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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7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惠娥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4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111年度訴字第882號),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蔡惠娥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更正及補充事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更正及補充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記載之「蔡景霖」更正為「楊景霖」;⒉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3行記載之「林秋英」後補充「楊千慧

、楊景霖」;⒊犯罪事實欄一記載之「附表二編號2」均更正為「附表二編

號1」;⒋犯罪事實欄一第21行記載之「偽簽」後補充「及盜蓋」。㈡證據部分補充:

⒈被告蔡惠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69號調解筆錄1份。

⒊被告蔡惠娥於111年11月1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匯款申請書影本。

⒋本院112年1月17日電話紀錄表1紙。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盜用告訴人「林秋英」、「楊

景霖」、被害人「楊千慧」之印章及偽造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被害人「楊千慧」之簽名,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等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㈢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為國華人壽公司(於102年經全球人壽併購)之保

險業務員,竟因自身財務陷入困境,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文件上盜用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被害人「楊千慧」之印章及偽造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被害人「楊千慧」之簽名遞送至國華人壽公司(於102年經全球人壽併購)而行使之,向國華人壽公司(於102年經全球人壽併購)申請保單借款,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被害人「楊千慧」及國華人壽公司(於102年經全球人壽併購)對於保險契約及保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殊無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不斷向告訴人懺悔、道歉,積極依告訴人條件填補損害而與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告訴人亦認被告態度積極正面,同意原諒被告,給予緩刑,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69號調解筆錄、被告蔡惠娥於111年11月1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112年1月17日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19至120頁、第125至127頁、簡字卷第15頁);考量被告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獲利益及各該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均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獲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之原諒及同意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如同前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採義務沒收主義,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業經被告交予國華人壽公司(於102年經全球人壽併購)承辦人員而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參諸前揭說明,自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之「林秋英」、「楊景霖」、「楊千慧」之簽名、印文,均係被告所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保單編號DB047492號編號 日期 文書名稱 貸款金額 偽造署押、印文 位置及數量 主文及沒收 1 96年9月28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無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印文2枚。【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簽章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新印章欄「楊景霖」之印文1枚。 2 96年10月1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3萬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2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均沒收之。 3 96年10月4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4萬9,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之印文均沒收之。 4 97年4月3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7萬6,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之印文均沒收之。 5 98年9月15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0萬5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6 99年4月12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3萬5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7 100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6萬5,549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8 101年4月13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9萬8,957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9 102年4月10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23萬4,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全球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印文各1枚。 10 103年4月7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27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全球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11 104年4月10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0萬3,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2 105年6月4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3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3 105年6月30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3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4 106年4月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7萬1,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5 106年4月11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7萬1,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附表二:保單編號DB046407號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 借貸金額 偽造之文書、署名位置及數量 主文及沒收 1 96年10月17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1萬6000元 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印文1枚、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印文2枚。【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簽章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1枚、新印章欄「楊景霖」之印文1枚。 2 99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4萬511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千慧」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3 100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5萬5293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千慧」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4 101年4月10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6萬6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千慧」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5 102年4月8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7萬8299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及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全球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及印文各1枚。 6 103年4月1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9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全球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7 104年4月7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0萬2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8 105年6月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1萬3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9 106年4月7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2萬5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附表三:保單編號DB046408號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 借貸金額 偽造之文書、署名位置及數量 主文及沒收 1 96年9月28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1萬7000元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楊景霖」印文各2枚。【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簽章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新印章欄「楊景霖」之印文1枚。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2 97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2萬7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均沒收之。 3 98年9月15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3萬7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4 99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4萬8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5 101年4月10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7萬1506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6 101年4月11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5萬9217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要保人(借款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7 102年4月9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8萬3838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盜蓋之之印文、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8 103年4月1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9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9 104年4月13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1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0 104年7月1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1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1 105年6月4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2萬2,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12 106年4月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3萬5,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蔡惠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左列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490號被 告 蔡惠娥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

