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嘉敏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兒童郭○益(民國104年生,年籍資料詳卷)前所就讀之臺南市歸仁區○○○幼稚園(地址詳卷,下稱A幼稚園)之班級教師。詎甲○○因不滿郭○益未聽其指示行動,竟於109年9月16日10時許,在A幼稚園園內廣場上,基於傷害之犯意,接續以徒手捏郭○益胸口,致郭○益受有左胸部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證人即被害人郭○益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A幼稚園教師韓琳於偵查中之證述、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A幼稚園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有肢體上接觸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只是因管教之故有拉被害人左肩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第2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證人即被害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證稱:被告於上開時
間,在上開幼兒園園內廣場的第一根柱子第一次捏伊左邊胸口,被告在收呼拉圈時,又叫伊過去第二根柱子第二次捏伊,伊有用手撥開,被告又拖伊去第三根柱子第三次捏伊,很痛有哭等語(偵19128卷第114頁,本院卷第176頁),且經本院當庭播放上開幼兒園內監視器檔案,證人即被害人亦證述如附表所示(詳附表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欄)。
㈡惟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上開幼兒園內監視器檔案,
勘驗結果如附表「本院勘驗紀錄欄」所示,於附表編號1「本院勘驗紀錄欄」1.①②③,畫面中之「甲女」即被告指導孩童在廣場玩呼拉圈,「乙童」即被害人與2名孩童站著玩耍,被害人繞著2名已坐下之孩童跑動,被告即走向被害人,被告站在被害人左側,右手反手伸向被害人左肩前方位置,被害人背對監視器,未見被告有「捏被害人左胸」之動作,且由此部分畫面可知,被害人於其他孩童玩呼拉圈及坐下後,被害人仍不斷奔跑,被告身為班級教師,為管教之故而出手拉被害人左肩,已非無據;又於附表編號1「本院勘驗紀錄欄」2.①、3.①④、編號2「本院勘驗紀錄欄」1.①、2.①,僅足認被告多次抓著被害人手部走至走廊上柱子邊,亦未見被告有「捏被害人左胸」之動作,且據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害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警卷第
11、13頁),被害人之手部並無受傷;故上開勘驗結果,未能補強被害人所為其在上開廣場走廊柱子旁遭被告故意捏胸傷害之指述。至附表編號1「本院勘驗紀錄欄」1.⑦部分,被害人固將左右手均按在左胸處,然被害人究竟為何有此舉動,因上開勘驗畫面中僅有影像並無聲音呈現,實無從僅憑被害人自身的動作,即率予推論其有遭被告故意傷害,附此敘明。
㈢檢察官以證人即A幼稚園教師韓琳於案發後見被害人胸口有紅
腫,即認係被告所造成云云。然查:證人韓琳於偵查中證稱:附表編號3「本院勘驗紀錄欄」⑰至㉑部分,畫面中著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短裙的女子是伊,伊當時進入教室拿資料跟被告講事情,被告有對伊說被害人剛才在樓下有跟其他小朋友碰撞,被害人說胸口會痛,所以伊就看了一下被害人,胸口紅紅的,大概比一個拳頭還小的面積等語(偵19128卷第233至234頁),且於附表編號3「本院勘驗紀錄欄」⑰至㉑勘驗結果,被告有與證人韓琳一同觀看被害人左胸、左肩,核與被告就此部分勘驗畫面之解釋(詳附表編號3「被告供述欄」6、7)相符,故證人韓琳上開證述僅足證明其有聽聞被告提及被害人有與其他孩童發生碰撞致左胸紅腫,亦難以佐證被害人之指述。
