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柏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柏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如附件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柏州與楊御甲(原名:楊大志)為網路認識之朋友,林柏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向楊御甲佯稱可以提供其所購得之土地,讓楊御甲投資經營停車場,致楊御甲因而陷於錯誤,以為林柏州確有在臺南市花園夜市購得土地可經營停車場,乃同意投資規劃成停車場,而於同年月18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林柏州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林柏州為取信楊御甲,又於同年月19日下午12時40分許,帶楊御甲前往臺南市北區和緯路2段與海安路3段路口臺南市花園夜市附近【以下簡稱本案投資地點】,向楊御甲佯稱該處土地為其所有,且可供楊御甲投資經營停車場,致楊御甲誤信林柏州為該土地之所有人,遂於同日下午1時15分至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內(以下簡稱星巴克),與林柏州談論簽約事宜。期間林柏州自稱為「柏昱工程行」之負責人,並出示「柏昱工程行」名片及台南市北區136570停車場委託經營案契約書(草案)【以下簡稱契約草案】予楊御甲閱覽,因該契約草案上載主辦機關為:
「柏昱工程行」,楊御甲因而誤信林柏州為「柏昱工程行」負責人,且為本案投資地點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自己係向「柏昱工程行」承租土地設立停車場設備等情,乃與之簽署「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並交付14萬元現金予林柏州,後再於同日匯款5萬元至林柏州中信帳戶。惟嗣後楊御甲再前往上開本案投資地點查證後發現地主另有他人,且該地主表示不認識林柏州,亦不知悉投資停車場一事,楊御甲始悉受騙並報警提告。
二、案經楊御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本案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被告林柏州犯罪,並為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43頁),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當時,既非受違法詢問,亦無何影響被告或證人陳述任意性之不適當情況,所供、所證內容復與本案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亦無其他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9條之5之規定,前揭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證內容均有證據能力。至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上開被告犯罪並為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均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柏州對於:告訴人楊御甲於109年12月同意投資,與被告一起經營停車場後,於同年月18日匯款3萬元至被告所有之中信帳戶。被告並於次日即同年月19日下午12時40分許,帶告訴人前往勘查本案投資地點。嗣告訴人於同日下午1時15分至45分許,在星巴克與被告簽署「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期間被告並提供前揭「柏昱工程行」名片、契約草案予告訴人閱覽,告訴人即與之簽立契約,並於同日匯款5萬元至林柏州之中信帳戶;且其並非本案投資地點之所有人或有權管領之人,亦未曾與該土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聯繫相關購買或承租事宜;被告非「柏昱工程行」之負責人等事實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詐欺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告訴人,沒有跟他說我已經買下本案投資地點或者是土地權利人,我是說我會去跟本案投資地點的土地所有權人商量,我們在line的對話上就有跟他講說土地不是我的,是我們一起向地主劉先生承租,我可以幫他做整塊土地的規劃;我是簽完約才打算聯絡地主,停車場標案相關資料與本件無關;有跟告訴人說柏昱工程行還沒有成立,但是已經申請了;告訴人只有匯給我8萬元,沒有面交我14萬元現金云云。
