按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乙○○於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同正犯陳○章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此有被告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3頁)、少年陳○章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見警卷第97頁),是被告乙○○既與少年陳○章共同實行本案犯行,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至被告甲○○部分,尚乏證據證明其知悉少年陳○章之年紀,無

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僅因友人與告訴人丙○○之子謝志成有賭債糾紛,竟共謀推由乙○○前往翻攤,被告乙○○與少年陳○章共同實行本案毀損告訴人丙○○水果攤之水果,使告訴人之價值約5萬元水果損壞,所為實屬不該;並參以被告甲○○犯後飾詞否認,被告乙○○坦承犯行,其等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行為所生危害暨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卷第22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109年4月26日下午5時26分許,受陳家騏之委託向經營水果攤攤車之丙○○索討欠款,遭丙○○拒絕,竟與乙○○、少年陳○章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聯絡,指示乙○○掀翻丙○○之攤位鐵架,致掀翻之鐵架撞擊丙○○,致丙○○受有胸壁挫傷、右側足部挫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並造成擺放在鐵架上之電子磅秤3個(價值3萬6,000元)損壞。因認被告2人涉另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告訴人之指述,難免誇大偏頗而有虛偽陳述之危險,故其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尚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須有補強證據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傷害、毀損電子磅秤3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少年陳○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下稱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檔案暨翻拍照片24張、現場照片6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乙○○均堅決否認有傷害及毀損電子磅秤3個等犯行,皆辯稱:掀翻攤架時沒有打到告訴人,也沒有毀損電子磅秤3個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於前揭時、地,掀翻告訴人丙○○之水果攤之攤架之

事實,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即同案少年陳○章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在卷,且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檔案暨翻拍照片24張、現場照片6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勘驗報告等在卷可參。又告訴人於109年4月26日22時47分許前往佳里奇美醫院驗傷,經診斷結果,受有胸壁挫傷、右側足部挫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此有前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警卷第43頁)等資料附卷可徵,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⒉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證稱:我經營之

水果攤遭翻倒,當時損壞3個電子磅秤,翻倒我的水果攤之時,攤位的鐵架與木板撞到我的身體,造成我胸壁挫傷、右側足部挫擦傷、左側小腿挫傷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再證稱:我站在攤位後面,他們站在前面將木板翻起來,木板打到我的身體。當時太混亂不知道被什麼打到。他翻桌完後去醫院檢查才知道有受傷,當時太混亂不知如何受傷等語(見警卷第32頁、偵一卷第39、54、本院卷第358至359頁)。然告訴人該等證言本質上僅屬告訴人之單一指述,尚難以其前後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而互為補強,即尚需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始能對被告論罪科刑。

(五)有無補強證據部分:⒈關於電子磅秤部分:遍查本案卷宗,僅有1張照片有拍到電子

磅秤1台(見警卷第61頁),然該台電子磅秤並無損壞,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每張桌子都有一個電子秤嗎?)不一定。(你說有3張桌子被翻桌?)有時候一張桌子放兩台電子秤。(當天你總共4張桌子放幾台秤子?)當時應該3、4台。(圖片中這台是好的,沒有壞掉的?)這台沒有壞掉。(其他3台是壞掉的?)這是電腦的,摔掉就都壞掉了。(3台壞掉的秤子是否有照片?)沒有,太久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46至347頁)。故公訴意旨所指之電子磅秤3個並無照片可證損壞之情形。

⒉證人陳○章於偵查中證稱:(你們翻攤的時候,丙○○在哪裡?

有無砸到丙○○?)丙○○當時就把攤子抓住,不過乙○○還是翻掉等語(偵卷第26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們掀起來的時候,木板跟鐵架會不會打到丙○○?)不會打到。鐵架都是固定在那邊,只有板子是往下滑下去的。那時候丙○○站在這邊,怎麼擊打到。那時候我跟她站立的位置讓我感覺她就是沒有用到。木板怎麼可能會飛來到這邊呢(指圖片中丙○○站立的位置)?掀起來的時候,她人都沒站在那邊過,所以她受傷機率應該不可能。(你和乙○○在掀攤位的時候丙○○有沒有抓住她的攤位?)前面好像有,用到一半她就沒用了,就跑到旁邊了等語(本院卷第215至219頁)。故證人陳○章不能證明丙○○有被攤架擊打到。

