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8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8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宗隆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宗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宗隆與告訴人楊坤賜均係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下稱力匯公司)會員,告訴人另擔任力匯公司講師、領導。力匯公司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4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段000號富霖餐廳3樓(下稱富霖餐廳)舉辦餐會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指稱其欠款未還,竟意圖散布於眾,拿麥克風對現場會員指稱:「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苟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然彈劾證據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同院

100 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係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所援引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先予敘明。

三、次按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即「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因此,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藉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證人黃燕玲之證述、力匯公司111年5月18日力法字第1110518001號函等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訊據被告對曾於上開時、地口說:「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固不爭執,但堅決否認涉有誹謗罪嫌,並以:當日係先遭到告訴人言語刺激才會脫口而出上開話語,且會口說上開話語,係因聽聞陳信全講說告訴人有盜領貨品之情所致,並非憑空杜撰等語,資為抗辯(本院卷第54頁)。

五、被告於上開時、地,在富霖餐廳多人聚會時,口說:「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乙節,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本院卷第5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勘驗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05頁),此情首堪認定。因此,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上述言論,內容依目前一般社會生活通念,是否具有公共性質,可受公評,非僅涉個人私德事項?又被告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內容為真實?經查: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茲參酌上開解釋暨其協同意見,有關是否應科以誹謗罪責,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⒈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

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chillingeffect)。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

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二)被告固於上述時、地,口說:「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然被告於110年1月24日口說上述話語之前,陳信全已先後於109年10月19日、同年月20日在自己臉書上發表:「本人陳信全力匯會員tw00000000,以為力匯昰家,公平,公正,公開的公司,或者是公司不了解一些幹部的所做所為,幹部可幫下面同仁領貨,但應該需要本人同意嗎,不然是否小偷有何不同,幫別人領了14套7+3貨一年,一年内只给約4套貨,其他貨任由他自己運作,如果我有冤枉他,可拿他當初領單產品來公司掃描,而不是拿偷天換日的產品來交代,又欺騙下線去年入單就要全部領回產品,跟本是誤唬爛,力匯公司這方面處理方式真的太差了,如果是真的力匯要跟我如何交代,為了真實我不在乎與力匯為敵,本人與立委律師請教過了,力匯的法律部門有如行同虚弱,此幹部行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我們的領導是不是都在睡覺,還是裝睡,如果本人以上陳述如不屬實,本人願負責所有法律責任,如力匯還有官官相護心態,本人也將悍衛到底,以死相搏。陳信全上」、「本人陳信全繼昨日發文,可能對力匯公司有些許誤解,在此澄清如有造成公司誤解本人在此道歉,目地是受到不肖幹部的欺凌,盜領他人貨品,產品有如金錢,10套7+3產品讓他盜領,未經他人同意領取他人產品是不要竊盜行為,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所有法律責任。」等言論,此情業據證人黃燕玲證稱在卷(本院卷第165至166頁),並有被告提出之陳信全臉書截圖2份附卷可參(偵二卷第27頁、第29頁),且於本院111年8月29日準備程序時,陳信全上開臉書言論仍舊存在,亦據被告當庭提出手機供本院翻拍內容附卷可佐(本院卷第56頁、第61至63頁),堪認被告係因相信陳信全臉書上張貼上開言論,始為口說:「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其主觀上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三)至於公訴人雖主張被告主觀上係認為告訴人盜領陳信全姐姐陳淑娟、姊夫孟紹興的貨品,陳信全與姐姐陳淑娟、姊夫孟紹興彼此間人格並不相同,但被告卻稱上開富霖餐廳多人聚會場合,口說:「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且遭告訴人否認後,猶未當場更正,足見被告涉犯誹謗罪行明確等語。然:

1.陳信全臉書上張貼上開言論,僅提及有貨品遭盜領之情,並未提及究竟是何人貨品遭盜領,是以被告誤認係陳信全的貨品遭告訴人盜領,亦非無此可能。縱被告主觀上認為係陳信全姐姐陳淑娟、姊夫孟紹興之貨品遭告訴人盜領,但卻簡稱為:「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但依據證人黃燕玲證稱:「(問:就方才妳跟陳信全的對話內容,你們是在講誰領了誰的貨?)我們講的全都是陳信全及他的姐姐、姐夫,因為直銷有分兩種,一個是直銷商,陳信全的姐姐、姐夫是一般客戶,但我們通常都是講直銷商的名字,我們會以一個頭下去講,陳信全就是直銷商。」、「(問:所以被領走貨的人是誰?)我們都是直接說陳信全。」等語可知(本院卷第156頁),直銷行業因會員眾多,彼此間不可能全部認識,常會直接簡稱直銷商之名稱,而被告係因告訴人先在大庭廣眾之下,質疑被告有積欠他人金錢不還之情事後,才會口出:「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亦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勘驗筆錄附卷可參(甲男為被告,乙男為告訴人),因此,故縱係被告知悉係陳信全姐姐陳淑娟、姊夫孟紹興之貨品遭人盜領,但被告於情急之下,簡稱為陳信全的貨品遭盜領,亦在所難免;況依附表二編號2勘驗筆錄之記載,告訴人聽聞被告指稱伊盜領他人貨之時,係怒斥被告指稱他盜領他人貨品等語不實在,並非質疑被告指稱他盜領何人貨品等語不實在,亦即重點在於被告指稱告訴人盜領他人貨品此一說法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無毀損告訴人名譽,至於是否有精準提及盜領何人貨品,並非告訴人名譽是否受損審酌之重點,故自難以此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2.至於陳信全經檢察官傳喚時未到庭,雖曾具狀陳稱:「..關於莊宗隆與楊坤賜之案件,本人因身體不適因素,況且真的莊某無中生有,本人未曾說過楊某有任何有做過對本人有任何之傷害行為..」等語,有其出具、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3月18日收訖之信函1份在卷可參(偵二卷第91頁),但依據證人黃燕玲提出其與陳信全於111年2月13日對話錄音,經本院勘驗後,製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52至154頁)可知:陳信全係因為積欠告訴人新臺幣7萬元,始不願到庭說明事情詳細經過,亦無法依此遽認被告有杜撰事實,損害告訴人名譽之惡意存在。

(四)又觀之被告上開口出:「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之內容,係指告訴人身為直銷業之高層,竟有盜領下屬貨品之疑慮,而直銷行業,上、下屬關係密切,且會員眾多,如發生上司盜領下屬貨品,將嚴重影響下屬、甚至各層級會員之權益,具有公共性質,非僅涉個人私德,依目前一般社會生活通念,亦屬公共領域,而均為可受公評事項。又隨著網路文化的盛行,公共話語權不再由國家、財團、媒體所壟斷,藉由網路公共平台以為媒介,任何人均可對公眾傳播自己的創意、經歷、意見,並得藉由凝聚輿論力量,取得監督對抗國家、財團、媒體等傳統強勢一方之武器,所有資訊在公開的網路公共平台上接受來自各行各業、各種背景身分之公眾不斷交流檢驗,達到幾近完全競爭的言論自由市場,政府、單一政黨、財團、媒體無法再完全壟斷資訊並主導輿論風向,公眾也在不斷接受各種多元資訊、價值觀衝擊的過程中,逐漸養成獨立思考判斷能力、形塑個人意識、價值觀,長久以往,有利於公民素質的提升、多元而包容社會的形成,及民主法制的穩固。是以,公眾話語權不應由國家、財團、媒體等壟斷,每個社會參與者均應享有與國家、財團、媒體等平等之發言權,其言論自由應受同等之保障。然因網路文化傳播廣泛、快速的特性,若錯誤、扭曲資訊遭有心或無意人士在網路散布流傳,對當事人所造成經濟或社會生活上傷害常遠大於傳統資訊傳播方式,如何在言論自由、個人名譽,甚至隱私保護間取得平衡,劃出明確行為規範邊線,進而確保公眾社會共同生活、穩定社會秩序,誠屬難題。大法官為此作成釋字509號解釋,宣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有援用美國憲法上「真實惡意」原則,認為行為人應就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盡相當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就此查證義務之程度,一般個人非如國家、財團企業、媒體等擁有龐大人力、財力資源用以追查確認事實真偽,所謂查證管道無非當事人親身口述、報章雜誌、網路資訊等來源,以一般國民社會生活通念,除被告親身經歷此部分毋庸贅論,既有人(於本案中,即指陳信全)親自在自己臉書上提及貨品遭告訴人盜領之情形,應認被告確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述之內容為真實。否則若對一般民眾課與幾乎等同國家、財團企業、媒體之查證義務,要求查證至絕對真實程度,不然即動輒以刑罰相繩,無異剝奪一般民眾於網路上之發言權,使社會發展進程倒退回由國家、財團企業、媒體壟斷公共話語權之階段,誠非多元開放的民主法治社會所樂見。

