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余興望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李耿誠律師被 告 施妤萱選任辯護人 黃懷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錢賴清花選任辯護人 蘇淑珍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鍾明生選任辯護人 劉鍾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洪勝祥
住○○市○○區○○街000號(指定送達地址)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范秋羚選任辯護人 許博傑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秀玉選任辯護人 池美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39號、111年度選偵字第40號、111年度選偵字第43號),移送併辦(111年度選偵字第78號、111年度選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施余興望、施妤萱、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施余興望係民國111年度臺南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竟不思以正當合法手段競選,而為下列之現金賄選行為:
(一)施余興望於111年9月7日下午4時許,前往錢賴清花位於臺南市○○區○○里○○街○段00號之住處,除口頭拜託錢賴清花之支持,並贈送文宣及酒精原子筆之外,又交付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錢賴清花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二)施余興望持用之093966****(詳卷)門號,於111年11月10日14時42分許接獲鍾明生使用門號090903****(詳卷)門號之來電,鍾明生向施余興望聲稱「對阿,因為新化的原住民一直問我,畢竟新化這裡是我最久阿」、「一直問我,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所以我說是怎樣,是忘掉了還是怎樣,我才打電話」、「好啦好啦,我不知道要怎麼交代,十幾個在問我阿,都是比我大的長輩」、「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阿」、「這不能騙人啦,因為興望,這沒有辦法,這我一個人…,可以去打聽阿,到永康打聽,鍾明生是已經老老的老鳥了」、「對,我禮拜一上來的…,怎麼說沒有…,我一直算是應該心知肚明阿,沒有幾天了阿」、「我在家裡,我等你,我等你,不然我晚上這幾天很煩耶,禮拜一上來的,一直問我,我說我不曉得,你是不是要把我們丟掉,你不要我們了啦」、「嘿啦,不是啦,不能怪你,因為我出去,我知道你是被誰推的啦,我一定會支持你,可是我要怎麼支持,可能我自己先倒了阿,你都不來,你這樣我感覺上,恩?我要怎麼幫忙,不是怎麼幫忙,而是我要怎麼走那個路啦」等語,施余興望遂回覆「喔,好啦,那我現在去找你,把口罩、文宣給你,差不多半個小時到」,此後,施余興望隨即於111年11月10日下午3、4時許搭乘由其不知情之女兒施妤萱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黑色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00號拜訪鍾明生,並由施余興望獨自進入鍾明生屋內,向其表示「這次選舉麻煩你了」一語,並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裝有15,000元之紅包給鍾明生後旋即離去,並未指示任何與報酬相當之助選工作內容,而鍾明生明知該15,000元實係約使其及其具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支持施余興望之對價,仍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三)施余興望於111年8月初某日,前往洪勝祥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之1之住處,除口頭拜託洪勝祥之支持外,亦拜託洪勝祥拜訪其他選舉權人,又交付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10,000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洪勝祥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四)施余興望於111年6月間某日、111年11月9日,二度前往范秋羚位於臺南市○○區○○00○0號之住處,除口頭拜託范秋羚之支持外,亦拜託范秋羚拜訪其他選舉權人,又分別交付現金6,000元及8,000元,總計14,000元,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范秋羚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均予以收受之。
(五)施余興望與施妤萱為父女關係,施妤萱於111年施余興望競選期間,常駕車搭載施余興望四處拜訪選民,其等亦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9月間某日,共同進入黃秀玉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住宅,除向黃秀玉本人請託投票支持之外,亦拜託黃秀玉拜訪其他選舉權人,臨去前由施妤萱提供裝有10,000元現金之紅包袋,轉由施余興望交付給黃秀玉,以此賄賂作為約其投票之代價,黃秀玉亦基於投票受賄罪之犯意,予以收受之。
二、施余興望於111年11月13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雖經本院法官以無羈押之原因為由裁定駁回,惟其裁定之理由詳載:「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本案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被告賄賂證人錢賴清花及鍾明生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錢賴清花、鍾明生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證述明確,並有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及幹部名單在卷可資佐證,此部分案情並無晦暗不明之處。」(本院111年度聲羈值字第163號、111年度聲羈字第343號),經檢察官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雖仍裁定駁回抗告,然亦於裁定中強調「依據被告供述有交付金錢,證人錢賴清花、鍾明生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所示,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確屬重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857號裁定),施余興望明知一、二審法官均認定其賄選罪嫌重大,竟仍罔顧事實,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基於散布謠言及不實事實之犯意,於111年11月15日15時5分,在名為「施余興望」之臉書頁面上傳內容為:「大家平安!首先興望先跟大家報一聲平安,深深跟大家一鞠躬,讓大家擔心了。上週六,興望無預警被檢調大規模搜索並帶回許多的幹部及選民進行偵訊,興望對此擾民的行為深感無奈,讓族人受到驚嚇,興望在此誠摯的的說聲抱歉。然而在經過漏夜偵訊調查後,檢調查無任何買票證據,法官最後判決興望『#無保請回』,讓我於隔天週日平安順利的回家。
然而,檢調不服法院判決申請抗告,結果高等法院以史上罕見的速度,於隔天「駁回」檢調的抗告申請,理由是覺得檢調要羈押興望的理由不充足,因此同意原本法院的判決且不得再提出抗告,感謝主,興望跟團隊已經沒事了,請大家放心。」之文章,以此等文字,散布謠言及不實之事,使選舉權人對於其明確之賄選犯行產生誤導,並足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之選情。
三、因認被告施余興望(前揭「一、」部分)、施妤萱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被告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等均係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賄罪嫌。被告施余興望就前揭「二、」部分,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嫌等語。
貳、程序事項
一、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101年台上字第49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審判中之檢察官為當事人一造,負有實質舉證責任,在法庭活動訴訟攻、防程序進行中,必須說服法院,形成確信被告有罪之心證,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法院應貫徹無罪推定之原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檢察官作為國家機器,係公益之代表人,擁有廣大之社會資源為其後盾、供其利用,自應盡其職責,蒐集被告犯罪之證據,負責推翻被告無罪之推定,以證明被告確實犯罪,學理上稱為實質舉證責任(包含說服責任),乃有別於過去之形式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682號判決、30年上字第48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參照)。再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第100條之1第2項(第100條之2準用之)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使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能合法、妥適地進行,並使審判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杜絕爭議,增訂第44條之1第1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之規定;另於第196條之1第1項增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情形時,得詢問證人,惟第2項規定所逐一列明準用之有關條文,其中第100條之1及第100條之2並未在準用之列。本法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既增訂應予錄音或錄影,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及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此應屬立法上之疏漏。是以,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詢問證人時,如仍予以錄音或錄影,自非法所懸禁。倘遇有筆錄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相符者,宜解為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之規定,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22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施余興望、錢賴清花、鍾明生分別於111年11月12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之調詢所為之陳述;施余興望、鍾明生分別於111年11月1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偵訊所為之陳述;錢賴清花於111年11月12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偵訊所為之陳述;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分別於111年11月1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之調詢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偵訊所為之陳述等錄音內容,業經本院分別於112年2月22日、112年4月17日及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確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1、25至27頁、本院卷三第7、9、11、99-131、337、341-426頁),且上開陳述均係以被告身分詢問或訊問,其等調詢筆錄或偵訊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之部分,依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應排除其證據能力,惟本案業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等7人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詳後述),雖無罪判決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然上開筆錄與錄音或錄影不符部分,均以本院確認後之錄音內容為準,併此敘明。
