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 告 甲女(代號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均
詳卷)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代號AW000-Z000000000B,真實姓名、
地址均詳卷)甲女之母(代號AW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
地址均詳卷)被 告 湯竣揚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