二、經查,前開被告林柏州供認之事實,核與告訴人楊御甲證述與被告簽約、查看本案投資地點、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等情相符(警卷第11至15頁、偵1卷第9、10頁、第180至181頁),亦與證人即該土地之管理人沈坤麟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吻合(偵1卷第244頁);並有被告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影本(警卷第25至27頁)、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警卷第37至53頁)、台南市北區136570停車場委託經營案契約書(草案)(警卷第55至95頁)、109年12月19日下午1時14分至下午2時30分許之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星巴克咖啡店內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卷第109至111頁)、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1卷第70至153頁【告訴人提供】、同警卷第115至119頁、第123至143頁、偵1卷第207至238頁【被告提供】)、柏昱工程行名片(警卷第145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認定。
三、被告林柏州既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之詐欺犯行;㈡告訴人楊御甲是否有交付14萬元現金予被告。查:
(一)被告林柏州是否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部分: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御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9年12月19
號是我跟被告是第一次見面,因為他跟我說這個標的物很搶手,他的朋友都是不看場地直接匯錢給他,說要我先匯訂金3萬元給他;見面時他跟我說這個停車場是他要跟我合作的項目,他已經取得使用的權利,要我跟他合作,把錢給他,停車場開始營運之後我要收每個月停車場的營收;我跟被告簽的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是被告準備的,他也有附「台南市北區136570停車場委託經營案契約書(草案)」給我看,說這個是要合作的標的,就帶我去花園夜市那裡看;我相信土地是他的才會投資;簽約之後我回去被告帶我去的停車場,詢問有沒有林柏州這個人,現場的人都說不認識,而且那個停車場還有在營業,我就錄影傳送給被告,問他停車場晚上有人使用嗎?被告就說在合約上的時間點到,地才會是我的,我就給他中信帳戶,要求他退錢(本院卷第134、139至142頁)等語。
⒉由附件2所示被告林柏州和告訴人109年12月14日、15日
的對話中,被告稱:「那是我。這是買地 買地來租給你們當停車場」(對話編號5)、「(告訴人問:花園夜市有幾個停車位?)還沒整地。明天整地起來畫車格才會知道有幾格」(對話編號7)、「我的建議是。月租客40台給租屋公司處理。由於地段是花園夜市旁。收費可以1~4每小時20元。五六日每小時30元。」(對話編號8)、「我買地買590萬。145坪 我一個月才收你37000。相當於要160個月我才能回本」(對話編號11)、「台南我會買到十個。目前加花園的地共9個」、「你知道為什麼要這樣趕嗎?第一。聖誕節要到了。第二。跨年要到了。
在來就是夜市附近沒建起來。沒規劃。會被人亂停車。亂站地這些都是商機。車場靠的是什麼。就是時機」、「(告訴人問:跨年在花園夜市對嗎)嗯。附近很多擺攤客。需要的是停車場。所以我沒辦法等。原因在這。懂嗎」、「朋友很多一直都在等待我買地。我買地下去。對你們租金是最省的。我要的是長期的。而不是短暫的。虧錢生意我不幹。沒把握我買地。虧損的比你更多」、(對話編號12)「我會請租屋公司下去快處理你的租約客」(對話編號15)等語綜合觀之,可見被告不只一次向告訴人傳達他已經買地的訊息,而且指名地點即在臺南市花園夜市旁的停車場,面積145坪、價金590萬元;又向告訴人表示因為聖誕節及跨年即將屆至,恐告訴人喪失商機而未能獲利,方而催促告訴人南下簽約,並且會請租屋公司處理告訴人的租約客問題,此語無異向告訴人傳達其對於花園夜市附近之停車場取得所有權(起碼有使用之權利)之意,否則,若被告尚未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或獲得授權,豈有可能在短短兩週內及可請租屋公司處理告訴人之租約客問題並且使被告獲得聖誕節及跨年期間之收益!況且於告訴人表示「我知道你目前要做得是買地租上面的經營權」(對話編號9)時,被告亦未為否認之意,反而稱「可以試試看。靠的是夜市。一堆要夜市附近的地。」(對話編號10)等語。
⒊又被告林柏州於109年12月19日與告訴人在星巴克簽約期
