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柏翰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8942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周柏翰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壹年拾月、壹年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之本院一一二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九三號、一一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三七、九六八號調解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第一至三項履行賠償義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供述證據部分:
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柏翰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三、爰審酌被告無施工之意願及能力,仍分別與告訴人3人簽訂工程合約,詐取告訴人3人之財物,所為實有不該,應予嚴懲。復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矢口否認,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告訴人3人均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為憑(如附件二)。暨被告供稱為高中畢業、從事營造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須扶養父母、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詐欺告訴人陸一嬋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詐欺告訴人陳麗雪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詐欺告訴人李柏諭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方法雷同,及刑罰效果之邊際遞減關係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並約定賠償告訴人3人所受損害,尚有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賠償之義務,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課予其應履行如主文後段所示賠償義務之負擔。倘被告未遵守前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五、另本院斟酌被告就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已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並約定各分期給付70萬、280萬、130萬元,若再予宣告沒收其本案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1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8942號被 告 周柏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柏翰明知無依約施工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臉書成立「好日子空間室內設計事務所」(下稱好日子事務所),招攬不特定客戶,(一)適陸一嬋所有位於○○市○○區○○街00巷0○0○0號0樓(下稱○○街房屋)擬予翻修,經與周柏翰接洽後,信任周柏翰有履約之能力及意願,因而陷於錯誤,雙方合意於民國109年7月9日,簽訂工程合約,約定工程總價為84萬元,109年11月30日完工,裝修內容包含:清運工程、木工及油漆工程、水電及燈具工程、木工工程及隔間門窗工程等。簽約後翌日(10日),陸一嬋即依約匯訂金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至周柏翰前妻陳韻如(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由周柏翰管理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陳韻如中國信託帳戶),周柏翰又於109年7月底某日起,陸續以亟需資金購買材料,若不提前付款,無法繼續施工為由,要求陸一嬋提前支付各期工程款,陸一嬋不疑有他,自109年7月30日起至109年8月21日止,陸續匯款51萬元至上開陳韻如中國信託帳戶內,因陸一嬋見周柏翰未有進場施作,遂於109年9月15日與周柏翰見面洽談,周柏翰同意進場施作並保證如期完工,陸一嬋信以為真,在周柏翰建議下追加5萬8000元工程款,並當場支付3萬元予周柏翰,嗣周柏翰僅進場拆除原有之裝潢及清運,即未再進場施作,經陸一嬋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周柏翰置之不理,又未依約返還工程款,告訴人始知受騙。