⒊復經本院勘驗案發時監視器錄影檔案,內容如附表一、二,

畫面中間可見丙○○(著紅色上衣戴帽女子)站於小貨車車尾處、水果攤位前,乙○○及陳○章則站於丙○○及畫面右方。嗣乙○○往左走至丙○○攤車前,乙○○彎身以左手撥掃畫面右方之水果攤,此時丙○○向右走到與乙○○隔著水果攤位,站於乙○○之左前方、少年陳○章前方,於乙○○撥右方水果攤時,丙○○身體無任何反應動作,面對著乙○○,畫面太小且被其他路人遮蔽無法辨識乙○○撥水果攤時,水果攤桌有無碰到丙○○。嗣乙○○與陳○章往畫面左方繼續前進,丙○○站在原地。乙○○雙手掀翻丙○○攤桌,陳○章站於乙○○右方,丙○○則未移動,與乙○○、陳○章隔著攤桌,位於上開二人之右方。17:18:11丙○○開始往畫面左方移動,乙○○於17:18:12至14,掀翻攤桌後,丙○○跑向乙○○之右前方,丙○○的右邊(即畫面的左邊有一名穿橘色衣服之女子),從畫面上攤桌被掀起過程,未見到攤桌有碰觸到丙○○身體等情,有前揭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自監視器畫面以觀,乙○○、陳○章掀翻攤桌之位置,與當時丙○○站立之位置尚有一段距離,監視器畫面未拍到攤桌有碰觸到丙○○身體。是被告2人是否確有告訴人所指之傷害行為,要非無疑。

(六)綜上,告訴人之指述缺乏補強證據,公訴人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毀損電子磅秤3個及毀損犯行,不得遽以該罪責相繩。此外,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何毀損電子磅秤3個及傷害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自屬犯罪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毀損罪部分,分別具有事實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表一:

勘驗結果:時間長度共10分6秒。 一、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2020年4月26日17時10分00秒(註:依警卷第63頁到第69頁標示監視器慢14分)。 二、錄影地點為臺南市○○區○○路000號對面(佳里停1公有停車場前)。 三、丙○○(著紅色短袖上衣女子)於畫面中間後方小貨車處擺設水果攤位(下稱丙○○攤車)。於17時13分28秒,被告甲○○(著白色上衣黑色長褲男子)手持A4大小白色紙張於丙○○攤車前與丙○○談話,於17時16分49秒,甲○○離開丙○○攤車處並往後方停車場走去。 四、17時17分42秒,被告乙○○(著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體型壯碩之男子)一邊講電話,一邊與證人陳○章(著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體型較瘦小之男子)一前一後從畫面左方出現,往右走至丙○○攤車後方,靠近停車場出口。 五、乙○○掛電話後,走到丙○○攤位前,於17時18分06秒時,雙手將靠近丙○○之攤桌上水果掃落,復於17時18分10秒將小貨車後方處攤桌掀翻,其後陳○章掀起小貨車中段處攤桌,約5秒後再翻小貨車車頭處攤桌,但未成功將其翻倒,17時18分20秒,兩人往畫面左方離開。附表二勘驗結果:時間長度共5分 一、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109年4月26日17時25分33秒,攝影地點為文化路東往西全景。 二、於17時27分44秒開始,乙○○與陳○章於畫面右側白色汽車後停留約2分鐘,17時29分10秒處,乙○○開始使用手機打電話,於17時29分42秒時,被告乙○○通話結束並與證人陳○章跨越馬路往安西路前進,於17時29分57秒時進入安西路。 勘驗結果:時間長度共5分 一、畫面開始顯示時間為109年4月26日17時29分46秒,攝影地點為安西路南往北全景。 二、於17時30分02秒處,乙○○與陳○章進入安西路後往南側前進,17時30分14秒時行至丙○○攤位後小貨車車頭處離開畫面,於17時32分16秒時陳○章、乙○○自畫面右下側出現,往安西路北側離去。

附表三:勘驗證人陳○章於109年5月1日於佳里分局偵查隊受詢問之錄影檔譯文,本次詢問人及記錄人(僅出聲,未出現於畫面中)為員警黃真(下稱員警甲),畫面中坐在陳○章右邊之女子為其母親吳寶貝。

