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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9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9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家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而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合計檢驗前純質淨重共計14.63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劉家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個人之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非法持有附表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除助長毒品流通之風險外,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固屬不該,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係為供吸食之用,並衡酌被告自述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

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應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6117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白色結晶11包及深色菸盒1

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及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MS)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無誤(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8.22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60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無誤(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6.4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偵卷第14至18頁),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71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起訴書漏未論及本院併予審判),縱於檢測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將上開毒品取出,包裝袋內勢必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成分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蓓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內容 卷頁 1 白色結晶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4.14%,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1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4頁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4.48%,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12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7.08%,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61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9.04%,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85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65.80%,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2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5頁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4.08%,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23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7.45%,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433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49.98%,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73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1.56%,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2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6頁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65.66%,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71公克。 1包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54.49%,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90公克。 2 深色菸盒 1個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之菸盒1個及卡片2張 3 黃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編號12至29) 18包 ⑴驗前總淨重50.26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29鑑定:經檢視內含淡褐色粉末及褐色黏稠物。 ①淨重3.06公克,取1.36公克鑑定用罄,餘1.70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2至2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7頁 藍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編號30至43) 14包 ⑴驗前總淨重34.05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41鑑定:經檢視內含白色粉末及褐色黏稠物。 ①淨重2.94公克,取1.32公克鑑定用罄,餘1.62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純度約3%。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0至4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7至18頁 灰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編號44至57) 14包 ⑴驗前總淨重21.84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47鑑定:經檢視內含淡黃色粉末。 ①淨重1.63公克,取0.76公克鑑定用罄,餘0.87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純度約9%。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44至57均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8頁 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編號58至62) 5包 ⑴驗前總淨重8.96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62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及塊狀物。 ①淨重1.79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餘0.77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純度約8%。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58至6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8頁 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編號63至71) 9包 ⑴驗前總淨重17.56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69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及黏稠物。 ①淨重2.48公克,取1.30公克鑑定用罄,餘1.18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③純度約7%。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63至7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卷第18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①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③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④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⑥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⑦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419號被 告 劉家瑋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家瑋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上旬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萬象大舞廳」內,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一」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8.22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60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

6.41公克)而持有之。嗣劉家瑋於111年9月4日凌晨3時24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仁德區仁義三街243巷口時,因車牌有塗改痕跡而為警攔查,劉家瑋欲駕車逃逸而倒車撞擊警車後為警逮捕(劉家瑋涉嫌妨害公務等罪嫌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當場查扣其所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咖啡包60包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家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扣案之上開毒品共計71包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且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達14.63公克(8.22公克+6.41公克=1

4.63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111702414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至扣案之上開第三級毒品共7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檢察官 蔡宗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