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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4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4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尉廷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尉廷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尉廷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工人施工,就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興建,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增建本件違章建築,其知悉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竟違法不從,無視建物公共安全,執意復工興建,所為甚屬不該,益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並未恢復原狀之犯後態度,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建範圍及經制止不從之情節、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777號被 告 廖尉廷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呂坤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尉廷、廖淑芬(廖淑芬涉嫌違反建築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廖尉廷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於民國110年6月間某日起,未向臺南市政府申請許可領得建築執照,即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上開建物屋頂增建1層、屋後增建3層之違章建物。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接獲檢舉,於110年7月9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上開興建中建物未經申請許可,除當日於現場張貼勒令停工單制止其施工,另於110年7月15日寄發110年7月12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00840552號函予廖尉廷、廖淑芬,勒令其停工補辦手續,嗣因仍未依規定停工,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10年7月21日前往現場再次張貼停工通知為制止,並於110年7月27日寄發110年7月23日南工使二字第1100899035號函為制止繼續施工之處分。詎廖尉廷於收受上開函文後,明知已遭臺南市政府勒令停工,仍基於不從制止命令繼續施工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續行搭建工程。後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111年3月15日再度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上開建築結構物已增建至屋頂增建1層、屋後增建4樓,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尉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朝貴、李濬羿、蔡侑霖、賴承平於偵查中證述內容、同案被告廖淑芬於偵查中供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7月12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00840552號函及送達證書、110年7月23日南工使二字第1100899035號函及送達證書、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1份、臺南市北區地籍圖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查詢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21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10765962號函暨函附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違章建築現場勘查紀錄7份(含所附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怡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怡寧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