時間 內容 00:00:00 至 00:08:31 員警甲:調查筆錄第二次,時間109年05月01號,13點8 分啦齁,地點佳里分局偵查隊,案由傷害毀損。 員警甲:來,你叫蝦咪名字? 陳○章:陳○章。 (中略) 員警甲:啊現在有什麼人陪同你做筆錄? 陳○章:媽媽。 員警甲:你媽媽吳○○啦吼。(詳卷) (中略) 員警甲:好。你在我們這邊109年4月28日所做之調查筆 錄,是否屬實,是否有虛偽之陳述? 陳○章:嗯...沒有。 員警甲:不屬實啦吼。不屬實。嘿。啊怎麼樣? 陳○章:那天,我有翻攤子。 員警甲:沒有,先這樣說。當天製作的筆錄是因為什麼原 因? 陳○章:錢的關係。 員警甲:不是。因為,那時候你很緊張啦吼,所以說有撒 了一些,就是,有說了一些不真實的話對不對? 陳○章:我有說了。嘿。 員警甲:因為當天我很緊張啦吼,說了一些不對的, 說...說了一些不是事實的話啦吼,所以今天, 今天重新製作筆錄,然後,今天重新,前來製作 筆錄啦吼,啊然後,說出實情。這樣對不對?是 不是這樣? 陳○章:嗯。 員警甲:啊然後問,你曾...你...你說了一些不是事實的 話,不是事實的話,然後...嗯...真相為何? 員警甲:好,來,你說,那天,你從頭到尾說,你那天下 午的時候是怎麼來的? 陳○章:給人載的。 員警甲:好,啊當天,跑去你家嗎? 陳○章:嗯。 員警甲:蔡坤... 陳○章:國小那邊。 員警甲:什麼國小?中洲? 陳○章:中洲國小。 員警甲:打電話通知你,他是打電話跟你講嗎?跟你講怎 樣? 陳○章:說他要來載我。 員警甲:嘿。啊有跟你說他要做什麼嗎?要討債還是要做 什麼? 陳○章:他頭先都沒有說。 員警甲:打電話給我,然後,說要載你出去? 陳○章:嘿。逛一逛。 員警甲:說要帶我去逛一逛,啊然後約,要我到中洲國小 嘛吼?要我到中洲國小等他。 員警甲:啊來咧。你出去,你上車以後,開哪一台車你還 有印象嗎?那台白色的CRV?啊車牌你沒記啦吼? 陳○章:嘿。沒記。 員警甲:他開著一台白色CRV過來,過來載我啦吼。啊他 開CRV來載你,啊然後,我想看看,啊然後在車 上他有跟你講什麼嗎? 陳○章:他就說他要先去菜市場。 員警甲:嘿。黃昏市場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他說他要到黃昏市場,啊要做什麼? 陳○章:討他的錢。 員警甲:是他的錢還是他哥哥的錢? 陳○章:他頭先跟我說是要討他的錢。 員警甲:好。然後索取,跟人家要討債啦吼。 陳○章:嘿有人欠他的錢。 員警甲:跟人....因為那裏....他也沒說是誰嘛吼?有人 欠他錢,他要去要回來。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陳○章:嘿。 員警甲:啊來咧? 陳○章:啊他的意思就是說,他都好幾個月沒有還他錢, 啊他現在打電話給他,對方還不好好跟他講話。 員警甲:好。啊,你就覺得對方好可惡對不對? 陳○章:嘿。 員警甲:又說對方沒有按照規定還錢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沒有依約還錢,啊來咧?啊還有什麼? 陳○章:啊後來打給他,他就是,不給說,就不給人家說 這樣。 員警甲:就是避不見面這樣就對了。 陳○章:嘿。因為.... 員警甲:又避不見面啦吼,是避不見面還是不肯還錢,打 電話給他又不要還? 陳○章:嘿。打電話給他,啊他又不讓我們講,又不讓我 們... 員警甲:好。打電話去還是不肯還錢啦吼。還是不肯還錢 啦吼。 陳○章:嘿。那時候黑字白字都寫好了。 員警甲:我知道,嘿,還是不肯還錢。啊所以,你就跟著 他一起去討債。 陳○章:嘿,他欠我們的錢不能沒有啊。 員警甲:跟他一起去討債。啊然後去的時候你們有說什麼 嗎? 