參、公訴意旨認施余興望、施妤萱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等人均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權人受賄罪嫌;施余興望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嫌,無非係以施余興望等7人分別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王欽章具結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11年聲調字第000308號通信調取票影本、行動電話093966****(詳卷)門號申登資料、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雙向通聯紀錄資料影本、093966****(詳卷)行動電話與門號06231****(詳卷)市話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本院111年聲調字第327號通信調取票影本及通信使用者查詢結果彙整表、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11年10月20日南市選一字第1110001884號函及所附臺南市議員第13選區具投票權人鍾明生等篩選資料影本、「施余興望」臉書111年11月15日下午3時5分貼文頁面截圖等書證,另有自被告7人處扣得之證物,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施余興望、施妤萱均堅詞否認有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犯行;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等人亦堅決否認有何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權人受賄犯行;錢賴清花雖否認賣票,惟對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權人受賄犯行表示認罪;施余興望亦否認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並分別辯稱:
一、施余興望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施余興望原為前議員谷暮‧哈就之辦公室主任,施余興望以谷暮‧哈就之原競選團隊為班底,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3人原為谷暮‧哈就之輔選人員,亦為施余興望之輔選人員,施余興望有給其等區域主任的聘書;錢賴清花、鍾明生均係主動向施余興望表示可以幫忙選舉事務,施余興望始委以輔選工作,施余興望交付錢賴清花、洪勝祥、黃秀玉各10,000元,交付鍾明生15,000元,交付范秋羚總計14,000元,均為工作費(津貼)、車馬費,不是賄賂;另施余興望張貼系爭貼文的用意,只是要向其幹部、選民交代其是清白的,沒有買票、賣票,與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罪之要件不該當等語。
二、施妤萱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施妤萱在競選期間,負責開車載施余興望去拜訪選民,黃秀玉是競選總部的幹部,施余興望有給黃秀玉區域主任的聘書,也有投保意外險,施余興望給黃秀玉10,000元的時候,施妤萱是在車上等,施妤萱根本不知道施余興望有交付10,000元給黃秀玉;黃秀玉在偵查中雖然有稱:10,000元是施妤萱在車上交給施余興望,施余興望再交給她等語,然黃秀玉在審理時證稱:其沒有看到施余興望與施妤萱在車裡的動作等語,所以這10,000元紅包袋是否由施妤萱交給施余興望即有疑問。退步言之,縱使施妤萱知悉施余興望有交付10,000元給黃秀玉,但是黃秀玉是競選幹部,有拜訪選民,也回報施余興望拜訪選民的情形,施余興望主觀上認為10,000元是黃秀玉拜訪仁德區選民的車馬費,況且黃秀玉在審理中證稱:即使施余興望沒有交付10,000元,仍然會支持施余興望,可證這10,000元不足以影響黃秀玉投票權的行使,所以施妤萱不構成投票行賄罪等語。
三、錢賴清花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我沒有賣選票;錢賴清花表示認罪,對自己所做的行為深感懊悔,且在偵審程序均坦承,請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的宣告等語。
四、鍾明生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我沒有賣選票;鍾明生的證詞前後不一,他不太會講話,沒有講出完整的事實,因為鍾明生11月初剛出獄,他的想法只是想要好處,好處就是錢,他不是想要買票,也不是要賣票,他只想要錢、想要工作,11月10日還有11月11日,鍾明生打電話給施余興望說的話、問有沒有工作,目的只是想要工作,想要錢。鍾明生於000年00月00日不是第一次見到施余興望,是更早之前,谷暮˙哈就選議員的時候,他們就認識了,依施余興望證述:其希望鍾明生幫他多拜訪選民等語,鍾明生之前會承認犯罪,是他認知錯誤,他以為想要好處、有拿錢就是收賄了等語。
五、洪勝祥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洪勝祥與施余興望在谷暮˙哈就原競選團隊中相識,雙方交情如結拜兄弟,洪勝祥擔任施余興望的選舉幹部,收受施余興望交付之10,000元不是賣票,而是幫施余興望從事競選、拜訪選民工作的車馬費,洪勝祥提出的選民名單,有非常多的手寫文字註記,可以確認洪勝祥有幫施余興望去拜訪選民等語。
六、黃秀玉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黃秀玉在調詢時,一直說明所收的10,000元是車馬費的補貼,到地檢署的時候,前面也是這樣陳述,黃秀玉有強調她有去拜訪選民,但是檢察官跟黃秀玉說「妳這個收錢的行為,就是涉及刑法投票收賄罪,妳有承認嗎?」,檢察官這樣子不斷地詢問給黃秀玉很大的心理壓力,黃秀玉為國中畢業,教育程度不高,所以就回答「嗯」,訊問過程如勘驗譯文,黃秀玉後來有不斷地說「不承認,我一直以為那個是薪水」;黃秀玉有提出施余興望給她的一份仁德區排灣族選民名單,名單上面寫了很多去拜訪的結果;另施余興望證述:黃秀玉有帶施余興望去拜訪選民等語,且黃秀玉與施余興望間有親戚關係,10,000元是車馬費的補貼,不會影響黃秀玉的投票意願,黃秀玉不構成投票收賄罪等語。
七、范秋羚辯稱暨辯護意旨略以:范秋羚所收受之現金,其實是幫助施余興望助選的車馬費,由范秋羚提出的拜訪名單上的註記,可知范秋羚確實有替施余興望助選,負責沿海地區拜訪、競選的活動,這樣的活動是需要車資、餐費、涼水費,與證人施余興望到庭證述:他提供現金是要補貼范秋羚的車馬費等語相符,足認施余興望交付范秋羚總共14,000元現金,是屬於合理補貼車馬費的性質。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范秋羚在收受現金的當時是要把選票賣給施余興望,再者,於偵查中范秋羚有說她的選區票匭就她1張票,因為同居人的關係,范秋羚在這次選舉是沒有投票的,可以間接證明范秋羚是幫施余興望助選,所以不會有賣票的犯行或意圖等語。
伍、被告不爭執,可先認定之事實如下:
一、施余興望係111年度臺南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之候選人,㈠施余興望於111年9月7日下午4時許,前往錢賴清花之住處,交付錢賴清花文宣、酒精原子筆、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10,000元。㈡施余興望於111年11月10日14時42分許接獲鍾明生之來電,鍾明生與施余興望對話內容如公訴意旨所載,施余興望隨即於同日下午3、4時許,至鍾明生住處拜訪鍾明生,並交付競選文宣、口罩及裝有15,000元之紅包給鍾明生。㈢施余興望於111年8月初某日,前往洪勝祥之住處,交付以紅包袋包裝之現金10,000元給洪勝祥。
㈣施余興望於111年6月間某日、111年11月9日,二度前往范秋羚之住處,分別交付現金6,000元及8,000元,總計14,000元給范秋羚。㈤施余興望與施妤萱為父女關係,施妤萱於111年施余興望競選期間,常駕車搭載施余興望四處拜訪選民,於111年9月間某日,2人進入黃秀玉之住宅,臨去前由施余興望交付10,000元現金之紅包袋給黃秀玉。
二、施余興望於111年11月13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經本院法官以無羈押之原因為由裁定駁回,經檢察官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仍裁定駁回抗告,裁定理由如前揭裁定書,施余興望於111年11月15日15時5分,在名為「施余興望」之臉書頁面,上傳內容如公訴意旨所載之文章。
三、前揭伍、一、二之事實,業據施余興望、施妤萱、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供述出處詳附表一),並經證人王欽章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偵二卷第89至93頁),且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非供述證據可佐(出處詳附表二),自被告7人處扣得之證物可證,此部分事實,可先認定。
陸、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現代民主國家,經由公民投票而選賢與能,首重純潔、公平、公正,故設有參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政府補貼競選費用,投票行、受賄者施以刑罰,及賄選當選無效之訴等制度。而賄賂,乃受賄之一方自行賄之一方取得之不法財物或不正利益,雖無定額,仍須與行賄之一方所圖謀者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至此對價是否相當,應依行為時之社會通念判斷之。易言之,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或不法利益之賄選行為應依法嚴以杜絕,而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自應就施余興望、施妤萱等人主觀上係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前開款項;另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人主觀上亦均認知交付給其等款項之意思表示,是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客觀上該等款項是否可認為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等情,負實質舉證責任,要不能僅以被告等人承認有交付款項之事實或其他同案被告曾經形式上為自白或不利於彼此之陳述,或認被告等人有前後供述不一,辯解不足採信,即反推被告等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或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權人受賄罪之犯行。
一、就施余興望主觀上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10,000元款項予錢賴清花;錢賴清花是否基於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受賄乙節:
(一)按任何人均可以為特定候選人輔選,並不以經列冊登記之輔選員為限。又辦理競選活動,必須大量輔選工作人員從事插旗幟、立標語、發宣傳單、拜訪選民及組織車隊遊行等輔選工作。再者,從事競選工作,多屬臨時性之任務編組,且具有所需人力、工作時間不定之高度彈性,若以正式僱用工作人員之方式招募人手,實在不符實際需要及經濟效益,通常會以支付些許金錢補貼方式為之,乃眾所週知之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本院勘驗錢賴清花與施余興望於111年9月11日上午(即檢察官發動搜索前),在全聯超市碰面之對話錄音(本院卷二第187至196頁,內容如附表三),施余興望已明確告知錢賴清花:「我們選舉的人會請幹部,就是助選員....這個是我們講好,這個是薪水,比如說我給你薪水,你幫我負責官田的選民,你就去拜訪選民,然後你就,我今天有拜訪誰了,拜訪誰,你有做紀錄,那個是OK,那個是你的薪水...我有50幾個幹部在跑捏,整個臺南市捏,就跟你一樣,我都是給他們薪水,然後請他們你負責哪一區...你是我的幹部,官田的幹部,幫我跑官田的」,堪認施余興望係因錢賴清花為其負責官田區之助選工作,而交付10,000元車馬費。另錢賴清花有如下之對話:
錢賴清花:阿如果像我們..像我們這個幹部有沒有,被發現了,我 們拿錢給人家這樣。 施余興望:你不可以拿錢別人阿,那個錢是給你的,你不可以拿給 別人阿。 錢賴清花:不是不是,我是說.. 施余興望:恩..恩 錢賴清花:萬一的話,我被發現說,喔 施余興望:有拿我的錢 錢賴清花:對對對對對
堪認錢賴清花於111年9月11日上午對話當時,已自認為係施余興望的競選幹部。又上開錄音檔為施余興望之辯護人,於起訴後聲請由該被告遭扣押之手機取得(本院卷一第291頁、卷二第29、54頁),已可排除臨訟製作之風險,自堪信實。
(三)依扣案之施余興望手機數位採證結果,其中賴清花與施余興望對話紀錄1份(本院卷四第181至191頁)、內容同賴清花與施余興望LINE對話截圖(本院卷三第437至439頁),施余興望於9月20日傳:「清花大姐早安。妳的好朋友名單可以賴我嗎?」,於10月8日傳:「清花姐,目前妳拜訪的狀況是如何?何時可以帶我去拜訪官田的族人?」等訊息。再參施余興望於111年10月26日撥打電話給錢賴清花,確認另一名市議員候選人賴惠美是否為錢賴清花之女兒時,由錢賴清花接聽,後由賴惠美接聽,通話內容略為:.... 施余興望:阿妳怎麼沒有幫她? 賴惠美:我媽?我媽有幫我啊。 施余興望:妳是賴青花大姊還是? 賴惠美:我是賴惠美。 施余興望:妳是賴惠美喔? 賴惠美:對。 施余興望:妳跟妳媽媽在一起? 賴惠美:對。前一陣子我媽媽生病,所以她不方便出門,為何會有 消息說我是我媽的女兒呢?我覺得很好奇。 施余興望:不是,我認識賴青花大姊。我認識妳媽,我也有拜託妳媽幫忙,可是她沒有跟我說妳是她女兒,妳要選,我不清楚這個關係啦,所以我跟妳媽媽確認一下。
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聲羈卷第65至66頁),足見施余興望確有請錢賴清花幫忙輔選事務,及搜集熟識之選舉人名單,並希望能透過錢賴清花的引見,拜訪錢賴清花在官田區熟識之原住民選民之意。縱然施余興望未正式將錢賴清花列名競選幹部,然委由錢賴清花幫忙競選事務應屬真實。從而施余興望辯稱其交付錢賴清花之10,000元,係幫忙選舉事務之車馬費等補貼,自屬可採。
(四)證人錢賴清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附表四所示,可知錢賴清花於111年9月7日收到10,000元紅包時,其聽到施余興望說「姐姐,幫忙」,其想到說「那個是給我的幫忙」,而(什麼叫做「給我的幫忙」?)其就想說「那是我的車馬費」還是幹什麼的等語(本院卷四第265頁)。錢賴清花既認為該10,000元是給其的車馬費,即非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對價。
(五)現行法律未明文禁止候選人出資請人為其輔選工作,亦未禁止不得補貼輔選人員餐飲費用、交通費用,故選舉時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為任何選舉之常態,若無代價恐發生陪同時較不積極、文宣難以確實發送等情形,故由候選人發放輔選津貼或輔選工作費,亦為常情。公訴意旨雖認施余興望對錢賴清花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竟毫無過濾篩選,更事先支付報酬,而認施余興望所辯之10,000元為車馬費不可採云云。然查:
1.錢賴清花於偵查中證稱:(你為何會認識施余興望?)谷暮‧哈就在教會介紹我認識他的,我以前都有投票給谷暮‧哈就。(當時谷暮‧哈就介紹施余興望給你認識時,你就知道施余興望當時要選議員?)是。(施余興望有拜託你幫他拉票嗎?)有等語(偵一卷第20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施余興望9月7日去找妳之前,妳有無見過他?)我只是看他二次而已,我不知道他要出來,因為那時我們去臺南聚會,谷暮就來了,他說「我們現在要選余興望」,我說「好」,他們就在那邊照相,因為我們要在那邊聚餐,那是第二次了。(妳當時有說要支持施余興望?)對,我有說要支持他。(9月7日施余興望去找妳,是不是有跟你說「拜託大姐,妳認識的朋友、認識的親戚,妳去幫我跑一下,然後請他們支持我」?)有講過了等語(本院卷四第279頁)。另於106年9月至11月間臺南市札哈木部落大學,辦理的排灣族美食創意料理研習班,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有同框拍照,有該研習班照片(本院卷三第435頁)在卷可佐,足認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是舊識,且錢賴清花曾在臺南聚會時,表示支持施余興望選市議員。公訴意旨認施余興望毫無過濾篩選幹部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容有誤會。
2.錢賴清花嗣後雖未幫忙施余興望發文宣,亦未提供名單,然係因錢賴清花生病去醫院,此除據錢賴清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院卷四第285頁)外,前揭施余興望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賴惠美說:「前一陣子我媽媽生病,所以她不方便出門」,所以不能因錢賴清花生病未能輔選,而反推該10,000元非為輔選之車馬費。
(六)至於錢賴清花於偵查中證稱:我當時就有看到紅包,我本來想說大概2千元,他當時也一直拜託我要投票給他,他走了之後,我打開紅包袋,裡面有10,000元,我想說怎麼這麼多,我的想法是他可能是要我再分給其他朋友,我拿2千元起來,想說一票大概是2千元等語(偵一卷第202頁)。及經本院勘驗錢賴清花於調詢時錄音內容略為:錢賴:過幾天,對,他過去又講說你現在幾個,你寫幾個單子了。他意思是,他也可能說,你那個,你那個錢夠不夠分...那,我也是這麼想而已啦。 詢:想的啦,你想的。 錢賴:對,那是我想的。那是我自己想的,他沒有講出來喔。 詢:我知道。你猜啦,你猜他可能就是要你去發。 錢賴:他沒有講你去,你怎麼,去發這個錢他不是那樣講。 詢:我知道,我知道。所以余興望沒有告訴我怎麼去發這個錢。 錢賴:對。他只是在電話上,在電話說你幾個,你寫幾個這樣,我說那這個我改天再跟你講。 詢:只是要,只是跟我要名單,問我寫幾個。 錢賴:對。我是跟他說改天,我改天再給你,我給他這樣講,要不然我也... 錢賴:對不起,你們也在咳嗽。 詢:沒關係,我想他問寫幾個了就是說...這怎麼講,這個怎麼說。寫幾個了,問錢夠不夠這樣? 錢賴:他沒有講這個。對這個錢他沒有說。 詢:你自己想的說可能錢夠不夠這樣。 錢賴:我的想法是這樣。他沒有講,他沒有講。 詢:我知道,我猜,他可能是要問我錢夠不夠發。 錢賴:我也想說剩下,我說剩下8,000塊的話,我就,我就... 詢:你想你這一票是兩千就對了。 錢賴:我就寫八個人的意思。所以我說好啦,好啦,我改天,我改天再跟你講。 詢:我應該自己一個人是2,000。是,拿2,000其他8,000要發下去的。 錢賴:所以我一直在想說八個人我要寫怎樣。
足認錢賴清花所為其自己之一票2,000元,其他8,000元要發下去的證詞,均為錢賴清花自己的主觀猜測,並非施余興望當時所交代的,可證錢賴清花於調詢、偵查中所為不利於施余興望之證述,為自己的猜想,並非施余興望有明示或暗示給予之10,000元是許予投票之對價,上開證詞自難為不利於施余興望之認定。
(七)錢賴清花雖於檢察官、本院訊問時分別為認罪之表示,惟依錢賴清花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可見錢賴清花否認有賣票,其對收取之10,000元有想說「那是我的車馬費」,則其於檢察官訊問有無投票收受賄賂之情形下,及於本院所為認罪之表示,或因欠缺法律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車馬費」、「工作費」之正確屬性,或為減免訟累,以早日回歸日常正常生活,或為其他未知之原因,所為有關投票收賄之認罪表示,未必與事實相符,尚不能對施余興望、錢賴清花等人為不利之認定。
二、就施余興望主觀上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15,000元款項予鍾明生;鍾明生是否基於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受賄乙節:
(一)鍾明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附表五,略為:(他有無說這個紅包袋的錢是你的薪水?)有,他就是麻煩我幫忙跑。(幫忙跑,那是要跑什麼?他有說跑什麼嗎?)就是我幫他跑,就是推銷啦,就是幫他拉票這樣子。(他有說這個紅包給你是什麼意思嗎?)那是車子要加油的。(沒有跟你說這個錢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沒有,都沒有說這些。(你覺得這15,000元有無代表要請你支持他的意思?)我沒有想到這裡。
(你不是都打電話跟他說要好處了?)我只想得到好處,不能騙人,我因為那時候真的沒想到這樣,我頭腦就是說好處這樣子,沒想到。(這15,000元給你,到底是要做什麼的?)幫他跑的吧,騎摩托車都要吃油。(提示警一卷第215頁通話譯文,你有打電話給施余興望,你問他說「那邊有沒有工作給我做?」,為何你還要再打這第二通電話?)應該是想要去他那邊幫忙工作,看有沒有其他的工作可以幫忙。反正我只想說有工作就對了。(你有無跟施余興望講說「你知道他是谷暮議員推出來的人選,你之前也幫谷暮議員跑過,你在臺南認識很多人,現在是沒有工作,你認識的族人去幫忙跑」,你有無跟被告這樣講?)有。(你有無跟被告講說「油錢要先給你,工錢可以慢慢給」?)有。(他是否要請你幫忙幫他跑這個選舉的工作?)對。(施余興望有無跟你講說,這是幹部的車馬費,不是要去買票的錢?)他都沒有說。(被告有無跟你說這要跟你買票,或請你去幫他買票?)沒有。(錢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買票的錢,一種可能是工錢和油錢,另外一個就是你純粹要跟被告騙錢,到底是哪一種?)工錢。(那是你的認知嗎?)沒有,就是跑路騎車加油的工錢。(騎車加油的目的是什麼?你為何需要騎車加油?)幫他發宣傳單。(錢是幫他發宣傳單的工錢和油錢,有無買票的錢?)沒有。(你有跟他講清楚嗎?)沒有講這個,根本都沒有說到等語(本院卷四第205至241頁)。
(二)施余興望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那天下午到他家前院,他已經煮好魚湯坐在那邊等我了,我是空手進去,我跟他寒暄,我說「怎麼樣,怎麼很久沒有看到你」,他就跟我說「他前一陣子回臺東三個月,剛從臺東回來,目前沒有什麼工作,你怎麼都沒有來找我幫忙」。我們就坐下來聊,我問他說「你認識的人大概有哪些?」,他跟我說「你知道新化、永康,我這邊住好幾十年了,我已經這邊是老江湖了,哪一個人不認識我?」,我說「好,永康、新化裡面的族人,你們臺東那邊的族人和你的好朋友,你是否可以幫忙我去發一些文宣、發一些傳單,去幫我拜訪,你拜訪完之後,你再找時間帶我去拜訪。」,我是這樣跟他講的,然後他說「可以、可以」,我說「因為現在離選舉很近,時間很趕,所以我要請你說,你現在白天也沒工作,請你白天到晚上努力一點,看一個禮拜之內可不可以跑完,然後下個禮拜你再帶我去拜訪你這些朋友」,因為他不是我們既有的幹部,所以我沒有給他拜訪名單,他是新開發的幹部,因為他有認識的人,所以我請他去拜訪他認識的人,再帶我去拜訪,找一些新的選民,這些工作我們都講完了,他也同意說願意幫我跑,我說「好」,他最後就跟我說了一句「幫我沒有關係,這個油錢要先給,工錢慢一點沒有關係」,我說「好,沒有關係,我可以先把車馬費給你,你同意幫我,當然我會給你車馬費」,他說「好」,好之後我才去車上拿文宣還有他的工錢,我用紅包袋裝的,再進去裡面,拿口罩還有文宣及15,000元的紅包,文宣放桌子的旁邊,因為我們前面已經把工作都交代好了,所以我紅包給他,我說「麻煩你了」,他說「好、好、好」,我們就開始喝魚湯,喝魚湯我就喝了一碗,就是聊一些其他的事情,我就跟他說「我在忙,我先離開了,就拜託你了」,我就離開了,隔2天後我們就被檢調抓去了,所以我也不好再跟他聯絡了,去問他說你的拜訪狀況怎樣、拜訪哪些人,我也沒那個機會去問他,大概經過是這樣等語(本院卷四第238至239頁)。
(三)鍾明生雖非施余興望既有之競選幹部,然任何人均可以為特定候選人輔選,並不以經列冊登記之輔選員為限。且考量參與選務工作者實具志工性質、選務工作之臨時性等特性,鍾明生因剛出獄,急需工作賺錢,主動向施余興望表示其有認識的族人,可以幫忙施余興望跑,及「油錢要先給,工錢可以慢慢給」,難認與常理相違。施余興望因山地原住民選區遼闊,各選民居住地間距離非近,輔選人員參與競選活動,通常耗費較多之往來時間及交通費用,實難以核實計算,而鍾明生要為其進行從事拜票、發文宣等輔選工作,勢必須支出油費、便當費、購買礦泉水等費用,雖鍾明生未在列冊之輔選員內,然上開費用既係勞務對價以外之開銷,則施余興望預期鍾明生將支出油費、便當費,而事先給予鍾明生15,000元作為車馬費,具有補貼鍾明生加入輔選活動,以慰勞其輔選之辛勞之意,並無不合情理之處。
(四)起訴意旨主張:15,000元為施余興望與鍾明生約定鍾明生及其具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予施余興望之對價,並舉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經查:
1.鍾明生於000年00月00日14時42分許致電施余興望,雙方對話如下,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13至215頁):鍾:我是鍾(音譯)先生。 施:鍾先生,嘿? 鍾:你還曉不曉得你來我家,我是新化那個,只有我一個原住民,新化的。 施:喔那個,知道知道,在大馬路邊嘛。 鍾:對~ 施:嘿,怎麼樣? 鍾:沒有,關心阿,我回臺東3個多月就上來了阿。 施:喔~你怎麼回臺東那麼久。 鍾:我處理我家裡的事啦。 施:喔,我們11月19號晚上有音樂會,我們邀請卡可能這1、2天會寄出去,歡迎你來參加。 鍾:沒有,我問我女兒說你…,那一次我在家的時候你有來啊,跟你的那個助理,我問我女兒說怎麼你們都沒有來了。 施:對,之後我的助選員有去阿,可是…。 鍾:有嗎? 施:可能沒遇到你,阿你現在回來了喔?你回來的話那我找時間去看你阿。 鍾:對阿,因為新化的原住民一直問我,畢竟新化這裡是我最久阿。 施:你最熟嘛。 鍾:一直問我,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所以我說是怎樣,是忘掉了還是怎樣,我才打電話。 施:沒有阿,你不在阿,有一陣子你不在啦。 鍾:喔…。 施:還是我去找你?你如果…認識的原住民。 鍾:好啦好啦,我不知道要怎麼交代,十幾個在問我阿,都是比我大的長輩。 施:喔,好阿好阿,那我去找你好了。 鍾: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阿,哈哈。 施:哈哈,謝謝你啦。 鍾:這不能騙人啦,因為興望,這沒有辦法,這我一個人…,可以去打聽阿,到永康打聽,鍾明生(音譯)是已經老老的老鳥了。 施:對,我知道、我知道,那我去找你好了,有空…。 鍾:我回來的時候我就問我女兒阿,問說那個有沒有來?她說沒有欸,可能是你有來,但家裡都沒有人。 施:對,白天可能沒有人啦。 鍾:對,因為我女兒在上班阿,我兒子在中部工作,阿我禮拜一上來的。 施:喔、喔,阿你現在在家嗎? 鍾:對,我禮拜一上來的…,怎麼說沒有…,我一直算是應該心知肚明阿,沒有幾天了阿。 施:還是我現在去找你?我帶一些口罩阿,文宣阿,我現在去找你齁。 鍾:好阿好阿。 施:你在家嘛?你在家等我。 鍾:我在家裡,我等你,我等你,不然我晚上這幾天很煩耶,禮拜一上來的,一直問我,我說我不曉得,你是不是要把我們丟掉,你不要我們了啦。 施:不是、不是,你們家沒有人,白天我們有去幾次,可是沒有人,可能女兒在上班啦。 鍾:嘿啦,不是啦,不能怪你,因為我出去,我知道你是被誰推的啦,我一定會支持你,可是我要怎麼支持,可能我自己先倒了阿,你都不來,你這樣我感覺上,恩?我要怎麼幫忙,不是怎麼幫忙,而是我要怎麼走那個路啦。 施:喔,好啦,那我現在去找你,把口罩、文宣給你,差不多半個小時到。 鍾:我等你,開慢一點啦,平安就好。
鍾明生固說「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阿」,這句話於本院審理時再三向鍾明生確認意思,鍾明生證稱:(「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啊」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賣出去了啊」的意思是什麼?)我早就已經給人家認識了,結果連一個人都沒有去找。(你的「認識」的意思是否代表說,你已經幫他找的那些人,都會投給他?)是,我是在得到好處而已。(所以你意思是你已經幫他找到這些人,是會投票給他的?還是只是單純說有跟這些人說施余興望這個人?)沒有,根本都不認識。(你跟施余興望講這段話的意思是說,你已經有幫他推銷出去了,你推銷出去這些人,是會投給他的嗎?)是,是這樣子說。(你第一天的電話裡面,講到一個字眼叫做「賣」,這個「賣」到底是什麼意思?你是要賣什麼?你是把他賣掉?還是把你自己賣掉?還是賣什麼東西?為何會用「賣」這個字眼?)可能是不大會用、不大會講話,應該是「賣」就是已經幫他推銷、打廣告的意思。(你講推銷的意思是否幫他介紹給選民的意思?)對。(幫他拉票的意思?)對。(怎麼會扯到「賣」?)我不太會說話,國小不識字。(「賣出去」的意思?)我的意思可能是不太會說話,想到什麼就直接說,就是說已經幫他拉票、認識這樣。(那是需要給錢還是要收錢,你的「賣」?)不是收錢也不要給,意思是已經幫被告拉票了等語(本院卷四第207至208、235至236頁)。再觀諸鍾明生於調詢時之供述錄音確認內容如下:詢:你跟他講,我已經跟你推銷了,賣出去了啦!你有說這句話,你是不是就是在說在收受那個施余興望的賄款之後去幫他買票? 鍾:沒有,就是我全部就是要更信任我,然後全部錢都我自己花。 詢:對啦!我是說你跟他這樣講的意思,你剛剛說主要讓他信任,那是你的背後的目的嘛! 鍾:對對對。 詢:我的意思是說你當時在跟他聊天,你這樣跟他講,你告訴他這個意思是不是就是要協助,就是說你會幫他推銷。 鍾:對。 詢:幫他去拉票。 鍾:對。 詢:然後幫他賣出去,你是協助他買票的意思? 鍾:不是,就是我一個人用就對了,我沒有。 詢:你仔細聽清楚,認真聽,就是說因為你跟他講說我已經幫你推銷了,賣出去了啦!你跟他說賣出去了啦!你是不是有這樣跟他講? 鍾:賣出去,對,對啊! 詢:賣出去,什麼賣出去? 鍾:根本都沒有啊! 詢:對啦!你這樣跟他講,你到底在告訴他什麼賣出去? 鍾:就是跟他講,就是說早就是跟他,幫他早就拉票這樣子啦!就介紹就對了。 鍾:對對對,認識他,給你認識更多的人這樣的意思。 詢:已經幫他拉票了? 鍾:對,根本都還沒啊! 詢:那賣出去,沒有代表說你已經幫他? 鍾:沒有、沒有,都是我自己個人想獨吞那個。 詢:我知道實際上是你個人,你背後目的那個我知道,我說當下你跟他這樣講賣出去了,是你已經幫他已經就是幫他拉完票,然後幫他把票賣出去了,是這個意思嗎? 鍾:對啦!那個意思。 詢:幫他把票賣出去了,是這個意思嗎? 鍾:沒有,就是幫他已經就是推銷這樣子啦!認識這樣。 詢:推銷跟賣出去,因為你有講說賣出去了,賣出是什麼東西賣出去了? 鍾:賣出去就是幫說他推銷,跟朋友講說推銷這個人。 詢:是已經先幫他付錢還是? 鍾:沒有、沒有錢,我一毛錢都沒有,身上都沒有,因為我自己家境不怎麼好。 詢:那賣出去代表你已經幫他把票都找好了,是這樣子嗎? 鍾:對對對,是認識那個人這樣子啦!很多人這樣,我的意思。 詢:就是說你已經幫他把你認識的原住民的票都已經,就是要支持他了,幫他拉好了就對了?。 鍾:對,要支持他這樣,對對對,支持他。根本都沒有,連一個都沒有,人家也沒有來找過我。 詢:我已經幫他把原住民的選民都找好了是不是? 鍾:對對對。 詢:支持他的原住民選民都找好了。 鍾:對對對。 詢:你都拉好票的是不是? 鍾:對,我的意思是這樣。 詢:票都拉好了? 鍾:沒有,都沒有,連一個人,我剛出來的。 詢:我知道都沒有,我現在是說你跟他講,你當初跟他講的意思,他當然不知道你背後的目的嘛! 鍾:對對對。 詢:我現在在講說你跟他講的意思,當時候你在那個電話跟他講的意思是不是說你已經幫他把支持他的原住民都找好了。 鍾:對對對。 詢:然後票也都拉好了。 鍾:對對對。 詢:是不是希望他來找你? 鍾:對對。 詢:請他表,是不是讓他。 鍾:對對,更信任我這樣子。 詢:不是,你這樣跟他講說我已經幫你推銷好[01:47:33] 鍾:對對。 詢:那你是不是就是跟他說就是我剛剛講的選民都找好了? 鍾:嗯。 詢:那票也都拉好了。 鍾:對。 詢:那意思請他過來一趟。 鍾:對對。 詢:看他有沒有什麼跟你表示。 鍾:對對。 詢:希望說他有金錢的表示嗎?還是怎麼樣?是不是? 鍾:對啦!就是更信任我就對了。 詢:這個更信任我,是你為了就是拿到那個錢嘛對不對? 鍾:對,我有[01:47:57],對。 詢:是齁? 鍾:對。
