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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8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8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又今

譚寓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11號、111年度偵字第54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88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又今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譚寓庭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又今與吳柏叡前為夫妻,育有一子吳○安(姓名詳卷),因張又今與吳柏叡離婚後,未支付吳○安之撫養費,吳柏叡遂為自己及吳○安向張又今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以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裁定張又今應給吳柏叡新臺幣(下同)266,667元,及自109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該裁定並於109年6月12日確定。詎張又今與譚寓庭均明知張又今應依前述民事裁定對吳柏叡給付266,667元及利息,且亦知渠等間於109年6月4日時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為避免張又今名下財產遭執行,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9年6月4日,至臺南市○○區○○路00號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將張又今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暨其上同段69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之10房屋(下合稱本案房地)設定抵押權予譚寓庭,以擔保譚寓庭對張又今債權148萬元之不實事項後,向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致使不知情之地政機關承辦人員,經書面形式審查後,於109年6月4日將「抵押權設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文件中,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吳柏叡。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又今、譚寓庭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本院易字卷第49至50頁),核與證人吳柏叡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他卷第31至33、65至66頁),並有臺南市○○地○○○○○○○○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永康六甲頂段552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各1份、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1紙、證人吳柏叡與暱稱「형형」之被告譚寓庭於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4張、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裁定等件在卷可參(偵他卷第7至9、17、19頁;本院簡字卷第13-17頁),足認被告二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二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明知彼此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僅為免本案房地遭執行,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至前述之地政機關申辦本案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致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將「抵押權設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文件中,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原因管理之正確性及吳柏叡,被告二人所為實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被告二人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張又今亦已於109年7月31日主動清償前述裁定所載應繳納之款項,吳柏叡所受損害已受補償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下方手寫註記1紙在卷可參(偵他卷第17頁),及被告二人於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不予公開,參本院易字卷第50頁)、被告二人均請求從輕量刑、其等前科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情節、手段、目的、被告張又今居於主導角色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