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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3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3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耿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毒品咖啡包59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及吸食器1組,為脫免逮捕,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犯意,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接受警員詢問時,冒用其兄「乙○○」之名應訊,接續在如附表一「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乙○○」之署名及指印,並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文書表示無須通知親友其遭逮捕、以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文書表示同意採尿、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文書表示家中無未滿12歲兒童需照顧,持交警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偵查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警於111年10月19日9時30分許,按捺指紋機辨識身分時發現甲○○之真實身分而查獲。

二、證據: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1按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

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而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則以無製作權人,擅自以他人之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為其要件,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於如附表編號5、6、12所示文件偽造「乙○○」之署押,

將之交回員警而行使,表示「乙○○」無須通知親友遭逮捕、同意採尿、家中無未滿12歲兒童需照顧,而就上揭具有私文書性質之文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偵查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及「乙○○」本人,均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如附表編號1-4、7-11所示文件,均係司法人員依法製作,並命犯罪嫌疑人簽名確認,其上偽造之署押,僅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而僅構成偽造署押罪。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5、6、1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編號1-4、7-1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5、6、12部分所為

,係涉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復已於112年4月2日當庭告知應適用法條及罪名,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㈡罪數:1被告偽造「乙○○」署名及指印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本件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均為達冒用

他人名義之同一目的而為之,且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3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署押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㈢刑罰加減理由:

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拘役、徒刑與定應執行刑(甲、乙案)確定紀錄,嗣附表二編號1、5、6、甲、乙案接續執行,於110年5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詎被告復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又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其前後犯案之情節,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且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對被告加重其刑,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規避刑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冒名應訊影響偵查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並致被害人乙○○有受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乙○○」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6、12所示之文件,已因被告持交予偵查機關而行使之,均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卷內頁碼 1 調查筆錄第1次(民國110年10月19日) 「乙○○」署名2枚、指 印10枚 見警卷第3-12頁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 「乙○○」署名2枚、指印2枚 見警卷第33-36頁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乙○○」署名3枚、指印3枚 見警卷第37頁 4 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43頁 5 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45頁 6 勘察採證同意書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47頁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49頁 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51頁 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53頁 1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安非他命)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55頁 11 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57頁 1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 「乙○○」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59頁附表二:

編 號 案由 判決法院 案號 刑度 1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227號 有期徒刑9月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桃簡字第480號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06號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桃簡字第1785號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桃簡字第1410號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持有第二級毒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桃簡字第2915號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易緝字第2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上訴駁回 9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桃簡字第165號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甲 編號2-4、7-9定應執行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聲字第208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 森林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54、77號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 編號3、7、10定應執行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聲字第479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除其中編號3、7已執行完畢,尚須執行3月)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050號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在法務部○○○○○○○○○○○

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因侵占、施用毒品、妨害公務、詐欺、贓物等多起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復經裁定應分別執行期徒刑5月、9月、7月;又於107年間,因家暴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後,甫於111年5月11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復因詐欺及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並於111年10月19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前,為警查獲毒品咖啡包59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及吸食器1組,為期脫免逮捕,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兄長「乙○○」之名義應訊,並接續在「警詢筆錄」、「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通知書」、「勘察採證同意書」、「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上偽造「乙○○」之署押共16枚,足以生損害於司法審判之正確性及乙○○。嗣經警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按捺指紋機辨識身分時發現甲○○之真實身分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警詢筆錄」、「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

採證同意書」、「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現行犯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紀錄表」等各1份、「逮捕通知書」2份、「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2份、指紋比對資料1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報告意

旨認被告涉有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容有誤會。

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

簡表附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偽造之「乙○○」署押共16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可 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