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0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史明偉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基於同一恐嚇之犯意,接續使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恫嚇告訴人丙○○之文字,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之恐嚇行為,侵害同一法益,難以強行分割,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前曾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又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且依其前後犯案之情節,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且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對被告加重其刑,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因故對告訴人不滿,竟以如聲請書所載之方式,實施恐嚇行為,所為確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289號被 告 乙○○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涉犯妨害風化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丙○○原本係男女朋友關係,其後兩人因故分手而有嫌隙,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5月30日下午3時20分許、110年5月31日凌晨2時59分許、凌晨3時01分許、下午12時10分許、下午12時14分許,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租屋處內,利用手機LINE通訊軟體,傳送「幹 妳是不會回是不是啊 逼我外流你的影片」、「你完全不顧最後的體面,那後果自負了...希望妳不會後悔」、「自己拍的影片 自己承擔吧 刺青拍的(得)很明顯」、「妳的紋身應該識別度滿(蠻)高的」等文字及之前丙○○自行拍攝而提供給乙○○之猥褻影片予丙○○,暗示將傳送上開猥褻影片與他人,以此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丙○○,致丙○○查看上開訊息內容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明確,復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其於密切接近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請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檢察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姵穎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