(五)再者,陳信全未向力匯公司提及告訴人盜領陳信全或陳信全親友之貨品,固有力匯公司111年5月18日力匯法字第1110518001號函1份附卷可參(偵二卷第103頁)。然此僅係陳信全有無向力匯公司申訴自己或親友權益受損,與被告是否相信陳信全主張自己貨品遭告訴人盜領一事無關,亦不能依此即認被告有誹謗之故意。

(六)從而,被告之行為在客觀上固有具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情,但主觀上依現存證據,亦難認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六、綜上所述,被告口出:「楊坤賜盜領陳信全的貨」等語,內容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乃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然被告所指摘內容,為告訴人身為直銷業高層,對下屬之信賴性必須有相當程度之要求,依目前一般社會生活通念,具有公共性質,可受公評,非僅涉個人私德事項,且據被告所提出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上開所述內容為真實,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尚難認被告有以不實事項誹謗告訴人之故意,自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未能合致。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誹謗罪行,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表一(楊坤賜影片1.mp4):

編號 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內容 1 00:00 畫面中出現一名上半身穿白色長袖上衣,繫一條黑色領帶,右手拿一個直立警示牌,左手持一支麥克風的男子,以下簡稱乙男,乙男左手持麥克風對著一名男子說話,該名男子全身穿著一套黑色西裝,以下簡稱甲男。 2 00:01 至 01:17 乙男:「你騙了人家的錢,騙了人家的貨,你買了貨,買了單,貨拿走,不付錢是什麼意思?我現在問你這樣事情,如果我有講半句虛言,麻煩錄影,這邊我都有叫他們錄影,給我告沒有關係(台語)。我跟你講一件事情好不好,今天的話,買賣麻煩錢給人家,這簡單事情,弄得這麼...(台語)。我希望各位在這邊的話,我跟你講,大家把話講清楚,為什麼騙人家的錢?為什麼?一個小女生,一個小女生,你騙人家錢,叫人家,騙了人家錢,拿了人家貨,一毛錢不付;對謀,你媽媽在這裡,對不對,我想要問你一個問題就好,你要怎樣跟人家交代(台語)。你跟我講,沒有把我當一回事,沒有關係(台語)。我現在就在這邊質疑。就在這邊問你。來,請問,你有沒有拿人家的貨。有沒有?」 甲男:「他有沒有領我的貨?」 乙男:「有沒有拿人家的貨嗎?你買了貨有沒有付錢?