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瑾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瑾芝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共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瑾芝因認其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財物遭竊之事與其兄劉奎佐當時之女友周宜萱(原名:周漪婷,業與劉奎佐辦理結婚登記)有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上臉書網站後,以暱稱「劉瑾芝」在該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帳號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而以此方式指摘周宜萱涉嫌竊盜並公然對周宜萱予以侮辱,足以貶損周宜萱之名譽。嗣經周宜萱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宜萱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為本案為應科拘役之案件,爰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因認其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財物遭竊之事與其兄劉奎佐當時之女友周宜萱有關,遂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均在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連上臉書網站後,以暱稱「劉瑾芝」在該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帳號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周宜萱之陳述相符,復有臉書網頁截圖2份、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在該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帳號個人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顯在具體指摘被害人涉嫌竊盜,並以「蛇蠍心腸」、「醜人多作怪」等抽象言語辱罵被害人,衡諸社會常情,已足使進入該頁面閱覽之不特定人,就被害人之人格、地位產生負面評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至於被告雖提出對話記錄及照片為證,然觀其內容,並無法證明被告所張貼之上開文字為真。此外,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貼之文字為真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從而,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以及公然侮辱被害人等犯行,足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而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被告二次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時間差距已約4月,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於網路上散布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文字,並辱罵被害人,對於被害人名譽之妨害非輕;兼衡被告之年紀、素行(前有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智識程度(高職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陳稱因此患有精神疾病(病歷0份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方式及被害人同一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及可能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並有調查之可能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自均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5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字第1910號案件證物及其兄劉奎佐、被害人之裁判書,以證明其財物被搶之事為真,然經本院調取劉奎佐、被害人之前案紀錄表,被害人並無財產犯罪前科,僅有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184號案件起訴(尚未判決)之紀錄,劉奎佐則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10號案件偵查(尚未起訴)之紀錄,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0號案件證物及劉奎佐之裁判書,顯與被害人無關,被害人亦無任何刑事案件裁判書可以調閱。從而,被告上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時間 張貼之文字 110年12月17日 某時許 「110年3月我哥,認識的一個中壢人,屬牛的周漪婷,6月就立馬帶回家住,不久就繳不出車貸被拖走...(省略),而10月回去發現她拿鑰匙,但從未到過我房內...,直到,失竊前個11/19回家接小姪女時,我有巡視錢財都還在,但家人返家後,我發現他和我哥眼神動作,相當古怪非常可疑...,可能已經計畫好,要下手行竊了...,行竊結束後,她故意告知要跟我借取褲子...,我一直告知她去我房隔壁的雜物房拿取...,她還故意問我有否貴重物品,我故意避而不談就是,不想讓她去我房內,再來送小姪女回去時我就報警了,我當天回家,我哥帶著孩子往房內去(從不帶孩子的),習慣不同就有鬼,好像故意避著...,警察來後我哥聽見動靜,假裝打給她,她回來時還穿著我的衣服打扮俏麗,打開房門全都跟原來不同,金銀飾品、錢財珠寶與錢有關,全都不翼而飛...,報警後...,他還一直強調他是第一次進我房,還約我媽請我媽陪他進去...,我出事時還幸災樂禍,勾我媽的手說要跟買還來不及移的保險櫃,我聽警察房鎖沒有外來破壞痕跡,又說他們房的抽屜有三、四十萬...,我請他拿給我金飾看時...,順便拿走桌上發票...,發現11/26就花了至少70萬,為何如此可惡,說詞反覆無常、顛倒是非,還說是之前存的,謊話連篇,真的貪得無厭,二手車還能全貸,請各位如果有認識熟識該名女性,請幫幫忙,私密我,真的是心機重城府深,手段毒辣蛇蠍心腸,因眼紅羨慕侵佔霸佔我的一切...,挑撥離間兄妹反目...,拿偷盜贓款撒嬌討好我父母...(省略)」。附表二時間 張貼之文字 備註 111年4月13日 11時10分許 「該死的臭三八偷拐搶騙無惡不作不得好死,你確定有人敢接你的告訴嗎?上千萬的債務!竊盜又強盜我家兩百萬的物品!海盜洗劫惡人先告狀,打人喊救命,醜人多作怪,以為跟你奶奶染一樣髮色,像你這種別說染成灰我認不出化成灰都認的出...牙尖嘴利,顛倒黑白...沒教養,品行差,自己瘋不夠侵門踏戶逼散一家人還說在行善積德...真的瘋的有夠徹底,難怪沒人要,接近的不是身敗名裂,家破人亡,剋父剋母剋夫剋子,人近殺人,佛近殺佛...在說自己促進輪迴」。 同時張貼被害人之臉書帳號暱稱(周漪婷)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