㈣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另提出影片(附於本院卷215頁),
認被告在上開幼兒園教室外捏被害人云云。然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上開影片,並將關鍵部分(影片時間10:46:10至10:46:13)予以截圖(共4張圖,詳本院卷第223至226頁),只見被告先伸手抓住被害人之手部,被告欲再朝被害人伸手時,被害人即出手擋住被告的手,未見被告有「捏被害人左胸」之動作,且經本院提示上開影片,被害人到庭證稱:被告捏伊手部不讓伊下樓找園長,被告此時是以「巴掌」碰下去伊的胸口,伊可以當庭做一個「捏」的動作,是以手的指甲這樣旋轉等語(本院卷第187至190頁),被害人既能分辨「捏」的意義,其卻證述被告於此部分影片中係以「巴掌」碰其胸口,顯然被告於此時並無「捏」被害人之動作。況被害人於偵查及本院播放上開影片前,其就遭被告捏胸地點均指述係在上開幼兒園廣場走廊柱子邊,業如上述,益見告訴代理人此部分所指,實有疑義。
㈤本院當庭播放辯護人所提出影片(節錄自附表一編號2「新才
華走廊」光碟,附於本院卷217頁),並將關鍵部分(影片時間10:21:23、10:20:07)予以截圖(共2張圖,詳本院卷第221、222頁),即被害人(著紅衣)在走廊柱子邊遭著藍色裙子之女童推其左胸,被害人在該走廊遭3名男童圍住逼近,且經本院提示上開影片,被害人到庭證稱:此時影片中著藍色裙子的女童叫鄧○貞,鄧○貞有推伊的左胸,後來有3個男童,名叫楊○毅、陳○安、李○佾,以為伊在跟他們3個男童玩遊戲,把伊圍在角落,一直要弄伊的胸口,要看伊的胸口,有用2隻手在前面推伊的胸口,胸口會痛,伊就把該3名男童推開等語(本院卷第182至184、186至187頁),核與附表編號3「本院勘驗紀錄欄」㉕所呈現畫面「10:39:45至10:40:46:甲女(被告)轉頭看向乙童(被害人),轉身蹲在乙童前方,乙童以左手指向前方及後方著藍色上衣之學童(下稱『藍衣學童』),甲女舉右手指向藍衣學童,藍衣學童走向前並搖頭,乙童再指向左前方灰色上衣之學童(下稱『灰衣學童』),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左側,灰衣學童起身,甲女使灰衣學童站在乙童身旁, 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右側後,一名著藍色條紋上衣之學童(下稱『條紋學童』)起身走至灰衣學童身旁,甲女仍繼續整理乙童口罩」暨被告對此畫面所為解釋「問被害人跟3位站起來的男童是不是有肢體碰撞」(詳附表編號3「被告供述欄」8)、被害人對此畫面所為證述「和『藍衣學童』即楊○毅、『灰衣學童』即陳○安,均有互相推擠,被告有叫楊○毅、陳○安站起來供其指認」(詳附表編號3「證人證述欄」17、18、25、26、27),均相吻合。
則被害人既於案發當日確有遭班上同學鄧○貞推左胸,及遭班上同學楊○毅、陳○安、李○佾以雙手推胸口,參以被害人於當日13時12分在歸南派出所所拍攝左胸瘀青照片(警卷第13頁),其傷勢尚非嚴重,衡以幼兒園學童彼此間推擠碰撞在所難免,實難判斷被害人左胸瘀青究竟係何人造成。
㈥至被害人固證稱係被告故意叫楊○毅、陳○安、李○佾供其指認
