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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交重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8號附民原告 沈東仁送達代收人 謝雅慧附民被告 李國豪

德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崇斌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原告沈譽翃、李美玉及沈東仁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惟本院移送民事庭時,僅將原告沈譽翃及李美玉部分移送民事庭,漏未將原告沈東仁部分一併移送。茲因原告沈東仁具狀聲請更正,經本調閱原附民卷宗,確認原告沈東仁確實在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具名為沈譽翃之法定代理人兼原告,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