陳○章:沒有啊。去的時候都沒說話。去到現場都沒說 話。 員警甲:啊他有指引你要翻桌?還是你去看他翻你就跟著 翻? 陳○章:嘿,我看他翻我就跟著他翻。 員警甲:然後,一到現場你們就馬上...啊為什麼你們要 在那邊繞來繞去? 陳○章:等人。 員警甲:等啥? 陳○章:等一些債主的人。 員警甲:甲○○對不對? 陳○章:對。 員警甲:然後,當時到達之後我就等我們在...你是停在 文化路那個停車場嗎?就是佳里國小對面那個停 車場? 陳○章:嘿。 員警甲:車輛停放在文化路佳里國小對面的停車場,啊然 後我們在等候,你知道他的全名嗎?還是你只知 道他叫做賢哥? 陳○章:嘿,只知道他叫做賢哥。 員警甲:他是乙○○的乾哥嗎? 陳○章:嘿。 員警甲:乙○○....乾哥。綽號,賢哥。乙○○乾哥。 員警甲:你是在等消息還是要等他人來? 陳○章:等他消息。因為頭先他們都不要讓他們兩個... 欠錢都不還啊都不讓他們兩個講。 員警甲:嘿。 陳○章:嘿。 員警甲:啊所以說,你就是等賢哥的消息啦吼。 陳○章:嘿嘿嘿。 員警甲:啊怎麼後來... 陳○章:因為... 員警甲:阿你怎麼沒看到賢哥? 陳○章:因為那時候就說法律已經下來了,啊他現在沒有 照我們法律的時間在走。 員警甲:嘿對對對。是賢哥說的還是? 陳○章:乙○○說的。說沒有照我們的法律在走。 員警甲:乙○○說的。所以那時候他是在車上說的還是是 在? 陳○章:嘿在車上就說了。 員警甲:好。 00:08:31 至 00:12:56 員警甲:現在需要回來,沒有依約還。就算法律,就算那 個判決...判決說,每個月要還15萬元嘛對不對? 陳○章:下來了。 陳○章:應該是,因為我們不確定說。 員警甲:反正每個月都要還錢啦吼? 陳○章:嘿嘿嘿。 員警甲:就算判決對方還是賴皮啦,還是賴皮。 陳○章:不肯還好幾個月。 員警甲:還是賴皮嘛對嗎?這有說啊。對方沒有依約還錢 打電話去,然後對方還是賴皮好幾個月都不肯還 錢,已經積欠好幾個月的款項啦吼對不對? 陳○章:嘿。 員警甲:所以我就跟他一起去討債,啊到達的時候你就在 等賢哥的消息。 陳○章:嘿。 員警甲:啊結果咧?乙○○就把手機拿起來,啊來咧。 陳○章:沒有,到現場就沒有拿手機。 員警甲:沒沒沒沒,我的意思是說他是不是,他手機拿起 來之後,反正就是,你從頭到尾都跟著他走。他 在說走我們來翻桌什麼的,你就都跟著他走。 陳○章:嘿嘿。 員警甲:好。好。然後你有印象他有沒有拿手機嗎? 陳○章:你說哪時候? 員警甲:就是你們去到佳里國小那邊,就是你去拿車子鑰 匙,他拿手機講一講之後,邊說邊往水果攤方向 去。 陳○章:有他有拿手機。嘿。嘿。 員警甲:這你有印象嗎? 陳○章:有。就走過去這樣而已。 員警甲:啊你有看到他手機拿起來之前他是不是有拿手機 在那邊看? 陳○章:看啥? 員警甲:看...就是等消息來啊。 陳○章:沒有。他是直接打電話說的。 員警甲:他打電話,他突然打的吼。 陳○章:嘿。 員警甲:然後,啊然後,期間乙○○拿手機,打給你不知 道誰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打給別人,啊然後你有沒有聽到他說什麼?還是 他就一直走走走?然後... 陳○章:他就一直走,不過他沒有說什麼。 員警甲:邊拿手機邊朝著水果攤方向前進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啊到達水果攤時,他就二話不說就翻了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乙○○二話不說直接將南側水果攤,南側的攤架 掀翻啦吼對不對? 陳○章:嘿嘿對。 員警甲:啊然後你看到你就跟著也翻。我見狀也跟著將北 側的攤架掀起,但是我力氣,你力不夠吼? 