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63號附民原告 AC000-Z000000000B女 (姓名年籍詳卷)
AC000-Z000000000A女 (姓名年籍詳卷)AC000-Z000000000女 (姓名年籍詳卷)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附民被告 莊宜諺
莊明健李惠卿上列被告莊宜諺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請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損害賠償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莊宜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3號就違反修正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判決公訴不受理,故原告之訴有關上開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又上開部分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有關原告請求被告涉犯竊盜罪之損害賠償部分,因該犯行為本院上開判決認為成立犯罪,而為罪刑之宣告,應另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