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確認錄音譯文在卷可考(本院卷三第408至411頁),關於「賣出去了」之意思,鍾明生於調詢時亦是指:「就是幫他推銷之意」,並表示「我剛出來的」、「我一毛錢都沒有,身上都沒有,因為我自己家境不怎麼好。」,鍾明生於000年00月0日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9頁),即其出獄後第3天打電話給施余興望,另鍾明生或許受限於個人原住民語言能力與人際溝通方式不同,其使用標音用注音符號之狹義國語較無法精準掌握,此由開庭時,鍾明生理解及回答問題之字彙能力非佳,相同之問題,前後回答不一樣,又例如其稱「就是跑路騎車加油的工錢」(本院卷四第231頁),「跑路」之用語亦與世俗一般用語不同,故其於111年11月10日打電話給施余興旺表示:「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啊」等語,難認為係鍾明生幫施余興望賣票之意。其餘通訊監察內容,亦難認雙方有賄選合意。
2.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鍾明生之親屬為何人?有幾位有投票權?15,000元之對價為何?是以鍾明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顯非以投票對價之意思收受上開款項;而施余興望受鍾明生佯稱認識部分有投票權之族人,而希望委由鍾明生前往推薦,而交付上開款項以做為車馬費,亦非以投票行賄之意思為之,自無投票行賄之犯行。
(五)公訴意旨雖認施余興望對鍾明生之忠誠度、品格、人際關係及拜票能力等至為重要之個人條件,竟毫無過濾篩選,更事先支付報酬,而認施余興望所辯之10,000元為車馬費不可採,且施余興望並未向其持續追蹤到底拜訪過何選民或到底有無去拜訪,此與一般支付報酬,交代部屬進行工作之雇主,顯有不同云云。然查:
1.鍾明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否認識谷暮議員?)認識。(之前谷暮議員選舉的時候,我旁邊這位施余興望有無跟谷暮去拜訪你、認識你?)好像有等語(本院卷四第279頁)。另前揭111年11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鍾明生說:「那一次我在家的時候你有來啊,跟你的那個助理」(警一卷第213頁),足認施余興望於其幫谷暮前議員選舉時即認識鍾明生,並曾至鍾明生住處拜訪之情屬實。
2.鍾明生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4時收到15,000元,迄111年11月12日經檢察官搜索、傳喚,期間或嗣後雖未幫忙施余興望發文宣等輔選工作,然縱使鍾明生並未實際從事輔選工作,或如其所述其只想要得到好處,甚至鍾明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打那通電話的意思,是否就是說「我支持你,請你給我好處」?你不是還都幫他推銷出去了嗎?)對,都是騙人的等語(本院卷四第219頁),或有騙取金錢之意,均不能因此逕認鍾明生係以收賄之意收受15,000元。
3.另鍾明生於偵查中證稱:(他有拜託你一定要投票給他嗎?)他不是這樣說,他就說麻煩你了。(他有無問你家裡有幾票?)沒有。(你在電話中有跟施余興望說你認識新化的很多山地原住民,施余興望後來到你家之後,有無問你你到底認識哪些山地原住民?)都沒有。(為什麼是1萬5千元這個數字你知道嗎?)我完全不曉得。(如果這一次沒有被查獲的話,你是不是有可能因為收了這些錢考慮投給他?)我一定投,因為我拿了錢。我知道,我拿了錢就是要投給他。(所以你也心知肚明這個就是賄選?)是等語(偵一卷第153至155頁)。縱使鍾明生證述當日施余興望未交代其為何交付15,000元,然檢察官未能舉證系爭15,000元為施余興望約使投票權人鍾明生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鍾明生即使表示其心知肚明這個就是賄選,然實難以認定施余興望知悉鍾明生所謂之「心知肚明」為何?本案施余興望發放15,000元之「車馬費」給鍾明生,即使欠缺其決定金額多寡之確切標準,亦不能即認其支付鍾明生之款項,必定不屬「車馬費」,而屬於投票行賄之賄賂。
4.現今選舉實務,選舉活動均需要大量支持者擔任輔選人員,競選團隊屬於臨時性之任務編組,從事之輔選工作亦具高度彈性,公訴意旨以鍾明生嗣後未拜訪選民,或未列入輔選幹部名冊等行政疏漏,或何以較諸其他工作人員為少或為多金額等細節,即推論認施余興望交付鍾明生之15,000元為賄賂,並認施余興望有行賄犯行,鍾明生則有收受賄賂犯行,均難憑採。
(六)鍾明生雖於檢察官、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為認罪之表示,惟依鍾明生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可見鍾明生否認有賣選票,其對收取之15,000元表示是「油錢」、「工錢」,則其於檢察官訊問有無投票收受賄賂之情形下,及於本院所為認罪之表示,或因欠缺法律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油錢」、「工錢」之正確屬性,或為減免訟累,以早日回歸日常正常生活,或為其他未知之原因,所為有關投票收賄之認罪表示,未必與事實相符,尚不能對施余興望、鍾明生等人為不利之認定。
三、就施余興望主觀上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10,000元款項予洪勝祥、黃秀玉、范秋羚;洪勝祥、黃秀玉、范秋羚是否基於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受賄乙節;施妤萱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犯意:
(一)洪勝祥、黃秀玉、范秋羚等3人為施余興望於系爭選舉之幹部,職稱為「區域主任」,聘用期間自111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此有扣押之幹部名單1份(偵一卷113至116頁)在卷可稽,另施余興望提出洪勝祥區域主任聘書1張、拜訪之族人名單註記資料9張、黃秀玉區域主任聘書1張、拜訪之族人名單註記資料4張、范秋羚區域主任聘書1張(本院卷二第297至327頁)、洪勝祥提出之A4、A3規格之拜訪選民名單正本各1份(本院卷二第223至238頁)、范秋羚提出拜訪名單影本、正本各1份(本院卷一第271至275、309至313頁)、黃秀玉提出拜訪名單正本1份(本院卷一第337至338頁)附卷可參,洪勝祥、黃秀玉更列名於被保險人為「施余興望競選服務團隊」之受僱人名單中,亦有南山產物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單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136至162頁)。足認洪勝祥、黃秀玉、范秋羚等3人確為施余興望競選時之工作人員。
(二)洪勝祥自調詢、偵查迄於本院審理時均陳稱:我有擔任施余興望之競選幹部,依施余興望指示拜訪選民,施余興望給10,000元時,說這是車馬費,要讓我加油或吃東西的,施余興望有給臺南市仁德區及東區的拜訪名單,我從111年8月初開始幫施余興望拜訪選民,共跑3、4次,之前也曾擔任谷暮‧哈就的競選幹部,車馬費也是10,000元等語(出處詳附表一編號5)。
(三)范秋羚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陳稱:是谷暮‧哈就介紹其去幫施余興望的忙,施余興望委任我幫他跑選舉、發文宣,區域是七股區、北門區及將軍區,施余興望委託後曾詢問辦理狀況,我有拿名單出來跟施余興望討論;有收到施余興望給的6,000元及8,000元,施余興望說是補貼的車馬費,因為他有補助車馬費給我,就像工作一樣去跑,有跟施余興望明確表示不會去投票,沒有賣票等語(出處詳附表一編號6)。
(四)黃秀玉於調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陳稱:我有擔任施余興望競選幹部,施余興望有給仁德區選民拜訪的名單,有幫忙拜訪名單上的選民,陪施余興望去拜訪族人,施余興望給10,000元是像我的薪水一樣,他說幫他拜訪名單上的選民等語(出處詳附表一編號7)。
(五)施余興望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陳稱: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均是我的競選團隊的幹部,給洪勝祥、黃秀玉各10,000元,給范秋羚總計14,000元,均為車馬費,有給他們選民的名單,請他們幫忙拜訪,也有去找他們討論拜訪的狀況等語(偵二卷第177至182頁、本院卷三第169至220頁)。
(六)施余興望既為系爭選舉之參選人,其選舉時有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選人之拜票等輔選工作之必要,參諸前揭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提出之拜訪名單中,確已記載訪視結果,有「不支持」、「住戶已換人」、「已搬家」、「更正電話號碼」、「找不到人」等等註記,互核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之陳述,自可採信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為施余興望之競選幹部,而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3人幫施余興望訪視選民,發放競選文宣等,投入自己的時間、勞力、油錢,施余興望給予適當之車馬費補貼,亦與常情相符。
(七)公訴意旨雖認施余興望並未向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持續追蹤到底拜訪過何選民,或到底有無去拜訪,此與一般支付報酬,交代部屬進行工作之雇主,顯有不同,再者,縱使名列「幹部名單」者,其等亦均證稱施余興望(或與被告施妤萱)交付所謂之車馬費之際,亦有出言拜託其等要投票給施余興望,顯見施余興望係「將賄賂包裝為幹部車馬費」,抱持著「有去幫我拜訪選民也好,沒有的話至少也買你這一票」之心態,大肆交付賄賂云云。然查:綜合上揭施余興望、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之陳述即可知,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確有參與候選人施余興望之拜票、發宣傳單等節,其等所為與輔選工作具有高度彈性、機動性之特質。況洪勝祥與施余興望之交情很好,可以算結拜兄弟,業據洪勝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四第123頁),另黃秀玉與施余興望曾為姻親,業據黃秀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本院卷四第99頁),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均為競選幹部,又有基於親誼之協助,本即難以計算工作時數或論件計酬,公訴意旨忽略其等為施余興望自選舉前數月,即參與施余興望競選團隊之拜票活動,發放宣傳單,參與拜票次數甚多等節,且黃秀玉與施余興望本為姻親關係,洪勝祥與施余興望算結拜兄弟,本即屬施余興望之支持者,及現今選舉實務,選舉活動均需要大量支持者擔任輔選人員,競選團隊屬於臨時性之任務編組,從事之輔選工作亦具高度彈性,時間長短時常無法事先預知或嚴密規劃,且輔選區域廣泛,若以一般僱工方式雇用人員參與選舉活動,參選經費必定陡增,而僅能以少許金錢補貼工作人員之辛勞付出,故無法將工作人員實際工作內容量化、稽核後計算成酬勞,所謂的「津貼」或「車馬費」等,不外乎是補貼參加輔選人員之餐飲費用、交通費用等等,工作人員所獲之「車馬費」自不能以民法上之僱傭契約之報酬等同視之等事實,亦無從僅以施余興望有無持續追蹤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拜訪過何選民,或何以較諸其他工作人員為少或為多金額等細節,不論其間工作性質之差異或是否具有特別貢獻,即推論認施余興望「將賄賂包裝為幹部車馬費」,並認施余興望、施妤萱有行賄犯行,洪勝祥、范秋羚及黃秀玉則有收受賄賂犯行。
(八)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雖於檢察官訊問時分別為認罪之表示,惟依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3人於調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可見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3人大致供稱其等有參與輔選工作之具體情形,收取之現金是車馬費(或薪水),則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有無投票收受賄賂之情形下,或因欠缺法律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車馬費」之正確屬性,或為減免訟累,以早日回歸日常正常生活,所為有關投票收賄之供述,未必與事實相符,尚不能對施余興望、施妤萱、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人為不利之認定。
柒、施余興望張貼系爭貼文是否成立選罷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罪?
