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8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沼博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沼博犯重利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拾肆萬陸仟元、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被告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件借款所收取之利息(分別如附表一收取之重利欄所示),雖未據扣案,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為其犯本件重利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表一(重利一覽表)編號 放貸人 借款人(均為被害人) 放款時間( 民國) 地點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方式/年利率(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收取之重利(新臺幣) 擔保物品 1 方沼博 邱俊傑 109年8月30日 臺南市歸仁區大同路上之統一超商 ①借款:1萬元 ②約定利息:1個月為1期,1期利息2,000元 ②年利率:約240%(2,000/1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合計: 2,000元(計算式:預扣之2,000元) 附表二編號12、13 1-2 109年9月間 同上 ①借款:2萬元 ②約定利息:30天為1期,1期利息4,000元 ③年利率:約240%(4,000/2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365/計息日)×100】 不法所得合計:1 萬2,000元(計算式:預扣4,000元、返還利息8,000元) 1-3 109年11月間 同上 ①借款:1萬元 ②約定利息:1個月為1期,1期利息2,000元 ②年利率:約240%(2,000/1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合計: 2,000元(計算式:預扣2,000元) 2 方沼博 李冠龍 109年10月30、31日 臺南市安平區某處 ①借款:8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8,000元 ③年利率:約120%(8,000/8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 2萬元(計算式:李冠龍已還10萬元,扣除8萬之本金) 附表二編號7(票面金額3萬元、5萬元之本票共2張) 3-1 方沼博 盧易群 109年9月5日18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外 ①借款:10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1,萬元 ③年利率:約120%(10,000/10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 5萬500元(計算式:預扣1萬元利息加上之後利息4萬500元) 附表二編號8面額20萬元之本票 3-2 109年11月1日20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文化中心停車場 ①借款:1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1,000元 ③年利率:約120%(1,000/1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5,500元(計算式:預扣1,000元利息加上之後利息4,500元) 附表二編號8面額1萬元之本票 4 方沼博 鄭鈞灃 109年4月8日19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①借款:2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4,000元 ③年利率:約240%(4,000/2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4,000元 附表二編號10之借據、和解書、本票各1張 5 方沼博 謝昀呈 108年12月11日22時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①借款:2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2,000元 ③年利率:約120%(2,000/2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6,000元 附表二編號15之借據、和解書、本票各1張 6 方沼博 湯淮钟 108年7月7日23時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①借款:3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0天為1期,1期利息為3,000元 ③年利率:約365%(3,000/30,000)×(12/1)×100=365。【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4萬4,000元 附表二編號14之借據、和解書、本票各1張 合計 146,000附表二編號 扣押物 所有或持有人 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支 方沼博 2 李冠龍借貸本票2張(面額:3萬、5萬) 同上 3 盧易群借貸本票1張(面額:21萬) 同上 4 鄭鈞灃借貸本票1張(面額:2萬)、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 5 邱俊傑借貸本票1張(面額:4萬)、借據和解書各1張 同上 6 邱俊傑軍人身分證1張 同上 7 湯智詠(即湯淮钟)借貸本票1張(面額:1萬)、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 8 謝昀呈借款本票1張(面額:2萬)、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194號被 告 方沼博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沼博基於重利之犯意,乘如附表一所示之等各借款人急迫缺錢之際,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獲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顯不相當之重利(詳細放貸時地、對象、金額與利息約定等,均如附表一所示)。嗣經警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後扣得與本件無關如附表二編號1、2、4至6、9、1
1、16所示之物,及本件犯罪所得之附表二編號7、8、10、12至15,供本件犯罪所用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3),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方沼博於偵查中坦承在案,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警詢筆錄相同,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相片數張在卷可佐,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上開犯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獲得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收取之重利」欄與附表二編號7、8、10、12至15所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本件犯罪所用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3),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對於被害人李冠龍之部分,有以電話之方式恐嚇李冠龍催討利息,此部分可能構成加重重利罪嫌,然此有被害人李冠龍於警詢中之陳述:方沼博有於110年初以電話向我討錢,電話中有表示,如果不給錢就要半夜去抓我,還要毆打我的意思等情,然此經被告否認,被害人李冠龍亦無電話錄音,是此部分僅有被害人李冠龍之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應認其罪嫌不足,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如構成犯罪,與上揭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尚屬同一社會事實,有法律上同一案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前開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檢察官 