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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INDRIYANI(中文姓名:雅妮;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淨重壹點壹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NDRIYANI(中文姓名:雅妮)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74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167號維持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該案件中,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12月28日查獲,扣得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淨重1.1公斤),移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封存處理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0年2月8日防檢竹植字第110155619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月13日北遞移字第1100100514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及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屬於未經核准輸入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109年12月間,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向印尼某不詳之網路商公司,購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禁止輸入之「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淨重1.1公斤)後,基於擅自輸入公告禁止特定植物之犯意,於109年12月間在桃園國際機場,利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申報通關,而輸入上開「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至臺灣地區,嗣於109年12月28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遠雄快遞進口專區」,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貨物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淨重1.1公斤),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植物檢疫防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之擅自輸入公告禁止特定植物罪,而於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74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於110年5月14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2167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

三、扣案之「印尼巴克豆豆筴及大臭豆」(淨重1.1公斤),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檢疫物,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然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植物檢疫防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故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