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及其協同意見,有關誹謗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等罪之成立,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選舉誹謗罪(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罪),與刑法第310條之一般誹謗罪,均某程度地合理限制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係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之特別法,是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自亦有上開說明之適用,即依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採取「真正惡意原則」,行為人若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抑或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選舉誹謗罪相繩(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公訴人主張被告所散布或傳播之選舉文宣內容為謠言或不實之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即應就被告所散布、傳播之文字內容客觀上係「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以及被告主觀上是故意虛捏內容,明知所散布或傳播之內容不實而具真正惡意,負積極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741號、92年度台上字第74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係行為人之主觀心態,在訴訟上難以直接證明,必須藉助客觀事實來證明,則行為人對事實之查證應至何程度,始能認定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亦即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考量言論侵害名譽之對象(公眾人物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縱屬私領域行為,因事關公眾人物價值觀、品德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具有影響力之人民團體、企業組織則因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亦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查證成本與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稱「傳播不實之事」,係針對行為人陳述事實所為之禁制規範,並以有惡意傳播之情形為其構成要件,同係法律對於言論自由所加之限制,自得依據上開說明審酌認定行為人是否「認識」所傳播之言論係捏造或虛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所謂「合理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倘係出於空泛指摘,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合理之評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據上論述,施余興望交付予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人之現金確為車馬費之性質,而非賄賂,據此,施余興望於其臉書上傳系爭文章時所為「檢調查無任何買票證據」等內容為「事實陳述」,確為真實之事,客觀上並無「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且施余興望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不具「真正惡意」,自不得以(加重)誹謗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罪責相繩。
捌、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施余興望、施妤萱所為投票行賄犯嫌;錢賴清花、鍾明生、洪勝祥、范秋羚、黃秀玉等所為投票權人受賄犯嫌;施余興望所為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罪嫌,所憑之證據,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7人有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即屬不能證明被告7人犯罪,自應為被告7人無罪之諭知。
玖、退併辦部分被告施余興望前揭經檢察官起訴涉嫌上開罪嫌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如前,則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選偵字第78號、111年度選偵字第113號併辦意旨書,就相同犯罪事實移送併辦部分,因與已起訴部分無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法 官 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附表一:供述證據
1.被告施余興望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3至31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343至346頁)、偵一卷第117至122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347至350頁)、聲羈卷第13至22頁、偵二卷第177至186頁、本院卷二第31至43頁、本院卷二第279至289頁、本院卷三第25至62頁、本院卷三第169至220頁、本院卷三第313至325頁、本院卷三第331至426頁、本院卷四第93至161頁、本院卷四第199至242頁、本院卷四第255至292頁) 2.被告施妤萱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99至111頁、偵一卷第191至194頁、偵二卷第173至176頁、本院卷二第31至43頁、本院卷二第279至289頁、本院卷三第25至62頁、本院卷三第165至222頁、本院卷三第313至325頁、本院卷四第93至122頁) 3.被告錢賴清花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155至159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392至406頁)、偵一卷第201至205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407頁)、本院卷一第235至241頁、本院卷四第260至288頁) 4.被告鍾明生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171至181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408至411頁)、偵一卷第229至238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412至413頁)、偵二卷第151至155頁、本院卷一第235至241頁、本院卷四第205至241頁) 5.被告洪勝祥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141至154頁(112年4月17日及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99至131頁、本院卷三第351至372頁)、偵二卷第115至121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373至375頁)、本院卷一第243至251頁、本院卷二第19至27頁、本院卷三第11至24頁、本院卷三第165至222頁、本院卷四第123至136頁) 6.被告范秋羚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129至140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414至425頁)、偵二卷第139至146頁(112年2月22日及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二第25至27頁、本院卷三第425至426頁)、本院卷一第243至251頁、本院卷二第19至27頁、本院卷三第165至222頁、本院卷四第137至159頁) 7.被告黃秀玉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警一卷第161至168頁(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376至390頁)、偵二卷第71至79頁(112年4月17日及112年5月15日準備程序勘驗譯文附件-本院卷三第9頁、本院卷三第391頁)、本院卷一第243至251頁、本院卷二第19至27頁、本院卷三第7至9頁、本院卷三第165至222頁、本院卷四第99至121頁)附表二:非供述證據
1.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4時40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施余興望(警一卷第34至37頁): ①扣押物品照片2張(偵一卷第59至60頁) ②現場照片2張(偵一卷第157至158頁) 2.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6時58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施余興望(警一卷第38至42頁): ①扣押之施妤萱電腦資料1份(警一卷第189頁、偵一卷第145至155、159至161頁、聲羈卷第151至155頁) ②扣押之手抄名冊1份(偵一卷第77至97頁) ③扣押之名冊1份(聲羈卷第133至149頁) ④扣押之施余興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99頁) ⑤扣押之幹部名單1份(偵一卷113至116頁) ⑥扣押物品照片1張(偵一卷第57至58頁) 3.本院111聲搜字第1244號搜索票1份(警一卷第241頁) 4.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4時56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鍾明生(警一卷第257至261頁) 5.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267號搜索票1份(警一卷第243頁) 6.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4時45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施妤萱(警一卷第263至267頁) 7.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14時40分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陳桂芳(警一卷第269至272頁) 8.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11年11月12日20時20分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錢賴清花(警一卷第273至277頁) 9.被告施余興望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聲羈卷第61至100頁) 10.