陳○章:嘿。我力氣不夠。 員警甲:力氣不夠只有將攤架,算說...讓他掉在地上啦 吼? 陳○章:水果掉在地上而已。 員警甲:啊那個桌面也是到後來,因為你掀他嘛,因為可 能力氣不夠,啊不過已經失去平衡 陳○章:沒有,沒有下去。就傾斜一邊而已。 員警甲:有啦。你有沒有看到?這就是桌底下,這就是架 子,桌子已經翻倒了。桌子沒有...來我給你看 桌子正常的。這是正常的模樣,啊你掀的,你有 沒有看到這邊已經傾斜了嗎? 陳○章:啊不過我那時候好像翻了沒有整個倒下去欸,那 是人家又去補的吧。 員警甲:有啦你看。這個是你吧? 陳○章:嘿啊, 員警甲:沒啊,這個是你吧? 陳○章:嘿啊。 員警甲:啊你看你掀一半對不對,啊然後...這時候你們 已經離開了,啊已經掀倒了,還是說你沒掀起 來,他又有補一手? 陳○章:嘿。 員警甲:喔好。只有將攤架稍微掀開啦吼,啊然後乙○○ 接手又把他掀過去,好。 陳○章:順手。 員警甲:走過來順手再將攤架,攤架掀起啦吼,然後我們 就一起離開,是不是? 陳○章:嘿。嗯。 員警甲:啊一起離開後還有去找誰嗎? 陳○章:就沒有,離開我們就各自回家。 員警甲:他就載你回家還是各自回家? 陳○章:嘿。 員警甲:然後乙○○就開車載我回家吼,安捏對不對? 陳○章:對。 員警甲:好。啊到這邊就沒有了。 00:12:56 至 00:19:50 員警甲:你們前往該,你們將該車輛停放好,然後,將車 輛。你們騎過去那邊在看那個攤子的時候,他有 跟你說等下目標就是這攤嗎? 陳○章:沒有,他都沒有。 員警甲:他都沒有,所以其實你們去到那裡他都沒有跟你 說目標是什麼?你是看他翻攤子你才... 陳○章:嘿,他都沒有。他就跟我說要去討錢,人家欠他 錢這樣。 員警甲:好。啊他有說多少錢這樣?都不知道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你們將車輛停好,經過,沿著文化路經過安溪路 口時,你與乙○○一同,一同朝被害人攤位方向 看去,是否在確認目標位置?嘿對。你們那時候 看攤位是不是在確定說目標到底是在哪裡? 陳○章:嘿。 員警甲:沒錯。好。是誰叫你去的? 陳○章:乙○○。 員警甲:乙○○啦吼。是乙○○載著我去的,然後是因為 要幫人討債。 陳○章:嗯。 員警甲:後來你才知道這帳目也不是他的嘛?啊你知道... 陳○章:也是有一半是他的。 員警甲:他有一半是他的,啊是,應該是這樣說,是賢仔 的,還是賢仔也是幫人家收的? 陳○章:賢仔的。 員警甲:確定是賢仔的? 陳○章:嘿。 員警甲:喔。好。是因為他要幫人討,他要幫賢哥討債啦 吼對不對? 陳○章:嘿。 員警甲:啊你說有一部分也是他的嗎?乙○○是這樣說吼? 陳○章:應該算是啦,因為我是沒聽...因為我知道錢是 賢哥的。 員警甲:沒有,因為他有的時候是,我幫你討債,啊我可 以收幾成;啊有的是說我也有錢在那哩,我也要 一起去討債。啊還是這項你就不知道? 陳○章:這我就都都不,這我就不瞭解。 員警甲:這你就不知道啦吼。你要去幫賢哥討債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啊然後,分工怎樣你也不,啊至於債務...等一 下,是不是這份判決書?他說這邊,已知陳家騏 所有嘛吼,王政貿有給他簽,所以說,啊沒有 ,他這是賭博的,其實判只有判賭博的而已欸, 是這件他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說積欠陳家騏債 務1千萬,然後,所以說他現在1個月都要繳15 萬,然後分12期,這樣沒有錯啦吼? 陳○章:嘿。對。 員警甲:你是要討這條嘛吼? 陳○章:嘿。因為講好的東西他... 員警甲:好。啊你去這趟有賺湯有賺粒嗎? 陳○章:都沒有。 