,目的讓其父親以為其是與該3名男童碰撞云云。然經本院當庭播放相關監視器影片,已可認定被害人確實有與其他學童發生左胸碰撞,業如上述;況被告於案發前半個月即109年9月1日甫至上開幼兒園到職,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5日南市教特(一)字第1091181178號函(本院卷第91頁)可憑,且被害人亦證稱案發當日是第一天讓被告教導等語(本院卷第189頁),堪認被告對被害人之家庭背景、個性、與同學相處情形,尚不熟悉,實無特別針對被害人之動機,故被害人此部分證述,難以採信。至辯護人固請求將上開幼兒園內監視器檔案送請調查局鑑定被告有無碰觸被害人左胸之動作,惟依卷內公訴人所提相關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有故意捏被害人左胸之舉動,因被告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故辯護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認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傷害犯行,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播放影片 本院勘驗紀錄 110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被告之供述 110年11月1日審理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 1 ㈠警局光碟內名稱「新才華幼兒園- 郭○益事件」之影片檔:檔案全長43分16秒,檔案內容即警卷第1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之檔案,畫面左上方影示錄影時間自0000-00-00星期三09:39:44起至同日10:23:00止;畫面右下方顯示「Camera 09」。 ⒈以下自10:13:00起至10:13:37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13:00至10:13:07:著紅色短褲上衣、深色長褲、綁馬尾之女子(下稱「甲女」),於廣場下方指導5名幼園玩呼拉圈,著紅色上衣之男童(下稱「乙童」)於廣場上方與2名孩童站著玩耍。 ②10:13:08至10:13:14:乙童繞著2名已坐下之孩童跑動,甲女轉身看向乙童方向隨即走向乙童,乙童停止跑動走向甲女方向。 ③10:13:15:甲女站在乙童左側,右手反手伸向乙童左肩前方位置處,乙童背對監視器。 ④10:13:16:乙童右手伸至左胸前,左臂舉至肩膀高度,上身突向後退。 ⑤10:13:17:乙童舉起左手向後退一大步險些跌倒,甲女鬆開右手。 ⑥10:13:18:乙童穩住身體後,以雙手交叉在胸前,轉身面向甲女,甲女走近乙童。 ⑦10:13:19至10:13:20:乙童左右手均按在左胸處,甲女站在乙童面前。 ⑧10:13:21至10:13:25:甲女走上前以右手抓住乙童左手,帶著乙童走向畫面左側之柱子。 ⑨10:13:26至10:13:29:甲女放開抓著乙童的手,乙童走向走廊牆壁靠牆站立。 ⑩10:13:30至10:13:37:甲女走向畫面下方,停下看向乙童一眼後,走向玩呼拉圈之幼童。 ⒉以下自10:19:01起至10:19:20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19:01至10:19:08:甲女走向靠著畫面上方數來第3根走廊柱子站立之乙童,右手伸向乙童頭部位置,乙童轉身面向甲女後退,甲女抓著乙童手部走至柱子邊。 ②10:19:09至10:19:11:甲女面柱子站立,乙童身影被柱子擋住。 ③10:19:12至10:19:14:乙童後退走至廣場邊,雙手放在臉旁,甲女站在乙童身前。 ④10:19:15至10:19:20甲女走回廣場,乙童繼續靠牆站立。 ⒊以下自10:21:45起至10:22:15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21:45至10:21:55:甲女放置好呼拉圈後,走向乙童,以右手抓著乙童右手腕,走向畫面上方數來第4根走廊柱子,使乙童靠著柱子站立,身影被柱子遮擋。 ②10:21:56至10:22:03:乙童後退一步後後露出柱子側身站立。 ③10:22:04至10:22:05:乙童身體略前進接著後背拱起。 ④10:22:05至10:22:14:乙童退後2步走至廣場邊,甲女抓住乙童雙手使乙童前進一步,身影再次被柱子遮擋。 ⑤10:22:15:甲女走出柱子,乙童仍站在柱子邊。 (本院卷第67至68頁) ⒈「(紅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綁馬尾之女子(下稱「甲女」)、著紅色上衣之男童(下稱「乙童」)是何人?)甲女是我,乙童是被害人。」 ⒉「(勘驗紀錄第一頁,你在做什麼?③10:13:15:甲女站在乙童左側,右手反手伸向乙童左肩前方位置處,乙童背對監視器。」)那時候我是要請乙童去辦公室休息,我是把右手伸出去拉乙童左肩。」 ⒊「(勘驗紀錄第一頁,你是否知道為何乙童要雙手按在左胸處??⑦10:13:19至10:13:20:乙童左右手均按在左胸處,甲女站在乙童面前。」)我不知道,那時候我看到其他孩子在做呼拉圈的時候有在喊乙童有在跟其他小孩奔跑、肢體上動作這樣。」 ⒋「(勘驗紀錄第二頁這時在做什麼?2.①10:19:01至10:19:08:甲女走向靠著畫面上方數來第3 根走廊柱子站立之乙童,右手伸向乙童頭部位置,乙童轉身面向甲女後退,甲女抓著乙童手部走至柱子邊。」)我站在那邊跟郭童說請他在辦公室的椅子上休息,因為剛剛有跟他說過,就是再說一次。因為剛剛是在綠色圍欄中間,我有伸出右手請郭童先去小椅子休息,等其他孩子把活動完成之後再一起回到教室。」 (本院卷第177頁、190至191頁) ⒈「(檢察官問:(提示播放監視器影像第 1 個檔案 10:13:00 到 10:13:37 並告以要旨)你看影像再告訴我這時候發生什麼事?)老師現在要走過去要捏我手了。」 ⒉「(檢察官問:你是有掙脫嗎?)有。老師捏完我的手的時候又拖我去園長辦公室罰站,我去罰站完後她就拿著手機去拍照了 ⒊「(審判長問:你看這個畫面(前開影片10:13:8))老師現在要過去捏我手。」 ⒋「(審判長問:他捏你手哪裡?)捏我手的最後面,左肩膀下面一點,快要捏到肩膀。」 ⒌「(審判長問:你為何躲開?)因為很痛。」 ⒍「(審判長問:老師捏的這次也很痛嗎?)對,她用力的捏。」 ⒎「(審判長問:這次有捏到你胸口嗎?)這次不是捏胸口,是捏到手,捏到肩膀。」 ⒏「(審判長問:(播放影片10:13:21開始)老師跟著你到走廊?)對。把我推到園長辦公室前面罰站。」 ⒐「(審判長問:(播放影片10:13:15開始)你說老師把你推到園長辦公室前面罰站?)對。」 ⒑「(審判長問:從現在這個畫面到園長辦公室老師對你身體有任何碰觸?)她捏我手之後又把我拖到園長辦公室罰站。她現在又把我拖到園長辦公室罰站。」 ⒒「(審判長問:她是怎麼拖?)她拉著我的左手腕,把我拖到園長辦公室罰站,後來到辦公室一點距離。」 ⒓「(審判長問:所以你在廣場的地方,老師事實上沒有無捏你的胸口?)沒有,她是在走廊捏,他沒有在廣場捏。」 2 ㈡名稱「新才華走廊」之光碟內,名稱「109聲206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內名稱「ch10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檔案全長43分16秒,畫面左上方影示錄影時間自0000-00-00星期三09:39:12起至同日10:22:28止;畫面右下方顯示「Camera 10」,檔案內容即偵19128卷第165至17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之檔案。 ⒈以下自10:19:01起至10:19:20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19:01至10:19:09:乙童靠著畫面上方數來第3根走廊柱子左側站立,甲女自柱子右方出現右手伸向乙童頭部位置,乙童轉身面向甲女,甲女走向乙童,乙童即後退,甲女抓著乙童手部走向第3根柱子邊。 ②10:19:10至10:19:11:甲女及乙童之身影均被柱子擋住。 ③10:19:12:乙童身影出現在柱子右側,甲女後背出現在柱子左側。 ④10:19:13:甲女、乙童身影再次被柱子遮擋 ⑤10:19:14至10:19:20甲女朝右走向廣場離開,仍未見乙童身影。 ⒉以下自10:21:45起至10:22:17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21:45至10:21:55:甲女走向乙童,以右手抓著乙童右手,走向畫面上方數來第4根走廊柱子,2人身影均被柱子遮擋。 ②10:21:56至10:22:05:甲女後退一步,低頭看著下方,右手不時向前擺動,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③10:22:06至10:22:07:甲女向前一步,僅後背露出柱子外;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④10:22:08至10:22:10:甲女後退一步將抓著乙童的左手舉高後放開,雙手放在身側;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⑤10:22:11至10:22:13:甲女雙手放在身側站在柱子旁,低頭看向下方;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⑥10:22:14:甲女右手伸向前並向前一步,身影被柱子遮擋,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⑦10:22:15至10:22:17:甲女走向柱子右側走入廣場,仍無法見到乙童身影。 (本院卷第68頁) 「(勘驗紀錄第三頁,畫面中你多次抓著乙童的手走到柱子邊,這時候在做什麼?)那時候因為其他孩子都還在做呼拉圈,擔心郭童出來會跟其他小孩碰撞,所以我看到他出來,就拉著他的手臂,要請他等其他孩子呼拉圈活動做完之後再看之後要進教室或是要做其他活動,所以才會有拉小孩手臂的畫面出現。」 (本院卷第177至178頁、185至186頁) ⒈「(檢察官問:請求勘驗名稱「109 聲206 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內名稱「ch10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這時候是在做什麼事情?)老師要捏我第一次我有跑,老師又把我拖到第一根柱子捏第一次,很痛我有哭。老師收完呼拉圈之後她又叫我過來,叫我在第二根柱子捏我第二次。」 ⒉「(檢察官問:你有看到你在柱子那邊對嗎?)對。」 ⒊「(檢察官問:我們看老師什麼時候過來?你還在柱子前面嗎?)老師收呼拉圈,收完之後他又拖我去第二根柱子捏我第二次,我有用手揮開。沒有捏到我又拖我去第三根柱子捏我第三次,第三次有捏到左胸很痛,我有哭,捏完之後大家都上去了。」 ⒋「(辯護人問:請求播放名稱「109 聲206 監視器畫面(一樓辦公室走廊)」資料夾內名稱「ch10_00000000000000 」之影片檔:檔案10:13:08-10:13:14)你在學校會不會常常跑來跑去?)會。」 ⒌「(辯護人問:如果撞傷後怎麼處理?)去擦藥。」 ⒍「(辯護人問:去找誰擦藥?)會請廚房阿姨幫我冰敷。」 ⒎「(辯護人問:回家會不會跟爸爸講?)會。」 3 ㈢名稱「109.9.16新才華幼兒園206教室」之光碟內,名稱「206教室內」資料夾內,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檔案全長42分13秒,畫面左上方影示錄影時間自0000-00-00星期三10:17:47起至同日11:00:01止;畫面右下方顯示「Camera 09」,檔案內容即偵19128卷第173至19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之檔案。 以下自10:31:33起至10:41:40止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所列時間均為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①10:31:33至10:32:08:乙童在教室外探頭,甲女走至門邊讓乙童進入教室,隨即走至教室前方拉開小椅子坐下,乙童站在甲女右側,甲女拉開乙童左後衣領後,先以右手輕敲乙童左肩,後以雙手輕敲乙童左肩。 ②10:32:09至10:32:23乙童笑著轉頭看向甲女,甲女以雙手抓著左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後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2次後,搖晃乙童手臂,後以雙手搔乙童前胸,乙童後退,以右手摸左胸處一下,甲女再次使乙童站在面前,以右手戳乙童左前胸1下,乙童雙手抱在胸前。 ③10:32:37至10:32:44:甲女拉開乙童左前衣領,以雙手摸乙童左胸後,右手指在該處按壓。 ④10:32:45至10:32:59:乙童以左手將甲女右手撥開後,以右手拉開自己左衣領低頭看,以右手撓前胸處。 ⑤10:33:00至10:33:04:甲女拉開乙童右前衣領後,以雙手整理乙童上衣。 ⑥10:33:05至10:33:06:甲女以右手掌輕揉乙童左胸,乙童抬起左手握住甲女右手。 ⑦10:34:11至10:34:16:甲女坐在畫面右上方之教師桌(下稱「教師桌」)前,乙童站在身旁,甲女先以右手碰了乙童左胸2下後,拉開乙童衣領後再次整理乙童衣服。 ⑧10:34:17至10:34:48:甲女坐在教師桌前與乙童對話。 ⑨10:34:49至10:34:53:甲女起身,乙童走向其他學童。 ⑩10:34:54至10:35:36:甲女走至教室前方小椅子坐上,乙童轉身走向甲女,坐在甲女前方。 ⑪10:35:37至10:35:50:甲女右手拉著乙童左手,使乙童起身後,將乙童上衣下擺拉起一會後放下。 ⑫10:35:51至10:36:00:乙童右手伸向胸前,甲女以左手拉開乙童右手後,左手伸至乙童前衣領處,乙童向前一步。 ⑬10:36:01至10:36:15:甲女起身管理其他學童後走回小椅子坐下,乙童再站至甲女身前。 ⑭10:36:16至:10:36:25:甲女雙手伸至乙童前衣領處後一會後,雙手搭在乙童雙肩。 ⑮10:36:26:乙童上身略向後閃,甲女放開手。 ⑯10:36:27至10:36:50:甲女坐在椅子上、乙童站在甲女前方,另有學童站在一旁。 ⑰10:36:51至10:37:01:一名著黑色短褲上衣,藍色短裙之女子(下稱「丙女」)進入教室走至甲女身旁,將手上之文件拿給甲女查看。 ⑱10:37:02至10:37:11:乙童轉身跑向教室後方再走回甲女身前。 ⑲10:37:12至10:37:18:甲女以左手抓住乙童右手,使乙童靠近,以右手在乙童左胸處比劃後,指向自己左胸處。 ⑳10:37:29至10:37:39:丙女右手伸至乙童左肩處。 ㉑10:37:40至10:38:57:丙女、甲女看著文件討論後,丙女離開。 ㉒10:38:58至10:39:10:甲女蹲在乙童身前,雙手搭在乙童雙肩一會後,雙手摸乙童臉頰。 ㉓10:39:10至10:39:37:甲女起身走向教師桌,2次拿起桌上物品後在乙童臉頰、口罩邊動作。 ㉔10:39:28至10:39:10:39:44:甲女走向教室中間管理其他學童,乙童跟在後方。 ㉕10:39:45至10:40:46:甲女轉頭看向乙童,轉身蹲在乙童前方,乙童以左手指向前方及後方著藍色上衣之學童(下稱「藍衣學童」),甲女舉右手指向藍衣學童,藍衣學童走向前並搖頭,乙童再指向左前方灰色上衣之學童(下稱「灰衣學童」),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左側,灰衣學童起身,甲女使灰衣學童站在乙童身旁, 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右側後,一名著藍色條紋上衣之學童(下稱「條紋學童」)起身走至灰衣學童身旁,甲女仍繼續整理乙童口罩。 ㉖10:40:47至10:41:40:乙童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搖晃乙童左手腕制止後,甲女雙手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前後搖晃,再抓著乙童雙手上臂搖晃後,以右手輕拍靠近之灰衣學童手背,乙童再次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拉開乙童左手腕,乙童改以右手碰觸自己右邊口罩處,甲女整理乙童右邊口罩後,乙童雙手在臉頰邊左右擺動後,甲女張開雙手與乙童擁抱,並輕拍乙童後腰處。 (本院卷第68至71頁) ⒈「(勘驗紀錄第四頁,有看到甲女拉開乙童左後衣領後,先以右手輕敲乙童左肩,後以雙手輕敲乙童左肩,這裡是什麼樣的情形?①10:31:33至10:32:08:乙童在教室外探頭,甲女走至門邊讓乙童進入教室,隨即走至教室前方拉開小椅子坐下,乙童站在甲女右側,甲女拉開乙童左後衣領後,先以右手輕敲乙童左肩,後以雙手輕敲乙童左肩。」)想不起來。」 ⒉「(這段當時是怎麼樣的情形?②10:32:09至10:32:23乙童笑著轉頭看向甲女,甲女以雙手抓著左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後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將乙童向後推再向前拉2 次後,搖晃乙童手臂,後以雙手搔乙童前胸,乙童後退,以右手摸左胸處一下,甲女再次使乙童站在面前,以右手戳乙童左前胸1 下,乙童雙手抱在胸前。」)那時候我是跟小孩說,他在樓下有在活動的時候,其他小孩有說,是孩子跟孩子間有做肢體上碰觸,我是請郭童出來示範給其他孩子看,所以才會有搖動郭童身體的前後晃動動作。」 ⒊「(這是什麼情形?③10:32:37至10:32:44:甲女拉開乙童左前衣領,以雙手摸乙童左胸後,右手指在該處按壓。」)因為孩子有來跟我說,他在樓下有跟其他孩子發生碰撞,所以是孩子主動先說,所以我才會用手做觸碰按壓的動作,之後才會有提供冰敷袋。」 ⒋「(這是什麼狀況?⑥10:33:05至10:33:06:甲女以右手掌輕揉乙童左胸,乙童抬起左手握住甲女右手。」)那時候在碰觸到孩子左胸的時候,當下施力的問題,他抬起他的左手要把我的右手拉開,我想可能是因為我碰到孩子乳頭的地方讓他不舒服。」 ⒌「(這個畫面裡面你有用右手碰乙童2 下後,拉開乙童衣領後再次整理乙童衣服,這是什麼情形?⑦10:34:11至10:34:16:甲女坐在畫面右上方之教師桌(下稱「教師桌」)前,乙童站在身旁,甲女先以右手碰了乙童左胸2 下後,拉開乙童衣領後再次整理乙童衣服。」)因為小孩說他的左胸還是會酸痛,所以我伸出我的右手碰了孩子二下之後問他還會痛嗎,所以我拉開孩子衣領再幫他整理上衣。」 ⒍「(丙女是何人?⑰10:36:51至10:37:01:一名著黑色短褲上衣,藍色短裙之女子(下稱「丙女」)進入教室走至甲女身旁,將手上之文件拿給甲女查看。」)韓琳老師。」 ⒎「(這是什麼情形?⑲10:37:12至10:37:18:甲女以左手抓住乙童右手,使乙童靠近,以右手在乙童左胸處比劃後,指向自己左胸處。」)在韓琳老師進教室的時候,我跟韓琳老師說,小孩在樓下有跟其他小孩肢體接觸,我就比畫小孩酸痛的地方跟韓琳老師說。」 ⒏「(這段裡面是什麼樣的情形?㉕10:39:45至10:40:46:甲女轉頭看向乙童,轉身蹲在乙童前方,乙童以左手指向前方及後方著藍色上衣之學童(下稱「藍衣學童」),甲女舉右手指向藍衣學童,藍衣學童走向前並搖頭,乙童再指向左前方灰色上衣之學童(下稱「灰衣學童」),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左側,灰衣學童起身,甲女使灰衣學童站在乙童身旁,甲女整理乙童口罩右側後,一名著藍色條紋上衣之學童(下稱「條紋學童」)起身走至灰衣學童身旁,甲女仍繼續整理乙童口罩。」)剛好畫面中小孩有跟郭童做肢體碰撞,所以才會有其他小男生在旁邊,其他沒有跟郭童做肢體碰撞的孩童都坐在椅子上面。我問被害人跟三位站起來的小男生是不是有做肢體碰撞。」 ⒐「(這段是什麼情形?㉖10:40:47至10:41:40:乙童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搖晃乙童左手腕制止後,甲女雙手拉著乙童雙手前臂前後搖晃,再抓著乙童雙手上臂搖晃後,以右手輕拍靠近之灰衣學童手背,乙童再次以左手碰觸自己左邊臉頰,甲女以右手拉開乙童左手腕,乙童改以右手碰觸自己右邊口罩處,甲女整理乙童右邊口罩後,乙童雙手在臉頰邊左右擺動後,甲女張開雙手與乙童擁抱,並輕拍乙童後腰處。」)