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62號附 民原 告 顏嘉葰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附 民被 告 陳韶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陳韶宇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原告,並得知原告找蕭芳蕾等10餘人集資約新臺幣(下同)1000多萬元(其中顏嘉葰占130萬元)借予陳祈勳從事放貸款業務之投資,嗣發現陳祈勳為通緝犯而生投資糾紛,原告急欲找避不見面之陳祈勳出面,請求返還投資款項,被告認有機可乘,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間某日,在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關帝廳對面之7-11超商內,對原告佯稱:陳祈勳目前人在中部地區,我認識中部地區黑白兩道有力人士,有辦法抓到陳祈勳,惟需30萬元去打點黑白兩道,若2個月內沒抓到陳祈勳,30萬元如數退還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中國信託行動網路銀行,自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營分行帳號148***5816號帳戶(確切帳戶詳卷),轉帳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30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業經起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18萬元及利息,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20號),有關前開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30萬元之原因事實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轉帳日期 轉帳時間 金額 轉帳方式 1 108年9月4日 13:00:39 10萬元 行動網路銀行 13:01:59 5萬元 行動網路銀行 2 108年9月9日 13:23:39 10萬元 行動網路銀行 13:24:53 5萬元 行動網路銀行 均自原告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入被告設於同銀行新營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計:30萬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