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惠娥與蔡景霖、林秋英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離婚)、婆媳,蔡惠娥前係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人壽公司;國華人壽公司於102年間遭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併購)之保險業務員,蔡惠娥於94年3月22日,招攬林秋英與國華人壽公司簽訂以林秋英為要保人之保單號碼DB047492(被保險人為林秋英)、DB046407(被保險人為楊千慧)、DB046408(被保險人為楊景霖)號之保單各1份。詎蔡惠娥因需錢孔急,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事先徵得林秋英、楊景霖、楊千慧等人之同意及授權,即於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日期,將附表一至三所示保單,在「保單契約變更申請書」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上,盜蓋「林秋英」之印文,在簽章變更申請書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上,偽簽及盜蓋「楊景霖」署名及印文,虛偽表示林秋英同意將附表一至三所示保單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再持交與不知情之國華人壽公司而行使之,致國華人壽公司誤信係要保人親自簽名同意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後蔡惠娥再於附表一編號2至15號、附表二編號2至9號及附表三編號1至12號所示時間,陸續向國華人壽公司、全球人壽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並在如附表一編號2至15號、附表二編號2至9號及附表三編號1至12號所示文書及欄位上,偽簽「林秋英」、「楊景霖」、「楊千慧」之署押及印文,虛偽表示林秋英、楊景霖、楊千慧同意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保單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質,向國華人壽公司及全球人壽公司借款之用意,再持交與不知情之國華人壽公司及全球人壽公司而行使之,致國華人壽公司及全球人壽公司誤信係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同意申請,因而受理並同意附表一編號2至15號、附表二編號2至9號及附表三編號1至12號之保險單借款,並將附表一編號2至15號、附表二編號2至9號及附表三編號1至12號所示金額匯至楊景霖名下而由蔡惠娥保管使用之中華郵政郵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內或用以償還保單質借之貸款,足生損害於林秋英、楊景霖、楊千慧、國華人壽公司及全球人壽公司對於保單資料、保單質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秋英、楊景霖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蔡惠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保單上代簽告訴人林秋英、楊景霖及被害人楊千慧簽名及印文,且保單借款均係匯入告訴人楊景霖所申請之銀行帳戶內,該銀行帳戶係被告保管使用等事實。 二 證人即告訴人林秋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林秋英同意或授權,即在附表一至三所示保單上簽署及蓋用告訴人林秋英之姓名及印文之事實。 三 證人即告訴人楊景霖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楊景霖同意或授權,即在附表一至三所示保單上簽署及蓋用告訴人楊景霖之姓名及印文之事實。 四 證人楊千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未經被害人楊千慧同意或授權,即在附表三所示保單上簽署及蓋用被害人楊千慧之姓名及印文之事實。 五 附表一至三所示保單號碼DB047492(被保險人為林秋英)、DB046407(被保險人為楊千慧)、DB046408(被保險人為楊景霖)號之保單及借款約定書。 證明附表一至三所示文書,其上遭偽造署押、印文位置及數量之事實。 六 告訴人楊景霖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有向告訴人楊景霖自承擅自以告訴人林秋英所投保之附表一至三之保單借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前開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各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偽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署押及印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7 日

檢察官 彭 盛 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 雅 樂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保單編號DB047492號編號 日期 文書名稱 貸款金額 偽造署押、印文位置及數量 1 96年9月28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無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2枚。【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 國華人壽公司簽章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新印章欄「楊景霖」之印文1枚。 2 96年10月1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3萬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2枚。 3 96年10月4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4萬9,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4 97年4月3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7萬6,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5 98年9月15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0萬5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6 99年4月12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3萬5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7 100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6萬5,549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8 101年4月13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19萬8,957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林秋英」之印文各1枚。 9 102年4月10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23萬4,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印文各1枚。 10 103年4月7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27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11 104年4月10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0萬3,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12 105年6月4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3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13 105年6月30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3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14 106年4月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7萬1,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 15 106年4月11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37萬1,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簽名各1枚。附表二:保單編號DB046407號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 借貸金額 偽造之文書、署名位置及數量 1 96年10月17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2枚。【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 國華人壽公司簽章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新印章欄「楊景霖」之印文1枚。 2 99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4萬511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千慧」之印文各1枚。 3 100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5萬5293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千慧」之印文各1枚。 4 101年4月10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6萬6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林秋英」、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千慧」之印文各1枚。 5 102年4月8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7萬8299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及印文各1枚。 6 103年4月1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9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7 104年4月7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0萬2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8 105年6月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1萬3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 9 106年4月7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2萬5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林秋英」、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千慧」簽名各1枚。附表三:保單編號DB046408號編號 時間 文書名稱 借貸金額 偽造之文書、署名位置及數量 1 96年9月28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1萬7000元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林秋英」2枚。【變更要保人為楊景霖】 國華人壽公司簽章變更申請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新印章欄「楊景霖」之印文1枚。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2 97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2萬7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3 98年9月15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3萬7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4 99年4月6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4萬8000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5 101年4月10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7萬1506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6 101年4月11日 國華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5萬9217元 要保人(委任人)簽章欄「楊景霖」、被保險人(同意人)簽章欄「楊景霖」之印文各1枚。 7 102年4月9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8萬3838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及印文各1枚。 8 103年4月1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9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9 104年4月13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1萬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10 104年7月1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1萬7,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11 105年6月4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2萬2,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12 106年4月6日 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13萬5,000元 借款人(即要保人)簽章欄「楊景霖」、同意人(即被保險人)簽章欄「楊景霖」簽名各1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