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與鋒被告 劉榮順
鄭家慶林均翰劉哲榞劉俊佑當事人間因本院傷害致重傷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4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96號被告劉榮順、鄭家慶、林均翰、劉哲榞、劉俊佑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