員警甲:都沒有。啊不然你為什麼要幫人家去做這件事情 啊? 陳○章:因為那個男哥很疼我。 員警甲:喔好。我沒有從中獲利,只是因為乙○○,他算 你哥哥?你都叫他哥哥。 陳○章:我都叫他哥哥。 員警甲:算乾哥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平時對我很好,所以我才會跟他一起去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問警方提示...我看一下,切結書、調解筆錄供 你觀看啦吼。收件編號0000000,109年1月15號 於佳里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內容是否就是你所說 的債務。這張,就是這個啊,陳家騏啊,債務糾 紛啊,然後600多萬,15萬12期,是這份沒有錯 吼?你看一下,看清楚。 陳○章:嘿對。 員警甲:是的。沒有錯。啊你知道賢哥到底本名叫什麼 名?啊你有看過嗎? 陳○章:我不知道。有,那天就有來。 員警甲:那天做筆錄就有跟你來嘛? 員警甲:問你是否知道賢哥的真實身分?你不知道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答我不知道,但是我幫4月28日在佳里派出所製 作筆錄的時候,他也是因為這件案件請來這裡做 筆錄嘛吼? 陳○章:嘿,警察叫他來的。 員警甲:他也是因為這個案件警方通知他... 陳○章:啊不過他沒有做筆錄欸,他只是去那裡用資料。 員警甲:有啊。 陳○章:有嗎? 員警甲:有啊。 陳○章:有這樣就有了。因為那天我有看到,但我不知道 有確定他有來做資料。 員警甲:等一下喔。4月28號7點54分有。 陳○章:這樣就有了。 員警甲:嘿。這樣沒有錯吼? 陳○章:嘿沒有錯。 00:19:50 至 00:22:45 員警甲:警方通知他前來製作筆錄啦吼,然後經警方提示 賢哥真實姓名為甲○○。你是否有意見表示?我 說這個叫甲○○你有意見要表示嗎?應該沒有錯 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是的沒有錯啦吼。 員警甲:問根據該調解筆錄上敘明,然後對造人是陳家 騏,是否係其委託甲○○、乙○○等人向丙○○ 討債? 員警甲:你知不知道陳家騏這個人?還是你不曾聽過? 陳○章:都不知道。不曾聽過。 員警甲:都不認識啦吼。 陳○章:也沒聽過,都沒有聽過。 員警甲:阿順(音譯)呢?阿順(音譯)你有聽過嗎?不知道啦 吼。 陳○章:我就不知道哪一個欠他債。 員警甲:都不認識啦吼。我真的以為是欠甲○○錢啦吼。 陳○章:嗯。 員警甲:啊至於,所以說錢會不會可能是說他把債權轉移 去給甲○○的這個你就不清楚啦吼對不對? 陳○章:我都不清楚。 員警甲:是不是陳家騏將債權轉移給別人我就不知道。這 樣對不對? 陳○章:嗯。 員警甲:好。就這樣而已。這樣沒什麼好說了啦吼對不 對? 陳○章:嘿。 員警甲:剛剛筆錄都你自己說的沒有錯嘛吼? 陳○章:嘿。 員警甲:啊有沒有強暴、脅迫、不法方式向你取供? 陳○章:都沒有。 員警甲:都沒有啦吼? 陳○章:嘿。 員警甲:你還有沒有意見要補充。 陳○章:嘿。 員警甲:啊剛剛說的都是真的啦吼? 陳○章:嘿。實在。 員警甲:現因警方人力不足,實施單警詢問,上開筆錄共 計4頁,於109年5月1號13時31分詢畢,經受詢問 人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 員警甲:等下看完沒問題,給你簽名簽一簽就可以回家 了。 陳○章:好,OK。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