被告施余興望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鍾明生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警一卷183至185頁) 11.被告施余興望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警一卷195至217頁) 12.本院111年聲調字第000308號通信調取票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門號申登資料、及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之雙向通聯記錄資料影本各1份(警一卷第191至192頁) 13.本院111年聲監字第406號通訊監察書1份(警一卷第193至194頁) 14.本院111年11月16日南院武刑植字第111聲監可字第000168號函1份(偵三卷第23至24頁) 15.被告施妤萱持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警一卷第114至118頁) 16.被告施余興望持有市內電話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聲羈卷第101至131頁) 17.本院111聲調字第327號通信調取票及通信使用者查詢結果彙整表各1份(警一卷第233至235頁) 18.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11年10月20日南市選一字第1110001884號函暨111年臺南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區具投票人鍾明生等篩選資料影本1份(警一卷第237至238頁) 19.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1份(警一卷第279頁) 20.被告施余興望提供予塗緯明之名冊及聘書各1份(偵二卷第25至39頁) 21.被告黃秀玉指認被告施妤萱之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二卷第85至86頁) 22.證人王欽章指認被告施妤萱之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二卷第97至98頁) 23.被告施余興望臉書111年11月15日下午3時5分貼文頁面截圖1份(偵二卷第191至193頁) 24.被告施余興望之手機擷取報告1份(本院卷四第3至89頁) 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南檢和宿112蒞6933字第1129045757號函檢附被告施余興望手機數位採證結果(賴清花與施余興望手機對話紀錄)1份(本院卷四第179至191頁) 26.臺南市第四屆直轄市長、市議員暨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1份(本院卷四第305至319頁) 27.111年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概況表1份(本院卷四第321至329頁)附表三:施余興望與錢賴清花於111年9月11日之對話內容[00:00:00] (前略) 錢賴清花:唉,阿他們就在那邊談,然後他們就講說,欸,就..跟那個另外一個人在講,阿然後,就我也是在旁邊聽拉,他們就講說,欸你們現在注意了,拜票的人他們會拿錢給你喔,那個是你們要..那個是你們的喔 施余興望:薪資喔,工作費、車馬費,嘿 錢賴清花:不是不是,可是那個是我們..我們,唉,我真的受不了了 施余興望:賄選..賄選的問題嗎 錢賴清花:是,他就講說那種是賄選,這樣子,阿你們如果收到他們的錢,會..會被..會被關起來這樣 施余興望:不會不會,不是不是,他搞錯了 錢賴清花:我真的受不了了 施余興望:沒有,他搞錯了,不是,我們選舉的人,我們會請幹部嘛,一定會請幹部嘛,就是助選員嘛 錢賴清花:嘿 施余興望:助選員的薪水,這個是我們講好這個是薪水,比如說我給你薪水,阿你幫我負責官田的選民,阿你就去拜訪選民,齁,然後你就,我今天有拜訪誰了,拜訪誰,你有做紀錄,那個是OK,那個是你的薪水,可是如果說,我今天說,欸大姊,你家有幾票,齁一票兩千我給你多少錢,這個才是賄選。但是,你是我的幹部,沒有關係,我給你那個是車馬費,阿你就幫我官田你認識的朋友,就有時候像今天放假,你就去朋友拜訪一下,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然後我不是有文宣阿 賴錢清花:我是有..我是有 施余興望:有這樣子的話OK,那個是..那個是薪資 錢賴清花:我..我真的要說 施余興望:那個是薪水,你不要..那個是薪水,不然我們的幹部五六十個,那不就每個都是賄選,我有五十幾個幹部在跑捏,整個台南市捏,就跟你一樣,我都是給他們薪水然後請他們你負責哪一區,比如說你是負責,什麼,白河的,負責新營的 錢賴清花:我到現在還在緊張 施余興望:負責新營負責柳營負責下營,北門將軍,每一個區每一個區我都有幹部阿,像你一樣在幫我跑的,那個沒有,那個OK阿 錢賴清花:我是會拉,可是那是我比較親密的那種朋友 施余興望:對對對,你就私底下跟他講,跟他拜託這樣,嘿 錢賴清花:那個叫什麼,葉.. 施余興望:葉信義,他也是跑他的朋友阿 錢賴清花:不是,他是跑我們這個官田的 施余興望:恩恩恩 錢賴清花:阿我不能再利用..被利用..這樣子我會..很衝突啦 施余興望:不會不會不會,他跑他認識的,你跑認識的,可能這個兩個,你們兩個都認識去跟他講沒有關係阿,他那個人會說,欸,他也叫我支持施余興望,他也叫我支持施余..,欸,更好,他的心會,喔可能他很好喔,為什麼大家都說要支持他 錢賴清花:阿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還你,然後,我還是會..還是會幫你跑的意思,我不會放棄的,可是,我最希望,不要被那個葉..那個 施余興望:葉信義 錢賴清花:嘿,不要被他知道 施余興望:他不知道,他不知道他不知道 錢賴清花:我不喜歡..我不喜歡這樣子 施余興望:我的幹部都只有我知道,你知道我知..,只有我們兩個知道,沒有其他的人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那個錢,我想..想還你這樣 施余興望:哦.. 錢賴清花:好不好? 施余興望:喔..阿..你有去跑的話其實沒關係呀 錢賴清花:我一定會去的拉,可是那是我比較親密的朋友 施余興望:恩恩,比較好的朋友 錢賴清花:然後,我把那個錢還你,如果,萬一的話 施余興望:哦..你怕賄選阿還是怎樣 錢賴清花:對! 施余興望:哦..(笑) 錢賴清花:我緊張得要死 施余興望:其實是不會啦 錢賴清花:我昨天就聽到他們這樣講,我說..不要..不要拿那個人..那個,不然你會賄選這樣 施余興望:恩恩 錢賴清花:齁聽這裡,就,哎呀,哎唷,糟糕了,齁就這樣子,我就愣了一下捏 [00:05:01] 施余興望:不會啦,那我那麼多幹部怎麼辦(笑),我相信伍宗康也很多幹部,許育美他們,也很多幹部阿,他們也是都是領薪水的阿,都是領薪水..大家都是領薪水的,應該也是一樣吧,我如果你.. 錢賴清花:如果..萬一的話,被賄選的話,那時候咧 施余興望:沒有阿,你就說,這個是我幹部的錢,幹部的..,只有你知我知阿,這是幹部的錢,他..他那個,他叫我幫他負責跑,官田,這樣 錢賴清花:阿如果像我們..像我們這個幹部有沒有,被發現了,我們拿錢給人家這樣 施余興望:你不可以拿錢別人阿,那個錢是給你的,你不可以拿給別人阿 錢賴清花:不是不是,我是說.. 施余興望:恩..恩 錢賴清花:萬一的話,我被發現說,喔 施余興望:有拿我的錢 錢賴清花:對對對對對 施余興望:阿那個是..你就說,那個是幹部的阿 錢賴清花:萬一..萬一 施余興望:對阿,你就..你就跟他說那個是幹部的錢阿,幹部的車馬費阿,那是..那是車馬費,他給我的車馬費,阿然後他請我去,在官田,他認識的朋友幫我..,我認識的朋友幫他..幫他拉票這樣而已啊 施余興望:那個是..那個是OK阿 錢賴清花:我會不會被處罰那種 施余興望:不會被處罰,不會被處罰 錢賴清花:阿..警察 施余興望:除非是買票,說,欸你一票兩千塊給我,那個才是買票阿,你那個錢你不能拿去給別人,那個是你的薪水阿,你不能拿那個錢再去買票阿(笑),對阿 錢賴清花:我就聽他們在那邊講說..齁怎麼辦咧 施余興望:沒關係你去問清楚拉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所以我才找你 施余興望:你不要怕拉,去問清楚 錢賴清花:我現在真的還很緊張捏 施余興望:薪資、車馬費那個是OK拉,你可以,你再去問你的朋友,說我是他的幹部,阿我幫他負責在新..官田拉票,阿這是他給我的那個車馬費..薪水,你再問,你再問你朋友,應該他有知道,這個就沒問題。不是去買票,不是去說阿你家幾票,我給你多少錢,你家幾票,我給你多少錢,那個不一樣。你是幹部,你是我的幹部,官田的幹部,幫我跑官田的 錢賴清花:那個不會被..被處罰嗎 施余興望:不會不會不會不會,嘿你再去問清楚,沒關係你擔心的話你再去問清楚,你問清楚之後,你再..你再隨時打電話給我,我隨時再來找你 錢賴清花:我..我就想歪一邊,我說,哎呀,我說如果我被抓到我又要去被關起來,我都想歪一邊阿捏 施余興望:不是啦,那個不是買票,那個是你的幹部薪資,車馬費,因為你要騎摩托車去拜訪嘛,有時候你要打電話拜訪,電話費,油錢,阿你出去外面,你自己要喝水,吃飯,你不要緊張(笑),我的幹部很多 錢賴清花:我現在..還講不出來 施余興望:我的幹部很多,五十幾個,你看,你看我的FB,那一些都是我的幹部,他們都是在領薪水,他們也是在幫我工作阿,領薪水幫我工作 錢賴清花: 哦..哦 施余興望:阿你負責永康的排灣族,你負責永康的泰雅族,永康布農族,你是東區的布農族,阿東區的排灣族,五十幾個幹部在跑捏,所以那個..那個是 OK呀 錢賴清花:齁..齁 施余興望:呵(笑)那個是薪水拉,不是買票,買票又不一樣,買票是你家有幾票,我給你多少錢,那個就是買票,阿你是我的幹部,你負責這個區域 錢賴清花:哦~ 施余興望:這個是車馬費,然後你就去幫我拜託..欸拜託,阿拜託好朋友,阿拜託阿,這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這樣,那個是幹部,那個是薪水..薪水,那個,所以不要緊張 錢賴清花:我真的嚇死了捏,我說,我又要,我說我又要去被關了這樣 施余興望:嘿,不會不會不會,嘿,不要緊張拉,如果..如果說像你以前有跑過,別人應該也是..人家也是會給你薪水阿,一樣的道理,如果你有跑過的話 錢賴清花:我說以前我也是,也有跑過阿 施余興望:對阿也是薪水阿,那個是薪水阿 錢賴清花:阿可是..可是..唉(嘆) 施余興望:你再去問清楚不要緊張拉,那個..我..我不會做違法,我不買票的拉..我怎麼,因為我如果買票,有事情了,我就算選上了也沒有用嘛,馬上又被打下來了阿,所以我們不會去買票拉,因為風險太大對我..對我不划算拉,我好不容易當選了,結果買票,被告..被那個...被辭職..我不會..那不是,所以我不會做那種買票的..我不會做那種買票的..那個行為拉 錢賴清花:我就..我就昨天晚上,我就愣了一下,唉呀,我完了我完了我會被關了這樣 施余興望:呵..(笑)不會,不要緊張,那個是薪水,我給你的,你幫我跑官田你認識的,那些好朋友的薪資啦 錢賴清花:那個是..那個是..欸,就是 施余興望:就像你是我的員工一樣,你是我的幹部了,你現在是我的幹部,阿我給你薪水,阿你要補貼一些電話費阿,你的油錢啊,你要去拜訪朋友阿,請他支持我阿,請他投給我,你的時間、精力、油錢、電話費阿,那個..那個就是,那個是薪水,就像我們去公司上班一樣阿 錢賴清花:哦.. 施余興望:我去公司上下班的油錢阿,還有在那邊花的時間幫公司做事,當然我也會,公司老闆要給我薪水阿,是這樣阿,那個是薪資啦,不是買票啦 錢賴清花:就是..買票,就是..欸.. 施余興望:買票 錢賴清花:現在..現在也是算買票捏,現在 [00:10:04] 施余興望:現在不是買票阿 錢賴清花:不是,我是說現在,目前,目前來說拉,是不是也是算買票的那種 施余興望:買票的話,是說..我去 錢賴清花:是快要接近的時候 施余興望:不是不是 錢賴清花:也不是 施余興望:也不是,買票是說我去你家,比如說,比如說我去葉信義家,我去葉信義,舉例,欸,葉大哥,你家有幾個人,阿我家三個人,喔那一個人兩千塊,我給你六千塊,阿你..你三票要投給我喔,這樣就是買票,這樣就是買票 錢賴清花:哦.. 施余興望:阿我是我說,葉信義,你在官田認識的人很多,你來當我的幹部,我一個月給你,我給你多少錢,好,阿你就去幫我拜訪那些人,齁阿你要跟我回報,我今天哪幾個哪幾個,我拜訪了,阿他們,欸,對你印象不錯,他們會投給你,這個是..這個就是,這個就是那個,幹部,你就是我的幹部,不是說 錢賴清花:就近一下.. 施余興望:不是說,你家幾票我給你多少錢,然後欸,某某人,你家兩票,好,我給你四千塊,那個就是買票,阿請你投給我那個就是買票了,對對對,那個就是買票了 錢賴清花:哦..哦,我比較更了解了 施余興望:嘿啦 錢賴清花:阿所以這個跟我們..跟我們賄選.. 