(二)陳麗雪所有位於○○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本件○○區房屋)擬予整修,經陳麗雪及其配偶張詺瑋與周柏翰接洽後,信任周柏翰有履約之能力及意願,因而陷於錯誤,雙方合意於110年2月18日,簽訂工程合約,約定工程總價為279萬4600元,未明訂完工日,裝修內容包含:拆除清運工程、泥作防水工程、水電工程及衛浴配件工程、鋼骨門窗工程等。簽約後,周柏翰自附表一所示時間起陸續以附表一所示理由要求陳麗雪及其配偶張詺瑋匯款,陳麗雪及張詺瑋誤信遂遵周柏翰指示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周柏翰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帳戶(下稱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共計匯款金額為332萬3,750元,詎周柏翰自110年6月進場施作後,作輟無常,多數拆除工程皆未完成,水電工程只完成2樓及3樓廁所管路配置,於110年9月9日及10日進場施作100針後即未再施作,陳麗雪於110年10月12日向衛浴及磁磚廠商詢問,始知廠商未收到周柏翰訂講記錄,遂於110年10月14日與周柏翰解約,並向住宅消保會申請調處,詎周柏翰未到場又置之不理。(三)張詺瑋之同事李柏諭所有位於○○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本件○○區房屋)亦擬予整修,透過張詺瑋得知周柏翰在臉書招攬室內裝修工程,經與周柏翰接洽後,信任周柏翰有履約之能力及意願,因而陷於錯誤,雙方合意於110年7月26日,簽訂工程合約,約定工程總價為168萬8500元,裝修內容包含:拆除清運工程、泥作防水工程、水電工程及衛浴配件工程、鋼骨工程等。簽約後,周柏翰自附表二所示時間起陸續以附表二所示理由要求李柏諭匯款,李柏諭誤信遂遵周柏翰指示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共計匯款金額為133萬8000元,因周柏翰自110年8月進場施作後,僅拆除廚房及廚房旁之房間,又無法提供訂料單據及廠商名稱,李柏諭遂亦與周柏翰解約,請周柏翰返還上開預付金額,周柏翰遲不處理又避不見面,李柏諭始悉受騙。
二、案經陸一蟬、陳麗雪、李柏諭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犯罪事實(一)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柏翰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周柏翰在臉書成立好日子事務所,招攬不特定客戶,且與告訴人陸一嬋簽約,提供其使用之陳韻如中國信託帳戶予告訴人匯款,告訴人共支付79萬2000元,被告有施作拆除工程及牽水電管路之事實。 2 同案被告陳韻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陳韻如中國信託帳戶是被告周柏翰在使用之事實。 3 告訴人陸一嬋於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遭被告周柏翰詐騙而匯款至陳韻如中國信託帳戶內,惟周柏翰僅進場拆除原有之裝潢及清運,即未再進場施作之事實。 4 (1)證人林義舜於偵查中 之證述 (2)證人林義舜提出進場施工相片10張 (3)告訴人提出與證人林義舜之LINE對話截圖1張 被告違約後,告訴人另委請裝潢承包商林義舜至臨沂街房屋施作,施作前現場僅見舊的隔間拆除及牽水電管路之事實。 5 證人楊聯振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違約後,告訴人另委請水電工程包商楊聯振至臨沂街房屋施作,施作前現場僅施作拆除工程及牽部分水電管路之事實。 6 好日子事務所臉書粉絲專業截圖、工程合約書、合約追加工程預算契約、存證信函及回執、陳韻如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匯款紀錄各1份、匯款單6紙 被告周柏翰明知無依約施工之意願及能力,仍於臉書成立好日子事務所,招攬不特定客戶,致告訴人陸一嬋不疑有他而與被告簽約並匯款、交付3萬元追加工程款之事實。 7 被告周柏翰提出之施工前相片8張、施工後相片15張 被告與告訴人訂約後僅有施作拆除工程及牽水電管路之事實。 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判決1份 被告於000年0月間,亦以雷同手法向第3人周麗貞要求提前支付或追加工程款,致該客戶受有損失之事實。犯罪事實(二)、(三)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柏翰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周柏翰在臉書成立好日子事務所,招攬不特定客戶,且與告訴人陳麗雪及李柏諭簽約,提供其使用之中國信託帳戶予告訴人2人匯款,告訴人陳麗雪及李柏諭分別支付332萬3,750元、133萬8000元, 之事實。 3 (1)告訴人陳麗雪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指訴 (2)證人張詺瑋於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遭被告周柏翰詐騙而匯款至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內,惟拆除工程只完成廁所 及房屋外牆及一些零散的地方,水電工程只完成2及3樓廁所的管路配置,另請抓漏師傅施打100支防水針之事實。 