來,大聲講,麥克風給你(台語)。你買貨有給人家錢謀(台語)?有沒有付錢?有沒有?我跟你講,今天不是我不給你面子,是你不給我面子。」 2 01:19至 02:49 乙男:「怎樣,怎樣,來,現在說清楚,說清楚,來,我跟你講喔(台語),今天的話,你把我當作什麼(台語),你跟我把事情喬好了,你說的,你賺錢要還給人家,你今天是答應我,賺錢要還給人家,明文的,我拿LINE給你看(台語),那你今天賺了錢,確定賺了錢,為什麼一毛不還?還說不準我插手你的事,是什麼意思(台語)?來,我現在人在這裡,大聲講,麥克風給你(台語)。來,我有冤枉你喔,來,各位聽清楚,冤枉他一句,我在這邊下跪,跟他道歉,300萬我付,來,300萬遮羞費(台語),我付,我如果講一句虛言。來,你今天就跟我講要怎麼處理就好(台語)。我們做人公道啦(台語)。有謀,你今天的話,拿了人家的貨,付了人家錢...」 (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來,這件事情,我自己跟他們處理,不是跟你處理,從頭到尾都沒有你的事情,好不好。」 乙男:「沒,這我的代誌,這我的代誌,今天是我跟他的代誌(台語)。」 甲男:「你要喬代誌(台語)。」 乙男:「沒錯,我就是要喬(台語)。」 甲男:「沒關係。」 甲男:「好,我只能跟你講說,現在,現在是,我已經跟他處理好了。」 乙男:「伯母,他之前跟我喬的,他之前跟我喬的(台語)。」 (乙男跟其他人對話) 乙男:「喬好,把我當蕭仔,然後跟我講,沒有我的事情,那你現在是怎樣(台語)。」 3 02:53 至 04:56 甲男:「那麻煩你道歉好嗎?你在臉書上面,你在LINE上面怎麼講?自己講。」 乙男:「我跟你道歉喔。」 甲男:「我可以告你喔。」 乙男:「告我,告我,你要不敢告我,趁你媽媽在這邊,你知謀(台語)。」 甲男:「我已經跟他們處理好了。」 乙男:「處理什麼?來,騙ㄟ啦,來,你處理(台語)。」 甲男:「2月5號,你可以自己打電話跟他們講。」 乙男:「來,2月5號,怎麼處理,怎麼處理,你跟我講。」 (乙男與其他人對話,略。) 甲男:「賀了賀了(台語),這些跟他們都沒有關係。好嗎?我已經處理好了。2月5號,要給你看嗎?」 乙男:「2月5號?還多少?還多少?來,還多少,來,大聲說出來,大聲說出來(台語),還多少?還多少?」 甲男:「我覺得你這樣不是在處理事情(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來,我說一句話,時間,2年有夠久謀(台語)。沒啦。咱們說實在話(台語),買東西要不要付錢?買東西要不要付錢?有謀,啊人就在這,現場就在這,你問他,錢有沒有付給人家,問你一句,很簡單,這種東西就不用囉嗦,有沒有要付給人家?」 甲男:「有啊(台語)。」 乙男:「有謀,付多少,付1元ㄟ、還是付2元(台語)?付多少,大聲說出來(台語)。沒,姊姊,我說真的,我被他裝肖仔裝很多遍了。做人是這樣,尊重二字,你知謀(台語)?你今天不懂尊重二字,我不用尊重你,我說這樣對嗎(台語)?是不是?對謀?啊不是啊,要尊重,是不是?」 甲男:「我也可以講話吧?可以吧?」 甲男:「來,這一個人,28瓶..」。附表二(楊坤賜影片2.mp4):