是小孩本身有說在樓下班上二三位小男生跟小女生有肢體碰撞,所以我會有跟小孩擁抱動作,之所以會抓手臂搖晃,是跟小孩說遊戲間要是動作太大就會有碰撞會受傷,剛剛上一段勘驗紀錄第四頁②也是有講到郭童跟其他小孩玩遊戲施力太大,可能會有身體碰撞,都是在跟小孩說,所以我就搖晃小孩身體說可能會有碰撞出現,到最後會有跟小孩擁抱、輕拍動作出現。」 (本院卷178至181、184至185頁) ⒈「(檢察官問:(請求勘驗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 10:31:33至10:41:40)這邊發生什麼事情?)老師先帶我進來教室,就說你不能跟爸爸媽媽講,要說是小朋友碰撞的。」 ⒉「(檢察官問:老師為何這樣拉你?)她問我會不會痛。」 ⒊「(檢察官問:你怎麼跟她說?)我跟她說會痛。」 ⒋「(檢察官問:她對你做什麼事情?)她用指甲一直戳我。」 ⒌「(檢察官問:她戳你外,她現在在做什麼事情?)她一直看她捏我的地方。」 ⒍「(檢察官問:有跟你說什麼嗎?)她說叫我原諒她。」 ⒎「(檢察官問:然後幫你整理衣服?)對。」 ⒏「(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對老師說什麼話?)沒有。她叫我去她的辦公桌那邊說,只要我不要跟爸爸媽媽講,她就給我海苔。」 ⒐「(檢察官問:她後來有給你海苔嗎?)有。」 ⒑「(檢察官問:你怎麼一直站在那邊,是老師叫你不能離開嗎?)對,她叫我原諒她,不能跟爸爸媽媽講。」 ⒒「(檢察官問:老師現在對你做什麼?)她一手拉著我,在幫我找海苔,她說只要沒有跟爸爸媽媽講的話就給我海苔,還要說是三個小朋友碰撞的。」 ⒓「(檢察官問:這時候老師又把你叫到前面去,老師對你做什麼?)她問我要不要原諒她,我說好。」 ⒔「(檢察官問:是因為她有跟你道歉嗎?)她沒有跟我道歉,她現在在看她捏我的地方。」 ⒕「(檢察官問:她怎麼看?)她掀我的衣服。說叫我原諒她,然後我說好。這時候園長的大女兒來了。」 ⒖「(檢察官問:園長大女兒來有說什麼嗎?)我沒有聽她們在講什麼,老師跟園長女兒掀開我的衣服查看她捏我的地方。」 ⒗「(檢察官問:園長女兒有說什麼嗎?)園長女兒說什麼我沒有聽。」 ⒘「(檢察官問:你有沒有跟他們說你很痛?)有,老師叫我站在那邊。園長女兒走之後,老師又叫我原諒她,我說好。老師幫我弄口罩,老師叫我比他們三個,然後叫他們三個起來,讓我比他們三個。」 ⒙「(檢察官問:比他們三個做什麼?)說讓爸爸知道是跟他們三個人碰撞。」 ⒚「(檢察官問:你有跟他們三個碰撞造成受傷嗎?)沒有,是老師故意捏的。」 ⒛「(檢察官問:老師這時候是做什麼?好像比較激動的樣子?)她一直問我會不會痛。」 「(檢察官問:老師情緒有沒有很激動?)有。」 「(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回她?)她問我要不要原諒她,我說好。我跟老師報告的原因是因為我不跟她配合的話,她又會捏我,我沒有辦法反抗她。」 「(檢察官問:所以你不是自願要跟老師和好?)不是。」 「(檢察官問:所以你沒有原諒她?)還沒。」 「(辯護人問:(播放名稱「206 教室內」資料夾內,名稱「ch09_00000000000000」之影片檔10:39:45-10 :40:46)老師不是把一個小朋友往前走過來,叫什麼名字?穿藍色衣服的,你認識嗎?)認識,楊○毅。」 「(辯護人問:他是不是在影片中跟你互相推擠的人?)對。」 「(辯護人問:站起來這個灰色衣服的小朋友是?)陳○安。」 「(辯護人問:陳○安是不是也是在走廊上跟你推擠的其中之一?)對。老師等等還會叫深藍色跟藍色衣服的人過去,但我不記得他名字。」 「(辯護人問:那個人是不是李○俏?)不是,他是紅色衣服的。」 「(辯護人問:紅色衣服的不是只有你嗎?)不是,還有一個小朋友被老師趕到外面去。」 「(辯護人問:老師為何要把他們趕到外面去?)太吵了。老師沒有讓他進來。」 「(辯護人問:鄧○貞有沒有在裡面?)沒有。她是坐著,鄧○貞是在第一桌坐著,只有二個女生的。」 「(辯護人問:是不是以光筆點的這個?)對。」 「(辯護人問:所以她有在走廊上推過你左胸嗎?)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