間,被告出示上載【「柏昱工程行」、林柏州、電話0000000000、台南市○○區○○路0000號】等字樣之名片及封面標註有「臺南市北區136570停車場」之契約草案予告訴人閱覽,乃本件不爭執事實,已如前述。而觀之該契約草案內容,首頁註明主辦機關為「柏昱工程行」,契約開頭載明【為加強停車場設施維護管理,提升停車場使用率及公共服務品質,柏昱工程行(以下簡稱甲方)..將甲方之「台南市北區136570停車場」委託乙方經營】等字樣,契約草案之尾頁立契約書人欄位並註明「柏昱工程行」(甲方)/代表人:林柏州/地址:臺南市○○區○○路0000號,頁尾並有「台南市停字第1000000319 交號」等字樣(見警卷第55、56、95頁)。被告出示前開內容之名片,意即向告訴人表示其為「柏昱工程行」之負責人;參諸被告與告訴人在先前之對話中曾經提及自己是在做「標案」(見附件2對話13、24),而於簽約當日提出此份已註記停車場編號,甚且有類似經過有權機關認可文號【即「台南市停字第1000000319 交號」】之契約草案,所為無非是欲使告訴人相信其為「柏昱工程行」負責人,且已經取得本案投資地點作為停車場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而與之簽約。⒋綜合上開各節,被告林柏州並非本案投資地點之所有權
人或有權管理之人,未曾向所有權人接洽關於購買或承租本案投資地點之相關事宜,亦非「柏昱工程行」之負責人,竟於與告訴人LINE對話中,對告訴人表示已經購買花園夜市附近土地,可以將土地出租給告訴人作為經營停車場使用收益,甚且帶被告至臺南市花園夜市附近之本案投資地點勘察,使被告相信該筆土地確實已處於整地完畢,隨時可以經營停車場之狀態,告訴人即將可以在近期之內之聖誕及跨年假期開始經營停車場而獲益。再於簽約時提出不實之名片及契約草案,使之相信被告確為「柏昱工程行」之負責人,且已取得停車場之標案。被告所為一切言語、動作均在誤導告訴人,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匯款及現金(現金的數額詳如下述),屬詐欺行為無誤。被告一再飾詞狡辯,毫無可採。
(二)就告訴人是否有交付14萬元現金予被告部分:⒈證人即告訴人楊御甲於本院具結作證稱:我前後共給被
告22萬元,第一次是在跟被告見面前轉帳3萬元,被告帶我去現場看過停車場之後才交付現金14萬元,之後同一天簽約(就是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完手機轉帳5萬元;當初講好說要給被告25萬元,從契約書算起來會超過25萬元,但有給折扣,被告說25萬元就好。我先給22萬元,因為後來去查發現這個投資案有詐,所以後來的3萬元就沒有給他;我本來尾款想要全部提現金,但那天去ATM提款時沒辦法額外提款,後面5萬元才用轉帳;契約上面寫押金98,000元,已經給被告了,這包含在給他的22萬元裡面;我當天晚上傳訊息要求被告退款,有提供我的帳戶號碼,之後被告也沒有把錢退還給我(本院卷第133頁至141頁)。
⒉觀之附件2所示被告林柏州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
見被告於109年12月15日確係要求告訴人準備25萬元簽約(見附件2對話紀錄編號14、15),被告並於次日稱:
麻煩下來的時候。帶雙證件與存款封面需要兩份最好中國信託沒有就其他的銀行但每月需扣除15元手續費這是機器公司在收的。跟你公司的證件(有照片就可以了)私人印章一個(簽月租客合約專用)餘款22萬(見附件2編號18)。是告訴人前開所述,被告要求其準備25萬元簽約,扣除其抵達台南匯給被告之3萬元後,原尚應給付被告22萬元,其與兩人見面當日給付被告14萬元現金之後不願繼續投資,故未給付尾款3萬元等語,與前述附件2所示內容相符,可以採信。
⒊參諸被告與告訴人簽訂之「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上載
告訴人應付之費用包含:機器49000元、租金37000元、每月電費1500元、仲介費108,000元、押(誤繕為壓)金98000元,共293,500元。此亦與告訴人前開所述「當初講好說要給被告25萬元,從契約書算起來會超過25萬元,但有給折扣,被告說25萬元就好」一節相符;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本來說要用96,000元的押金押著」、「(審判長問:告訴人不是有用LINE傳帳戶給你叫你退款?)我那時有傳過,一次要匯款13萬元,但一直沒辦法匯出去」)等語(本院卷第144頁),足徵告訴人所稱其給付被告22萬元之款項內已包含押金9萬6,000元等語為實在,且被告除已收取告訴人所匯之款項8萬元外,另有收取現金,否則被告豈有可能於告訴人向其追討時其願意匯款超過8萬元之金額!⒋綜上,告訴人楊御甲證稱除先後匯款兩次給被告總共8萬
元以外另外給付被告現金14萬元一節,與本院調查事證相符,可以採認。
(三)至被告林柏州雖另辯稱:告訴人楊御甲說他不要經營停車場了,我也有說好,錢退給你,並給他台南市東區崇善路大樓的地址,等了4個多小時等不到告訴人,還打電話給他,問什麼時候要到,等到的是警察來,說楊御甲告我詐欺,如果我是在做詐欺,就閃人了,也不會叫他來找我拿錢云云,然查:
⒈被告林柏州原稱等候告訴人4小時,後又改稱2小時(本院卷第42、143至144頁),所述前後反覆,難以遽信。
⒉證人楊御甲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那時還有去現場
