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暨其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5月18日21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5樓516室,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轉錄編號:B00000000、B00000000、B00000000,驗後淨重分別為0.280公克、0.286公克、0.258公克),係屬違禁物,而上開毒品之所有人不詳,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係於臺南市○○區○○街00號5樓516室查獲,惟查無為何人所有,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8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其包裝袋1只(轉錄編號:B00000000,驗後淨重0.28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其包裝袋1只(轉錄編號:B00000000,驗後淨重0.286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其包裝袋1只(轉錄編號:B00000000,驗後淨重0.2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