4 告訴人李柏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遭被告周柏翰詐騙而匯款至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內,惟被告只有拆除廚房及廚房旁的房間,其餘工程均未施作之事實。 5 證人即鑫德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淑娟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110年間曾帶客人來挑選建材,之後來電要訂貨,公司小姐告知需先收訂金,被告說再考慮,就無下文之事實。 6 (1)證人郭宗沛於偵查中 之證述 (2)證人郭宗沛提出之報價單1張 被告於110年間曾帶客人來挑選衛浴,公司有出報價單給好日子事務所,但之後就沒有下文之事實。 7 證人莊庭懿於偵查中之證述 曾在佳里區房屋施作防水針100針,被告未依約支付工資之事實。 8 好日子事務所臉書粉絲專業截圖、好日子事務所粉絲團中張貼其他設計師施作品的比對圖、被告周柏翰與告訴人陳麗雪之工程合約書、臉書對話截圖、LINE對話及匯款截圖、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未完成拆除工程相片4張 被告周柏翰明知無依約施工之意願及能力,仍於臉書成立好日子事務所,並張貼其他設計師施作品,招攬不特定客戶,致告訴人陳麗雪及其配偶張詺瑋不疑有他而與被告簽約並匯款332萬3,750元至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 被告拆除工程僅完成部分、水電工程只完成2及3樓廁所的管路配置,另請抓漏師傅施打100支防水針之事實。 9 被告周柏翰與告訴人李柏諭之工程合約書、LINE對話及匯款截圖 被告周柏翰明知無依約施工之意願及能力,仍於臉書成立好日子事務所,招攬不特定客戶,致告訴人李柏諭不疑有他而與被告簽約並匯款168萬8500元至周柏翰中國信託帳戶,被告只有拆除廚房及廚房旁的房間,其餘工程均未施作之事實。 10 住宅消保會住宅糾紛爭議鑑識鑑定報告書1份 本件佳里區房屋部分,就原估價單工項部分,僅施作11%,非合意追加工項部分,被告僅施作價值9萬5000元,僅佔7%,顯與收取之332萬3,750元應施作之工程不符之事實。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各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各1份 被告於000年0月間及同年0月間,亦以雷同手法向第3人葉子誠、尹淑慧要求提前支付或追加工程款,致該客戶受有損失之事實。
二、核被告周柏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至(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末被告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檢察官 李 駿 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順 登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於110年2月26日佯稱有保留鋼骨結構部分,需付訂金 110年2月28日19時15分 5萬元 2 110年2月28日20時11分 5萬元 3 110年3月1日9時30分 5萬元 4 110年3月1日9時32分 5萬元 5 110年3月2日6時33分 5萬元 6 110年3月2日6時35分 5萬元 7 於110年3月8日佯稱提前下訂,磁磚可拿到優惠,但要再付訂金 110年5月11日 53萬元 8 於110年6月4日佯稱需要的電線跟鋁門原料一直漲價,可先全部下料完成,需再付訂金 110年6月4日 12萬元 9 於110年6月8日佯稱拆除工程要開始進場施作,需支付20萬元 110年6月8日 20萬元 10 於110年6月11日佯稱冷氣移機、加新管路、牽排水,需支付2萬5,750元,並承諾會交付收據 110年6月11日 2萬5,750元 11 110年6月18日佯稱接下來要進行拆除工程,需匯入第二期剩餘拆除工程款 110年6月18日 51萬元 00 000年0月間佯稱要開始施作泥作工程 110年7月2日 30萬元 110年7月6日 12萬元 110年7月14日 41萬元 00 000年0月間佯稱有與結構技師看過,建議將樓梯位置轉向,需另付12萬元預定材料 110年7月15日 12萬元 14 110年7月22日佯稱:牆壁內部以儀器測量發現結構嚴重毀損及鋼筋鏽蝕,要打環氧樹脂、先付訂金可先訂料,可以從100支針增為150支針 110年7月22日 18萬元 15 110年7月24日佯稱:廠商說要再匯款7萬元才有150支針的優惠 110年7月24日 7萬元 16 110年9月3日佯稱:要再追加4樓防水300針、內玄關門及大門要提前訂料 110年9月3日 7萬元 110年9月3日 25萬元 110年9月3日 11萬8,000元附表二編號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10年7月27日佯稱:之前向告訴人李柏諭說要送的廚具,因有其他客人要,若先付訂金,才能送廚具、鋼骨工程要先訂料,以免後續鋼骨漲價 110年7月28日 5萬元 110年7月28日 5萬元 110年7月29日 55萬元 2 110年8月4日、同年8月10日佯稱:近期鋁門窗價格上漲、水泥、磚塊也要上漲 110年8月6日 10萬元 110年8月10日 10萬元 110年8月19日 35萬元 110年8月30日 13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