編號 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內容 1 00:01 至 02:34 甲男:「來,好不好。」 乙男:「錄起來(台語)。」 甲男:「還我貨這樣,賀不賀(台語)。」 乙男:「什麼還你貨(台語)?」(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還我28瓶的貨,是你把我領走的。」 乙男:「然後呢?」 甲男:「然後,你公然在LINE上面講我的壞話,請你道歉。」 乙男:「怎樣(台語),我為什麼要道歉,你什麼東西,我要跟你道歉。」 甲男:「那我為什麼要跟你道歉?」 乙男:「來喔,聽厚清楚喔,沒啦,欠錢欠到還叫人家說失禮,這種是怎麼教的啦,欠人家錢,還要叫人家跟他說失禮(台語)?欠錢欠到太囂張了,那真的是糟蹋的謀抄謀小,你知道嗎?我們是有修養的人,你知道嗎?(台語)」 甲男:「我覺得你根本不會處理事情(台語)。」 乙男:「不會處理事情,處理什麼事情(台語)?」 甲男坐在椅子上,翹著右腳。乙男站立在甲男前方。(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我跟你講喔,阿伯,欠錢欠得謀抄謀小,欠得很囂張,又欠得很唱秋,是在欠怎樣的,欠錢是怎樣,現在欠錢都這樣用的喔(台語)。」 甲男:「你可以私底下解決。」 乙男:「私底下喔,我跟你私底下就沒辦法解決啦(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你知謀?糟蹋人,糟蹋得謀小的,你知謀?對不對,不然要怎樣,下來樓下(台語)?」 (乙男跟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聲量變大,疑似拿起麥克風說話。 乙男:「我講一句話,我今天跟唐(音譯)說一句話,我跟你說失禮,抱歉(台語),我跟你說,為什麼今天要這樣,我跟你講,因為今天他在我們的團隊,我們團隊要有名聲,今天因為這樣,人家已經要找我們團隊,要把我們團隊名聲弄臭,我們要名聲,對不對,是不是,你不要名聲,我們要,我們團隊名聲要,您知道嗎?(台語) 」 2 02:35 至 04:16 甲男:「你給人家領貨,領什麼貨(台語)?」 乙男:「我領你的貨厚(台語)?」 甲男:「你領人家的貨,信全的貨。」 乙男:「我領你的貨,啥(台語)?」 甲男:「陳信全,你要怎麼說?你自己有名聲嗎(台語)?」 甲男說話聲變大,疑似拿起麥克風說話。 甲男:「來,陳信全,陳信全,來,有人認識陳信全嗎?這個是你做出來的事情。你有沒有偷領人家的貨?有沒有?有沒有(大聲)。」 乙男:「沒啊,怎樣,怎樣(台語)。」 甲男:「陳信全的貨,你有沒有給人家偷領?」 乙男:「沒ㄟ沒ㄟ,怎樣呢(台語)。」 甲男:「沒有喔,錄影喔,來,我去叫陳信全來。」 乙男:「OKOK,就這樣,賀賀賀(台語)。」 甲男:「自己沒有正,就不要講。漏氣。」 乙男:「我跟你講因為這樣,力匯漏氣。你知謀?(台語)」。 甲男:「陳信全是誰?陳信全是誰?你有沒有盜領人家的貨?有沒有(大聲)。」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又在那邊黑白弄(台語)。」 甲男:「不是嗎?人家都已經告去公司了。」 (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有沒有陳信全?有沒有盜領人家的貨?」 乙男:「沒有。」 甲男:「沒有。」(旁邊人說話,略) 旁人「嘿相蕊ㄟ」(台語)。 乙男:「你說我盜領人家的貨。你說我盜領別人的貨」 甲男:「你沒有盜領人家的貨嗎?」 乙男:「你說我盜領別人的貨。你說我盜領別人的貨。 甲男:「要不然呢?人家不是已經都告到公司了嗎?」 乙男:「沒有耶。沒有耶。」 甲男:「沒有。」 乙男:「你要搞清楚耶。黑白講話(台語)。」 甲男:「誰說我黑白講話。」 3 04:16 至 04:57 乙男:「欠錢欠得那麼囂張(台語)。」 甲男:「誰黑白講話(台語)。」 乙男:「欠錢欠三小(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我說,沒關係,我沒做沒關係,沒做沒關係(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你有沒有給人家面子。」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你需要面子喔,我跟你講,我會罵你不要臉。」 甲男:「你高興了嗎?」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錢要給人家謀?錢要給人家謀(台語)?」 甲男:「那你有沒有給人家領貨謀(台語)?」 乙男:「沒ㄟ(台語)。」 甲男:「沒,你開心了嗎?」 乙男:「是在講什麼(台語)?」 甲男:「你開心了沒有?」附表三(楊坤賜影片3.mp4):

