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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附民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4號附民原告 王德安附民被告 徐裕喬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79號)有罪部分即附表編號一1至2、4至7、編號二36部分及因此衍生之營業損失、慰撫金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及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附表編號一3、編號二1至35、37至38〉,均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吳彥慧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