施余興望:賄選沒有關係,賄選沒有關係 錢賴清花:跟我們那種賄選不一樣啦 施余興望:不一樣不一樣 錢賴清花:這個會不會被警察抓 施余興望:不會阿,這個就是,你就是我的幹部阿,很光明正大的幹部阿 錢賴清花:喔 施余興望:對阿,你就是..我就是真的有去幫施余興望去拜託我的朋友阿,誰誰誰,請你拜託支持一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阿這個誰,我去哪一家,然後拜託,阿請支持一下施余興望,這個就是我有工作啊,我有領薪水,我有去工作這樣,這樣的意思啊,嘿,不是說你幾票我跟你買幾票,不是那個意思 錢賴清花:我好像背了東西… 施余興望:我們不會買票拉,買票對我們候選人風險很大,很危險 錢賴清花:就是..不要去 施余興望:不要買票 錢賴清花:不要去買票就對了 施余興望:對對對,我不買票的,有的候選人阿,有時候,不是,有的那個選民阿,族人阿,我去拜訪的時候他會說,阿我現在五票阿,阿你意思怎麼樣,暗示我說要買票,我就會跟他說,對不起內,大哥,我..我不買票的拉,阿你如果覺得我不錯,欣賞我,你就投給我,你欣賞別的候選人,你就投給別的候選人,我說啊我不會買票阿,有的族人會暗示我叫我要買票,買他的票,我不會做那種事情拉,那個太危險了,風險太大,恩,所以我都是幹部阿,我都請幹部去跑 錢賴清花:幹部不會被抓就對了 施余興望:幹部不會被抓阿,白狼的也是有幹部阿,白狼那些不是在外面幫他跑,幫他跑阿發傳單阿,發那個文宣阿,那個都是幹部阿,那個都領薪水的捏,那個是員工阿,競選總部的員工阿,嘿阿,幫他發文宣,像我不是拿文宣、防疫筆給你,你去幫我發,發給那個選民認識的,我的文宣阿這個防疫筆,阿拜託支持一下,拜託支持一下這樣。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我就是說,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那個比較親密的朋友,他們家裡有兩個,我就不要去買這個票 施余興望:不要買阿 錢賴清花:對阿對阿對阿,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這個..我們就不要去買他的票 施余興望:不要買票阿,你只是把我的文宣給他,防疫筆給他,你就說,欸這個施余興望不錯,拜託支持他一下,拜託投給他,這樣就好啦 錢賴清花:欸我沒有戴口罩不好意思 施余興望:沒關係,呵..(笑) 錢賴清花:欸..我沒有戴口罩,欸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施余興望:沒關係,沒關係,等一下就..我們快..就這個事情而已嘛,嘿拉,所以不要擔心拉,嘿,你再去問清楚,不要擔心(笑),你是幹部,你是薪水,那個不是買票 錢賴清花:所以..所以我要跟你了解一下,就是說,嘿,我親密的朋友,也差不多,比較,四個五個而已 施余興望:對對對,嘿阿你就是拜訪他 錢賴清花:我..我的意思是,不要去擔心,阿我又要去找那個誰,許..葉信義,我又要去找葉信義的票阿,這樣我就不喜歡 施余興望:不用不用不用,你就比較好的朋友,你就幫我去拜託他,我不是有給你文宣嘛,你就發給他,就說請支持這個施余興望,他的人不錯,就幫我拜託拜託就好,這樣就沒有問題了,不是叫你跑整個官田那麼大(笑),太大了 [00:15:05] 錢賴清花:我就是被他們說,昨天晚上,我們去..去唱歌,就被他們嚇死了,我說唉呀,完了,我就趕快找你,我是說那我怎麼辦,要不然那那個錢我還你這樣,我..整個,我講不好聽,我說對我來說,真的.. 施余興望:恩你怕會被關..被被..(笑) 錢賴清花:對!我的心裡已經不知道,跑到哪邊去了,跑到那邊去想了,唉呀,我完了完了這樣 施余興望:不要擔心拉,你就是,這個就是你的好朋友,你就幫我顧好,去幫我拜託他們阿,阿文宣發一發,那個就是你有在工作,阿你,這是你的薪水,都OK拉,我們也沒有去買..我們也沒有要去買誰的票阿 錢賴清花:就是買票,就是喔.. 施余興望:買票是你家幾個,我給你多少錢 錢賴清花:我就..我就拿兩千塊給他 施余興望:對,那個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那個就是賄選了..哦 施余興望:你拜訪選民的時候,你就不可以拿錢給他,你也不可以買東西給他,你去拜訪的時候你也不要買東西給你的朋友,比如說我買衛生紙,買茶葉,欸,水果,拜託支持施余..,這不行,這樣就賄選,這個就叫賄選了,你有送東西,送錢就是賄選,你的人可以去,好朋友比如說,欸大姊,你好,請支持施余興望,這樣就好了,阿你買礦泉水就三十塊以內,比如說買個飲料阿,一杯十五塊阿,礦泉水一杯二十阿,那個沒有關係,三十塊以內都沒有關係,齁,你不用再去..有時候去買買個飲料,礦泉水還是外面那個搖搖杯,一杯十五塊,那個OK那個沒有問題,三十塊以內都沒有問題 錢賴清花:三十塊以下 施余興望:三十塊以下都OK,以上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以上了就賄選喔 施余興望:對,你買一個五十塊的東西請他吃,然後說請支持施余興望,這樣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就比如說啦,梁美珠,那個在賣檳榔那個 施余興望:嘿嘿 錢賴清花:差不多也認識三十幾年了 施余興望:對對對對 錢賴清花:我可不可以去給他.. 施余興望:你可以給他文宣阿,你可以給他幹嘛,阿你自己有吃檳榔 錢賴清花:可是那個葉..葉信義,他也是會去他家阿 施余興望:沒關係啊葉信義是葉信義的事情啊 錢賴清花:不衝突的嗎 施余興望:不衝突阿,他他是他,你是你啊你就你就幾個好朋友,你就幾個你的好朋友,很好的朋友,你就私底下拜託他支持我就好了 錢賴清花:哦..知道了,知道了知道了 施余興望:對對對,阿你不要拿錢給他喔,你不要買東西給他喔 錢賴清花:是 施余興望:這樣會違法喔 錢賴清花:是.. 施余興望:不要這樣做就不會違法了,嘿就是純粹我去拜託你去支持某一個候選人這樣的話是沒有問題 錢賴清花:就是..就是那個是我的薪水 施余興望:對對對對 錢賴清花:沒有..沒有人會干涉 施余興望:對對對,沒有干涉,那是你的薪水,恩,對,齁OK拉(笑),還以為什麼大事.. 錢賴清花:欸那個很大事好不好,我在他們的旁邊這樣那邊講,那個是大事了,我是真的捏 施余興望:呵..不是啦不會啦不會啦,不然我們那麼多幹部怎麼辦,那個是我們一定是,我們都有研究,那個都是合法的,在合法的裡面,就我講的,除了比如說送東西啊,送錢去給選民的話,那個就是賄選 錢賴清花:就是比如是我,不是你喔,如果是我.. 施余興望:你送也是喔,你不能去送東西,也不能送錢去給選民喔,你現在是代表我啊,你現在是我的幹部,你領我的薪水,你是我的人,阿你去的時候你就不能送飲料,送水果,送超過五十塊以上的東西,不能去送他,你就是單純人去就好了,你就人去然後拜託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沒問題了,就不是賄選,除非你不是我的幹部,你們兩個是好朋友,你買酒去,大家你們兩個在喝酒,那個當然也沒有問題,那個是好朋友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 錢賴清花:是喔!哇.. 施余興望:你們兩好朋友要見面要喝酒,那個跟我沒有關係,你們就,兩個人你就聊你們的事情,那個跟我沒有關係,嘿,但是你如果說要去他那裡,要請他拜託他支持我的時候,你就是我的幹部,你要請他支持我那個就是我的幹部,那個你就不能送東西,也不能送酒,也不能送什麼,阿你只是單純,好朋友兩個去聊天,去喝酒,那..那個就沒有關係 錢賴清花:那是我們的事 施余興望:那是你們的事,嘿就這樣,大概就是這樣分拉 [00:20:12](中略) 施余興望:我還以為有什麼大事,呵呵..(笑),好啦,不要緊張,你放心,我不做違法的事情 錢賴清花:你再笑我沒關係 施余興望:買票,我不買拉,我們好幾屆了,你看我跟谷暮三屆了,我們都不買票了,很多人叫我們買,我們都說不要..不要..不要 錢賴清花:齁 施余興望:因為買票不值得啦,那個當選也..也很危險,馬上就會被打下來 錢賴清花:是 施余興望:對 錢賴清花:我的想法就是那種了捏 施余興望:而且買票會被關捏,不是那個解除而已捏,買票的話我還要被抓去關捏,阿你們,通常你們..你們都不會啦,你們助選..,你們就是拿我的錢,就是..比如說我去買這個人的,我去買你家三張好了,給你六千塊,我會被關,阿被買的人只要把六千塊繳出來就沒事了 錢賴清花:喔.. 施余興望:通常那個選民都不會有事拉,就是他給我六千,我六千塊還給國家,繳國庫,他就緩刑,他沒有被..,可是我這個候選人,我要被關四..我要被關好幾年捏,所以我們不會買票啦 錢賴清花:所以,不用 施余興望:對不要買票,很危險,真的危險 施余興望:呵呵…(笑) 錢賴清花:昨天晚上我要爆炸了 施余興望:好啦,你的好朋友去,幫我跟他跑一跑,就說阿拜託支持一下這樣就好了 錢賴清花:就像你認識的那個,ㄧˋㄉㄞˋ阿 施余興望:楊ㄧˋㄉㄞˋ喔 錢賴清花:我也可以去嗎 施余興望:可以啊你就說,欸..你跟他很熟嘛.. 錢賴清花:就是很親..就是..我的意思就是..我跟他就很親密 施余興望:楊ㄧˋㄉㄞˋ大姊, 楊ㄧˋㄉㄞˋ大姊,施余興望齁,人不錯捏,我們來支持他阿,齁我們來支持他,這樣OK阿,我們來支持他,他不錯啊,嘿這樣 錢賴清花:恩因為,那..以前他也有票,不是,他也有幾個朋友,阿我們..我們是說我會跟他拉啦,這樣子 (中略) 施余興望:所以楊ㄧˋㄉㄞˋ也知道,他也當過幹部阿 錢賴清花:是喔,你也知道? 施余興望:對,因為第二屆的時候,我跟谷暮去找他的阿,也是像一樣,拜託你,拜託他來,拜託官田他的好朋友,幫我們,幫我們那個..去拜訪阿,阿我們也是有給他那個,幹部的車馬費阿,也是要給車馬費阿,因為,不可能叫人家幫你白做工嘛 錢賴清花:恩 施余興望:嘿阿,所以我們是叫他做幫我們跑第二屆,可是第三屆的時候很像就不是了,第三屆你們就都跑到伍宗康那裡去了,呵呵呵…(笑) 錢賴清花:齁..我是跑去伍宗康 施余興望:不是嗎 錢賴清花:第三屆的時候 施余興望:你也是,你嗎? 錢賴清花:我是.. 跑去伍宗康那邊 施余興望:喔.. 錢賴清花:我第二次,我第二次我是在谷暮那裡 施余興望:喔..對阿對阿對阿..現在換你在我這裡啊,加油(笑) 錢賴清花:所以,那時候他,欸..他們有說,一個禮拜開會一次嗎,還是兩個禮拜還是 施余興望:兩.[00: 24:53]聲音模糊附表四:錢賴清花審理時證述要旨他說「姐姐,妳要幫忙我」,我說「要幫忙你什麼」的意思」。他就坐下、這個筆要怎麼使用,第二層就是傳單,下面就是那個紅包,我想說別人都是2000元而已,我就想說裡面也只是2000元而已,我沒想到裡面是那麼多。(所以施余興望當天沒有跟妳說他有拿錢給妳?)他沒有講,我就聽到說「姐姐,幫忙」,我就想到說那個是給我的幫忙,我的意思是這樣。(什麼叫做「給我的幫忙」?)施余興望走的時候,我就有看到那個紅包,我就想說那是我的車馬費還是幹什麼的,人家都這樣,我就不理會這個問題了。如果我去拜訪別人。(施余興望去妳家的那天,他有無跟妳說要妳去拜票幾次?)那個是我們先聊天、講個笑話這樣,後來他就跟我說「姐姐,妳幫忙,妳有朋友」,我有想一下,我有朋友我又不會寫字。(妳跟施余興望對話的錄音,是在什麼樣的情形發生的?為何會有這個錄音?)那時候我們去全聯,...我就問他,我是說「如果我跟你去拉票幹什麼的」,我就問他有沒有那個路費什麼的。(「路費」是什麼?)油錢、車錢之類的,我是要問他,後來我想問他說「我要這個方式,我要怎麼走」,因為我有一個朋友,他也是在走這個問題。(什麼問題?)我確認這樣我就問他說「我如果要跟你走、去拜訪、去幹嘛的,我有沒有錢?我有沒有那個收獲?」還是什麼的。(妳拿到這10,000元,心裡是否會害怕?)我想要幫助他的意思,我就是在那邊要做確認,我要去做什麼,他說幫忙就是去幫忙,但我沒有去,我連一杯開水都沒有給別人。(所以施余興望在全聯的時候,不是就已經有跟妳說妳如果要當他的幹部要做什麼?)但我只是國小,我要做這個也不行,我不會寫字。(施余興望是要請妳做什麼?)他只是說要去做這個,要去做那個這樣。(我是說這個跟那個到底是指什麼,施余興望到底是要請妳做什麼?)就簡單就這樣,做什麼、做什麼就是說你這文宣,他沒有講這個文宣,就是講說,他很多的話題,很多那個幫忙、幫忙,我說「好啊、好啊」這樣子,所以我就想了一下說,我要幫忙他做這個、做那個,我是說我又不認識字,我很困難,但我沒有講這個問題。(你們在全聯講過了之後,過了幾天施余興望又傳一個訊息問妳說「妳的好朋友名單可以賴我嗎」?這個名單代表什麼,這是什麼樣的名單?)代表什麼,施余興望有講過了,他們的名單,跟我要寫名單,比如說我的名字,第二個是誰,第三個是誰。那個名單我就是知道,那個我知道了,他的意思是要傳給他們的意思。(那個名單是代表什麼,是妳的好朋友還是指?)我的好朋友,我隆田有幾個好朋友。(所以妳是要給施余興望一個好朋友名單?)我本來要寫他們的名單。我本來也是說要寫給施余興望。(這份名單代表什麼意思,是指說妳有認識哪些好朋友,還是說妳有去拜訪這些好朋友,去跟好朋友發施余興望的傳單,妳這個好朋友名單?)沒有,我還沒有去發那個傳單什麼的,我還沒有動。(妳給施余興望這個好朋友名單,是單純妳的好朋友這樣子,到底是指什麼意思?)他的意思就是要寫這個單子,就是要投給他的意思。(妳是說妳會寫一份名單上面,這份名單會投給施余興望?)對,要投給他的意思。那個是我的想法,我還沒有寫。他有打電話給我,他叫我寫那個名單,妳現在已經幾個了,妳寫幾個了,我說我還沒寫。