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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育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育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36號撤銷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分裝袋1批、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HTC品牌手機(含門號sim卡),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20號判決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死亡,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包,

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字第976號偵卷第17頁),均係違禁物,是除就因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外,剩餘部份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依首揭說明,均應依首揭說明予以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均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部分沒收銷毀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分裝袋1批、HTC品牌手機(含門號sim卡)部分,被告於警詢與偵訊中,供稱分裝袋是之前高血壓分裝藥物所用、HTC牌手機是他工作對外聯絡用(警卷第8頁、毒偵字第976號偵卷第41頁)。且依現存之證據,尚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係以上開分裝袋與手機係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是尚無從認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分裝袋與手機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前淨重0.064公克驗後淨重0.054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前淨重0.061公克驗後淨重0.050公克 3 分裝袋 1批 4 HTC牌手機(含sim卡) 1支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