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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3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3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俊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俊瑋犯失火燒燬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俊瑋前受許開庠委託施作臺南市○○區○○街00號鐵皮屋電焊樑柱工程。民國111年1月10日10時許,郭俊瑋在上址靠近同區新興街67號(陳麗華與其家人官郁文、陳柑等人使用居住,下稱67號)鐵皮屋頂施工時,本應注意維護現場施工環境之安全,避免焊接時所產生之高溫、火花四處飛散有發生火災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在焊接過程中電焊夾與電焊棒已通電產生高溫,竟未將焊接器材放置妥當,致通電狀態之高溫電焊夾與電焊棒滑至67號2樓鐵皮屋頂,電焊棒與該67號鐵皮屋頂直接接觸後產生高溫電弧火花,繼產生高溫熔融金屬掉落在67號之木質美麗板上,形成明火往四周延燒,造成現供人使用之新興街67號2樓儲藏空間、走廊、臥室、陽臺等多處天花板、裝潢因而燒失,火勢並向外擴大,延燒至同區新興路65號、63號、69號建築物(均無人居住),致上開住宅、建築物之內部燒失或受煙燻黑如附表所示程度(均尚未損及建築物遮風避雨之主要效用),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嗣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於同日10時33分許獲報前往現場灌救,將火勢撲滅,附表住宅、建築物之主要效用始未遭破壞。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郭國文、鍾瑋銓、許開庠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葉建明(63號)、陳文雄(65號)、陳麗華、官郁文、陳柑(均67號)、黃春香(69號)於警詢之證述。

㈣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鑑定書

摘要、火災現場人員簽到表、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片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

「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同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過失導致本案火災之發生,雖造成附表所示有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未有人之建築物內部有如附表所示受燒狀況,但主要受燒均為內部裝潢、天花板、隔間部分,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即屋頂、牆壁,尚未因燃燒結果而喪失主要足以遮風避雨效用之程度,即並未造成燒燬房屋之結果,均可認定。

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

㈢又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

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是雖然被告上述過失行為導致附表所示數房屋內相關物品燒燬,但依上述說明僅論以一罪。㈣再本案發生火災係被告報案,且於報案時即表示案發地點因

施工造成火災,復於火災調查時向消防局承辦人員坦承自己電焊時,焊接棒滑落至隔壁67號屋頂,產生電弧火花後引發火災乙情,此有被告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五大隊復興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3頁至第5頁、第87頁至第95頁),且被告嗣後並前往警局製作警詢筆錄,進而接受裁判之情,亦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堪認被告於其本件犯行未被發覺之前,即主動自首並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㈤爰審酌被告在焊接過程中施工不慎,焊接器材滑落至隔壁屋