(所以妳覺得這個名單,是否代表會投給施余興望的名單?)對,要投給他的,但那時候還好我還沒有寫,當時我就又生病去醫院了,所以我這個東西都沒有去碰,也沒有去寫。(施余興望9月7日去找妳之前,妳有無見過他?)我只是看他二次而已,我不知道他要出來,因為那時我們去臺南聚會,原住民他們去聚會,我就跟著去,谷暮就來了,他說「我們現在要選余興望」,我說「好」,他們就在那邊照相,因為我們要在那邊聚餐,那是第二次了。(施余興望9月7日去找妳之前,曾經有聚會的時候,谷暮跟你介紹說要選他出來選議員?)是。(妳當時有說要支持施余興望?)對,我有說要支持他。(就那一天谷暮介紹施余興望,跟妳說他要選的那天,妳有跟他們說,妳可以支持他、幫忙他?)我沒有說我要支持他,幹嘛,沒有,我就是聽谷暮,我說「好」這樣。(9月7日施余興望去找妳,他是不是有跟你說「拜託大姐妳認識的朋友、認識的親戚,妳去幫我跑一下,然後請他們支持我」,施余興望有無這樣跟妳說?)有講過了。(這個LINE上面,施余興望說「清花大姐早安,妳的好朋友名單可以賴我嗎?」這個好朋友的名單,是否就是他9月7日跟妳說的,妳的好朋友或是妳的親戚,可以支持他的名單?)不是那一天,都不是,那是之後了。(妳跟施余興望說妳有幾個好朋友?)差不多4、5個。(所以施余興望是否要請妳拜訪那些好朋友?)我沒有去拜訪。(我知道妳沒有去拜訪,我說你們在全聯對話的時候,施余興望不是說妳只要有去拜訪這些好朋友,10,000元就是妳的薪水,他是否這樣講?)有。附表五:鍾明生審理時證述要旨(提示警一卷第214頁,你有跟施余興望說「對啊,因為新化的原住民一直問我,畢竟新化這裡是我最久啊。」,然後還提到說「好啦好啦,我不知道要怎麼交代,10幾個在問我啊,都是比我大的長輩」,這是什麼意思?)對,我要講全部的話,就是為了要得到好處。(你跟施余興望說「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啊,哈哈。」?)其實根本就沒有。(我知道根本就沒有,但你在講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就是趕快回來找我,因為我當天在喝酒,怕他來我已經酒醉這樣。(「我已經幫你推銷啦,賣出去了啊」是什麼意思?)就是沒有。(我知道實際上沒有,所以你不用再跟我說沒有,我知道你實際上沒有幫他賣,但我想知道的是,你講出這個「賣出去了啊」的意思是什麼?)我早就已經給人家認識了,結果連一個人都沒有去找。(你的「認識」的意思是否代表說,你已經幫他找的那些人,都會投給他?)是,我是在得到好處而已。(所以你意思是你已經幫他找到這些人,是會投票給他的?還是只是單純說有跟這些人說施余興望這個人?)沒有,根本都不認識。(你跟施余興望講這段話的意思是說,你已經有幫他推銷出去了,你推銷出去這些人,是會投給他的嗎?)是,是這樣子說。(你回答他「對,我禮拜一上來的...,怎麼說沒有...,我一直算是應該心知肚明啊,沒有幾天了啊」,你們要心知肚明什麼?)就想趕快得到好處,有好處趕快拿過來,不用講的那麼白,兩個人都心知肚明。就有好處就趕快就有錢這樣子。(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好處就是錢?)對。(你說「我在家裡,我等你,我等你,不然我晚上這幾天很煩耶,禮拜一上來的,一直問我,我說我不曉得,你是不是要把我們丟掉,你不要我們了啦。」,施余興望解釋說「不是、不是,你們家沒有人,白天我們有去幾次,可是沒有人,可能女兒在上班啦」,他就跟你解釋他不是故意不去找你的,然後你有回答他說「嘿啦,不是啦,不能怪你,因為我出去,我知道你是被誰推的啦,我一定會支持你,可是我要怎麼支持,可能我自己先倒了啊,你都不來,你這樣我感覺上,恩?我要怎麼幫忙,不是怎麼幫忙,而是我要怎麼走那個路啦。」,這是什麼意思?)就是那時候,你再不來,我就倒了意思就是酒醉了,那天我就是在喝酒,叫他趕快來就是說可以幫他、替他有什麼工作,可不可以幫他這樣子工作。(你的幫忙不是指幫他賣出去的意思?)是啊,可是都沒有做。(你一直在講工作,你說的工作到底是什麼?)只要有工作,就是在裡面有其他的工作都可以啊,我也希望他給我其他的工作。(你為何是說「我一定會支持你,可是我要怎麼支持,可能我自己先倒了啊,」,你要他趕快來是不是?)對,趕快先送錢來,我意思說倒,就是我那天在喝酒,已經喝很多了,已經快要醉倒。(你怎麼會說「你都不來,你這樣我感覺上,恩?我要怎麼幫忙」,是什麼意思?)叫他趕快回來,拿錢給我。(如果他不趕快拿錢給你,你就不幫忙了嗎?)我那時候根本都沒想到這邊。(我知道你實際上沒有要幫忙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你講這段話的意思,是否就是叫他趕快送好處來,不然你不會再幫他了?)對,頭腦只有想到說想要趕快得到好處。(你的好處就是錢?)對。(所以我可以說你這通的電話意思就是說你已經找到支持他的人,要他趕快把好處給你是不是?)對。(施余興望過去你家之後,發生了什麼事情?)我記得他一些傳單還有錢,他待一下子沒有多久。我在喝酒,我們家裡外面有一個車棚,專門停車的地方,在那邊我一個人喝酒。在外面坐一下,他給一給就走了。(所以只在外面的門口談?)沒有幾分鐘,他喝個湯,一下子,沒有喝一碗。他就是說麻煩一下這樣子就好了,一些傳單還有什麼,還有錢啊,不能騙人,錢啊,他要走的時候他就拿錢給我,我才曉得那個金錢。(所以他有拿傳單給你?)有。(有無拿競選口罩給你?)我不記得了。(他跟你說什麼?)他說麻煩一下。(你還記得交給你東西的順序,什麼東西先拿給你,再拿什麼東西給你,還是同時這些文宣、口罩、紅包都是一起給你的?)沒有差幾分鐘,沒有同時,他是先拿宣傳品,後面他要走,他就拿給我,我就收了紅包。(他有無交代你要做何事?)沒有,就講說麻煩一下。就走了。(然後事後你才打開?)對,事後才拿,我還是一個人在裡面喝。(你看到15,000元的時候,有沒有嚇一跳?)高興的要命。(你沒有想到會那麼多錢是不是?)我不曉得。(不曉得,你原本想說他會拿多少給你?)不知道。(他拿這15,000元的時候,並沒有交代你要做何事?)沒有。(有無跟你交代說這些文宣你要發給誰、發幾戶?)沒有。(他有跟你說紅包裡面有15,000元嗎?)沒有說。(他有無說這個紅包袋的錢是你的薪水?)有,他就是麻煩我幫忙跑。(幫忙跑,他有說跑什麼嗎?)就是我幫他跑,就是推銷啦,就是幫他拉票這樣子。(我剛剛不是問你說有無交代你做何事,你不是說沒有?他到底講了什麼話,原文是什麼?)麻煩你幫忙一下。(他有無跟你說這個文宣你要去發?)沒有,他沒有說。(他有無說這個紅包給你要做什麼?)那是車子要加油的。(我是說當天他有無這樣子跟你講,我就只問當天?)當天,我不記得了。(你剛為何會這樣回答我,是因為你後來從哪裡聽來的嗎?)沒有,他只有講說麻煩你一下,麻煩一下就是要幫他跑這樣。(麻煩一下是他說的,那要幫他跑這個是他說的嗎?)沒有,不是他說的。(所以他沒有跟你說裡面多少錢?)完全沒有。(也沒有跟你說這個錢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沒有,都沒有說這些。(為何你後來會覺得這個傳單,是要發傳單?)我們一拿到就曉得一定要發出去的,不可能那麼多,一定是要發出去的。(是因為他給你很多,所以你知道要發出去?)這一定的,這個不用說,一看就知道,我們自己看一定要發的。(他給你多少傳單?)那個我就沒有算了。(你知道要去哪裡發嗎?)我不曉得。(他有無跟你說要發給誰、要發幾戶?)沒有。(所以如果你沒有發,他會知道嗎?)這個我就不曉得、不知道。(如果你這個傳單都沒有發出去,施余興望會知道嗎?)不知道。(他有無請你回報他發的情形?)沒有。(所以事實上這些傳單,你是都沒有拿去發對不對?)都沒有。(施余興望有無問你說你可以幫他發給誰?)沒有。(你覺得這15,000元有無代表要請你支持他的意思?)我沒有想到這裡。(你不是都打電話跟他說要好處了?)我只想得到好處,不能騙人,我因為那時候真的沒想到這樣,我頭腦就是說好處這樣子,沒想到。(我知道你實際有無要支持他是另外一回事,但你打那通電話的意思,是否就是說「我支持你,請你給我好處」?你不是還都幫他推銷出去了嗎?)對,都是騙人的。(實際的情形我不管,我是說你打那通電話的意思,是否就代表說「我支持你,我也幫你找好支持你的人了,請把好處拿來」?)我支持是我一個人支持,一定的。(15,000元給你的時候,有無叫你做何事?)沒有。(所以這15,000元給你,到底是要做什麼的?)幫他跑的吧,騎摩托車都要吃油。(他知道你要去哪裡跑嗎?)他不曉得。(他有問你嗎?)沒有。(你有跟他講?)沒有。(這15,000元,是否你自己想說可能是要給你油錢?)是。(提示警一卷第215頁通話譯文,你有打電話給施余興望,你問他說「那邊有沒有工作給我做?」,為何你還要再打這第二通電話?)應該是想要去他那邊幫忙工作,看有沒有其他的工作可以幫忙。(你就想說他那邊,還有無工作可以給你做?)對,反正我只想說有工作就對了。(如果有,他可能會再給你薪水,會不會給你薪水,這你不知道?)這我不知道,就是想要趕快過去,有工作就幫忙做這樣子。(你是否認識谷暮議員?)認識。(之前谷暮議員選舉的時候,我旁邊這位施余興望,請你回想一下他有無跟谷暮去拜訪你、認識你?)好像有。(你有無跟施余興望講說「你知道他是谷暮議員推出來的人選,你之前也幫谷暮議員跑過,你在臺南認識很多人,現在是沒有工作,你認識的族人去幫忙跑」,你有無跟被告這樣講?)有。(你有無跟被告講說「油錢要先給你,工錢可以慢慢給」?)有。(他是否要請你幫忙幫他跑這個選舉的工作?)對。(施余興望有無跟你講說,這是幹部的車馬費,不是要去買票的錢?)他都沒有說。(被告有無跟你說這要跟你買票,或請你去幫他買票?)沒有。(你打電話給施余興望,就是想要拿到錢,這個錢不是要跟你買票,是想要有一份工作?)對。(你所說的「想要得到好處」是什麼意思?)就是錢。(這個錢是希望是什麼樣的錢?這個錢有目的嗎?)我沒有想到這邊,我只有想到是好處。我頭腦都沒想到什麼,只想到說好處。(剛剛辯護人有講到說,施余興望去你家的那一天,你有跟施余興望說他是谷慕推出來的人選,你說你有幫谷慕跑過,你有無這樣跟他說?)沒有。(你有無跟施余興望說「你在臺南住很久,現在也沒有工作,然後你可以幫他跑」?)對,這個我有說。那時候因為我剛出來沒有工作。(是見面當天說的嗎?)我有說,但我不記得了,我那時很想要有工作,我都沒有工作,要過生活,身體又不好。(他有無問你說你可以幫他跑,是跑哪裡、認識哪些人?)沒有。(你有跟他說「你認識很多人嗎」?你有無具體跟他說你認識哪些人或是認識很多?)沒有。(你有無跟他說你認識很多人?)不記得了。(但你確定他都沒有再問你說認識哪些人?)對,沒有。(也沒有問你說可以幫他跑哪些?)對。(當天施余興望有無交代給你工作?有無叫你做工作?)沒有。(你隔天再打電話過去,是想問問看他那邊有無工作可以給你做?)對,只是想問說有沒有其他的工作可以做,反正工作可以做就做。(如果他當天有跟你講說要請你做什麼工作,你隔天應該就不會再打電話去問?)這我沒有想到。(你想到就是說隔天打電話去問他有無其他工作可以給你做?)對。(你剛才講好處就是錢?)對。(錢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買票的錢,一種可能是工錢和油錢,另外一個就是你純粹要跟被告騙錢,到底是哪一種?)工錢。(那是你的認知嗎?)沒有,就是跑路騎車加油的工錢。(騎車加油的目的是什麼?你為何需要騎車加油?)幫他發宣傳單。(錢是幫他發宣傳單的工錢和油錢,有無買票的錢?)沒有。(你有跟他講清楚嗎?)沒有講這個,根本都沒有說到。(你心理有無想過?)沒有。(你說當天他只有跟你講麻煩一下,是否就把文宣跟錢給你?)對。(他只有講麻煩一下?)對。我也不記得,就記得麻煩你一下。(其他的你都不記得?)對。(他坐下來喝魚湯,有無跟你講話?)我不記得,因為差不多了,在喝酒,頭腦沒有想到很多,空空的。(施余興望從頭到尾,給你紅包之前或之後,有無給你名單?)沒有。(你有無給他名單?)沒有。(他文宣給你幾份?)我不曉得,因為我沒有算。(你幫我比他給你的文宣有多厚?)(證人用手比宣傳單,經測量後為23公分)。(你們家裡有幾個人有投票權?)四個,都是原住民的票。(剛才李律師問你的時候,他說「你有無跟他講,油錢先給,工錢慢慢給」,你跟律師回答說「有」?)有。(這句話是何時講的?)好像是在我家裡門口的時候,好像是那一天。(就是他在車棚跟你喝魚湯的那一天?)對。(你第二通,隔天你是否又打電話去?)對。(你隔天是為了要找工作賺錢才打電話嗎?)對,就是那時候我沒有工作。(你第一天打電話,是為了要跟施余興望騙錢嗎?)不是,工作。(第一天為何要打這個電話?)想要得到好處。(你有無想要幫他跑?)沒有。(你就是要跟他騙錢,是這樣嗎?)(未答)。(你第一天的電話裡面,講到一個字眼叫做「賣」,這個「賣」到底是什麼意思?你是要賣什麼?你是把他賣掉?還是把你自己賣掉?還是賣什麼東西?為何會用「賣」這個字眼?)可能是不大會用、不大會講話,應該是「賣」就是已經幫他推銷、打廣告的意思。(你講推銷的意思是否幫他介紹給選民的意思?)對。(幫他拉票的意思?)對。(怎麼會扯到「賣」?)我不太會說話,國小不識字。(你書讀到什麼程度?)國中畢業。(然後就沒有再讀書了?)沒有再讀書,從小就沒有好好讀書,有讀跟沒讀都不識字。(提示的譯文「可能我自己先倒了」?)就是他不趕快來,我就酒醉了。(是酒醉的意思還是說你先幫他賣了,然後你自己就沒有資金了,有這個意思嗎?)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