編號 影片播放時間 影片內容 1 00:01 至 02:10 甲男:「開心了沒有?」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錢要還,對不對(台語)?」 甲男:「我要還,我沒說我不還,我跟他媽媽都喬好了,你是在亂三小(台語)。」 乙男:「喬三小,我會盯到您還為止(大聲,台語)。」 甲男:「來啊(台語)。」 乙男:「要還沒?要還沒,要還沒(台語)?」 甲男:「要喬嗎?要嗆呢(台語)?」 乙男:「嗆我,你還不夠格?我跟你講(台語)。」 乙男:「阿伯,我跟你講,你兒子要是沒有騙人家錢。(台語)。」 甲男:「怎樣,你再給我唸,你再給我唸(大聲,台語)。」 乙男:「我跟你講,我就是給你洗門風,看要怎麼洗,沒關係,這樣好不好(台語)」。 甲男:「你閉嘴(台語)。」 乙男:「你兒子騙人家的錢,騙人家錢,要是沒有騙人家錢,我給你洗門風,沒關係(台語)。」 甲男:「不要理他,沒你的代誌(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我本來就已經處理好了。我先講,我已經處理好了,你可以現在電話,來,電話拿給我,立即打給你媽媽(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甲男:「為什麼他要這樣?領什麼領(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 乙男:「我跟你講,人家真的已經鬧到我們這裡來了,,你聽懂沒,事實,你知道嗎(台語)?」 甲男:「2月5號...」 甲男:「你這樣是要怎麼算了,從頭到尾都處理完了,為什麼要這樣(台語)?」 (旁邊人說話,略)附表四(陳信全錄音檔我1.mp4):

編號 錄音播放時間 錄音內容 1 00:00 至 00:14 黃燕玲:沒關係啦,阿我知道你因為你欠楊坤賜7萬塊啦,你怕他跟你討啦,這是第一個事情。第二件事情,不可否認的是,他確實就是盜領你姊夫的貨,不然你不可能在FB跟群組講。 2 00:13 至 00:19 陳信全:嘿啦嘿啦(台語),如果,如果不信的話,那個檢察官可以開拘票去公司查,這樣最清楚阿。 3 00:20 黃燕玲:賀阿,賀阿,賀,了解(台語)。 4 00:22 至 00:30 陳信全:楊坤賜之前說,說要賠,說要是沒怎樣,說無中生有,要賠多少又多少,對謀(台語)。 5 00:31 黃燕玲:嗯,嗯,我了解。 6 00:32 至 00:34 陳信全:嘿阿,現在就換你們開要求(台語)。 7 00:35 黃燕玲:嗯,我了解(台語)。 8 00:36 至 00:44 陳信全:我之前...嘿啦嘿啦...因為...唉(台語),原諒我的那個,因為畢竟時間也太久了,說真的,恨也恨完了。 9 00:45 黃燕玲:賀,賀(台語)。 10 00:46 陳信全:盡量不要聽到這個人的聲音啦。 11 00:48 黃燕玲:賀啊(台語)。 12 00:49 陳信全:盡量不要聽到這個人的一切,這樣啦。 13 00:51 陳燕玲:賀啊(台語),沒問題,我OK。附表五(陳信全錄音檔2.mp4):

編號 錄音播放時間 錄音內容 1 00:00 至 00:08 黃燕玲:好啦,但是說真的啦,楊坤賜確實盜領你姊夫的貨,這也是你當初,你也是有跟我們講,也確實有這件事情嘛。 2 00:08 至 00:19 陳信全:對,這個,這個我有跟我姊夫討論過,這個不管有沒有盜領啦,就是,ㄟ,從20...,這個越拖越久,這個頭腦都已經... 3 00:20 至 00:24 黃燕玲:我知道啦,但是因為確實就是有這件事情,啊因為那天他們... 4 00:24 至 00:31 陳信全:如果,如果沒有的話,公司,公司電腦查就最清楚了,你懂我意思嗎? 5 00:31 至 00:49 黃燕玲:我知道啦,啊就是也確實因為這件事情,不然你FB也不可能都去PO這些,甚至你在群組上面,你也不可能直接就是跟他槓起來,就說你,那個上面幹部盜領本人誰誰誰的貨,你也不可能群組這麼講,也確實有這件事情,對不對? 6 00:49 至 00:57 陳信全:嘿啊(台語),上次我也給你說,給你,給你那個,我姊夫最後全部的貨拿到的日期了啊。 7 00:57 至 01:10 黃燕玲:喔,對,你那時候有給我,對啊,因為你那時候是,你那時候是有打算要出來幫我們做證啦,但是可能因為現在你也就是說,你欠他7萬塊,你怕他又跟你要這7萬塊,對不對? 8 01:10 至 01:24 陳信全:對,然後,因為等一下,你知道,因為卡到官司,如果說,我們講一句比較難聽一點的,人不為己,天珠地滅,今天如果是我弟的事情啦...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