陳 冠 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侑 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重利一覽表)編號 放貸人 借款人(均為被害人) 放款時間( 民國) 地點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方式/年利率(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收取之重利(新臺幣) 擔保物品 所犯法條 1 方沼博 邱俊傑 109年8月30日 臺南市歸仁區大同路上之統一超商 ①借款:1萬元 ②約定利息:1個月為1期,1期利息2,000元 ②年利率:約240%(2,000/1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合計: 2,000元(計算式:預扣之2,000元) 附表二編號12、13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1-2 109年9月間 同上 ①借款:2萬元 ②約定利息:30天為1期,1期利息4,000元 ③年利率:約240%(4,000/2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365/計息日)×100】 不法所得合計:1 萬2,000元(計算式:預扣4,000元、返還利息8,000元)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1-3 109年11月間 同上 ①借款:1萬元 ②約定利息:1個月為1期,1期利息2,000元 ②年利率:約240%(2,000/1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合計: 2,000元(計算式:預扣2,000元)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2 方沼博 李冠龍 109年10月30、31日 臺南市安平區某處 ①借款:8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8,000元 ③年利率:約120%(8,000/8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 2萬元(計算式:李冠龍已還10萬元,扣除8萬之本金) 附表二編號7(票面金額3萬元、5萬元之本票共2張)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3-1 方沼博 盧易群 109年9月5日18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外 ①借款:10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1,萬元 ③年利率:約120%(10,000/10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 5萬500元(計算式:預扣1萬元利息加上之後利息4萬500元) 附表二編號8面額20萬元之本票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3-2 109年11月1日20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文化中心停車場 ①借款:1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1,000元 ③年利率:約120%(1,000/1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5,500元(計算式:預扣1,000元利息加上之後利息4,500元) 附表二編號8面額1萬元之本票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4 方沼博 鄭鈞灃 109年4月8日19時許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①借款:2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4,000元 ③年利率:約240%(4,000/20,000)×(12/1)×100=24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4,000元 附表二編號10之借據、和解書、本票各1張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5 方沼博 謝昀呈 108年12月11日22時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①借款:2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個月為1期,1期利息為2,000元 ③年利率:約120%(2,000/20,000)×(12/1)×100=120。【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6,000元 附表二編號15之借據、和解書、本票各1張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 6 方沼博 湯淮钟 108年7月7日23時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①借款:3萬元 ②約定利息:每10天為1期,1期利息為3,000元 ③年利率:約365%(3,000/30,000)×(12/1)×100=365。【計算式:(利息金額/本金)×(12/計息月)×100】 不法所得:4萬4,000元 附表二編號14之借據、和解書、本票各1張 核被告方沼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普通重利罪嫌。附表二編號 扣押物 所有或持有人 1 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本 方沼博 2 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 方沼博 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支 同上 4 王國振借貸本票2張(面額合計30萬)、身分證正本1張、行照1張 同上 5 簡青龍借貸本票1張(面額3萬)、汽車及機車駕照正本各1張 同上 6 鄧益翔借貸本票1張(面額16萬)、借據及和解書各5張 同上 7 李冠龍借貸本票2張(面額:3萬、5萬) 同上 8 盧易群借貸本票1張(面額:21萬) 同上 9 陳宛如借貸本票1張(面額:6萬元)、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 10 鄭鈞灃借貸本票1張(面額:2萬)、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 11 吳俊緯借貸本票2張(面額合計:4萬) 同上 12 邱俊傑借貸本票1張(面額:4萬)、借據和解書各1張 同上 13 邱俊傑軍人身分證1張 同上 14 湯智詠(即湯淮钟)借貸本票1張(面額:1萬)、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 15 謝昀呈借款本票1張(面額:2萬)、借據及和解書各1張 同上 16 現金12萬5,700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