頂造成高溫電弧火花,繼產生高溫熔融金屬引發本案火災之過失態樣、疏失狀況,對公共安全所生危害非輕;復參酌被告坦承犯行,雖與被害人等協調修復賠償方案,然事後未能按照協調方案履行,實際上並未有確實之賠償或復原,業據告訴人陳麗華、葉建明、官郁文、告訴代理人陳文雄於本院供述明確,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被害人黃春香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以及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建築物 受燒情形 63號 1.外觀僅2樓金屬水槽受燒變色,雨遮鋁合金板部分受燒後掉落,鐵皮外牆上部輕微受燒變色,其餘1樓水泥外牆、鐵捲門及鐵皮外牆均未受燒損。 2.2樓其中閒置空間㈣鐵皮屋頂部分受燒變色;木質天花板東 側受燒後部分掉落,西側未受燒損;牆壁上部輕微受煙燻黑 ,下部未受燒損。 65號 1.外觀僅2樓金屬水槽受燒變色,水泥外牆上部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燒破掉落,其餘1樓水泥外牆及鐵捲門未受燒損,鐵捲門1處消防員因救災需要破壞強制進入痕跡。 2.2樓其中儲藏空間㈣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隔熱泡棉東側部分燒熔燒失、西側碳化變黑,木質天花板東側受燒後掉落,西側尚屬完整,牆壁上部受煙黑,下部未受燒損。 3.2樓走廊鐵皮屋頂受燒變色,木質天花板南側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殘跡掉落地板、北側尚有些許美麗板殘留,南側木質角材碳化龜裂已看不出木質原色、北側尚可辨識木質原色,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尚屬完整。 4.2樓儲藏空間㈤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鐵皮屋頂下方東側木質椼條部分燒失、西側木質椼條碳化龜裂;木質天花板東側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西側尚有些許殘留,東側木質角材碳化龜裂已無法辨識木質原色、西側尚可辨識木質原色;東側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南側木質牆壁上部受燒失,下部尚屬完整。 5.2樓儲藏空間㈥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鐵皮屋頂下方東側木質椼條大部分燒失、西側木質椼條碳化龜裂;木質橫樑部分受燒細;木質天花板幾乎已完全燒失掉落;東側牆壁上部燒白,下部受煙燻黑;西側牆壁上部些許燒白,大部分均受煙燻黑;南側鋁窗玻璃受燒破掉落,鋁窗檻尚屬完整;鐵架上物品部分燒熔燒失,部分碳化變黑,雜物部分表面碳化燒失。 67號 1.外觀2樓金屬水槽受燒變色,瓷磚外牆上部受煙燻黑,窗戶坡璃受燒破掉落,冷氣機室外機塑膠外殼部分燒熔燒失,其餘1樓水泥外牆、鋁門及鐵門均未受燒損。 2.2樓儲藏空間㈡鐵皮屋頂受燒變色,鐵皮屋頂下方木質椼條部分燒失;木質天花板南側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北側尚有殘留,木質角材碳化變黑;東側牆壁中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西側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西側木門上部燒失;北側牆壁中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北側窗戶受煙燻黑,玻璃及鋁窗檻均尚屬完整;衣架上衣服受燒變黑;地板掉落許多燃燒後殘跡;地板上物品尚屬完整。 3.2樓走廊鐵皮屋頂受燒變色;木質橫樑部分燒失;木質天花板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南側木質角材碳化龜裂已無法辨識木質原色、北側尚可辨識部分木質原色;東側木質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矽酸鈣板部分破損;西側南面水泥牆壁大部分受煙燻黑且些許受燒白,西側北面大部分受煙燻黑;地板掉落許多燃燒後殘跡。 4.2樓臥室㈡南側鐵皮屋頂受燒白,北側受煙燻黑;鐵皮屋頂下方處南側木質椼條部分燒失,北側碳化龜裂;木質天花板美麗板幾乎已完全燒失,西側及南側木質角材部分燒失、東側及北側碳化龜裂;東側南面磚牆受燒白,東側北面牆壁受煙燻黑;東側水泥牆壁上部部分受燒白,下部受煙燻黑;西側木質牆壁矽酸鈣板受煙燻黑且2處破損,木質角材尚可辨識木質原色;北側木質牆壁矽酸鈣板受煙燻黑,南側木質牆壁矽酸鈣板受燒變色且部分受燒破剝落、木質角材尚可辨識木質原色;地板處掉落許多燃燒後殘跡,物品表面部分受燒熔碳化變黑。 5.2樓陽臺鐵皮屋頂中段處受燒白,其它處受煙燻黑;木質天花板幾乎已完全燒失,角材碳化龜裂;冷氣室外機靠中段窗戶處其塑膠外殼大部燒熔燒失、靠東西兩側冷氣室外機尚屬完整,中段處冷氣室外機塑膠外殼靠臥室㈢側(北側)幾乎已完全燒熔燒失、靠室外側(南側)部分燒熔燒失。 6.2樓臥室㈢東側鐵皮屋頂大部分受燒白且嚴重扭曲變形、西側鐵皮屋頂部分受燒白且輕微扭曲變形,東側鐵皮屋頂發現一處受燒熔破洞痕跡;鐵皮屋頂下方處椼條大部分燒失,木質橫樑碳化龜裂且部分受燒細;木質天花板美麗板完全燒失,角材幾乎已完全燒失僅剩少許殘留;電源線塑膠被覆大部分燒熔燒失,銅線受燒變色但並無受燒斷、亦無受燒熔情形;牆壁則呈現東側牆壁上部中段處角材受燒失,西側牆壁上部角材碳化龜裂;東側水泥牆壁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且中段處部分水泥剝落;西側水泥牆壁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西側木門上部燒失,下部碳化變黑;北側木質牆壁東面矽酸鈣板受燒白、西面受煙燻黑,矽酸鈣板受燒後部分剝落,東面木質角材碳化龜裂、西面木質角材尚可辨識木質原色;南側水泥牆壁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窗戶處部分水泥剝落,南側窗戶玻璃受燒破掉落,鋁窗檻部分燒熔且東面燒熔較多。房間內木製床座部分燒失嚴重,乳膠床墊、枕頭及棉被幾乎已完全燒熔燒失,金屬架子受燒變色;電腦主機金屬外殼受燒變色;電腦螢幕玻璃受燒破,金屬外殼受燒變色;電腦設備電源線塑膠被覆部分燒熔燒失,銅線受燒變色。 69號 1.外觀西側水泥外牆輕微受煙燻黑、東側未受燒損,金屬水槽西側受燒變色,其餘1 樓水泥外牆、加水機、2樓廣告招牌設備均未受燒損。 2.2樓拖工空間㈦屋頂施工中,部分尚未架設鐵皮,金屬C型鋼有焊接連接痕跡;鐵皮屋頂西側受燒變色,東側尚屬完整(鐵皮屋頂西南側C型鋼樑夾著1支電銲接地夾,電銲接地夾金屬構造受燒變色,電線塑膠被覆部分燒熔燒失);西側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