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 告 羅珮嘉被 告 陳玟嘉上列被告陳玟嘉因妨害祕密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25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