,找不到這個人(即被告)等語(本院卷第134頁);參諸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顯示(附件2對話編號27),被告雖給告訴人「台南市○區○○路00巷00號」的地址,但未給予詳細樓層及姓名,告訴人追問被告之電話及姓名、樓層,被告均未回覆,告訴人並質問被告「你說過不喜歡的可以全額退現在怎麼不退?」,是告訴人顯然曾至該址而未遇被告,且無法依據被告提供之不完全地址找到被告實際所在,足認告訴人此部分所證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辯稱有在前開崇善路地址備款等候被告取回云云,與事實不符。
⒊況若被告果有還款之意,即便告訴人未準時依約到場,
其既已取得告訴人帳戶資料,大可於次日或隨時轉帳返還告訴人,然其亦自承未曾轉帳或返還款項,顯然無意返還款項,其辯稱有還款之意且無意詐欺,顯係空言虛妄之詞,要難採信。
(四)綜上,被告林柏州所辯與本院調查事證均不相符,不足採信。被告向告訴人楊御甲施用詐術詐騙取得22萬元之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柏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告訴人雖分別於109年12月18日匯款3萬元、次日給付現金14萬元及轉帳5萬元給被告,然被告目的在向告訴人詐得投資經營停車場之費用25萬元,所為之各種不實均係為完成此一詐欺犯行之橋段,該等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堪認被告係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該等行為,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次行為之接續實施而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刑法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林柏州虛構不實事由詐欺告訴人之犯罪動機,向告訴人詐得22萬元,迄今未返還分毫,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兼衡其前有傷害、公共危險、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末考量被告自陳之學識、經歷、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林柏州本案詐欺之犯罪所得為22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手機1支,為被告林柏州使用供其詐欺告訴人使用之物,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新臺幣貳拾貳萬元附件2:(被告與楊御甲(下簡稱「楊」)之對話紀錄)
1.(偵1卷第71頁)楊 :只是想賺錢跟~兼職~羨慕你的成功方式被告:賺停車費比較快………………………………
2.【109年12月14日】(偵1卷第72頁)楊 :跟租任公司配合嗎?還是被告:租地100坪不貴。3.4萬而已。
楊 :建設後續的費用就滿高的被告:一開始可以跟租公司配合。像我們都自己找民營的。比較
好談建設。上面停車場的費用。器具都可以用租的。傻子。一個月器材不到2萬………………………………
3.【109年12月14日】(偵1卷第73頁)楊 :怎麼做,民營甚麼意思被告:民營就是。自租地。不透過仲介的 想了解。在來跟我談
吧!楊 :所以要投入多少資金?被告:投入資金是看你的地。租多少。租的地點在那 真的想賺
錢。想額外投資這種。來我公司找我談吧!(以下被告陸續向告訴人表示遊戲上的慢慢哥、輝雄、熊等人都有和其合作停車場,收益良好)………………………………
4.【109年12月14日】(偵1卷第84頁)被告:(傳送檔案資料)這是我的標案。我就是靠這個在處理停車場。
………………………………
5.【109年12月14日】(偵1卷第85頁)被告:那是我。這是買地 買地來租給你們當停車場(告訴人詢問投資停車場有無可能賠錢,被告表示沒賠過,又舉「熊」和其配合的獲利成果)………………………………
6.【109年12月14日】(偵1卷第91頁)楊 :那我怎麼資跟去找?地便宜嗎?被告:我們會找地 最近都在南部找地(告訴人表達希望與被告合資,要到台南和被告見面)………………………………
7.【109年12月14日】(偵1卷第96頁、第234頁)楊 :花園夜市有幾個停車位被告:還沒整地。明天整地起來畫車格才會知道有幾格楊 :收到~所以投資30萬下去第一個月可以回收/第二個月也是
可以~保守型超過支出75000左右就能賺對嗎>?如果租金要低租約是不是要拉長?被告:是的………………………………
8.【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97頁、第233頁)被告:統計出來。可停73台。機器月租48000。停車平面37000一
個月。所以投入第一次的金額。兩個月的押金跟機器第一個月。跟開始第一個月費用。159000元。73台你可以去規劃看要租多少月租多少臨停。
我的建議是。月租客40台給租屋公司處理。由於地段是花園夜市旁。收費可以1~4每小時20元。五六日每小時30元。算起來這樣最划算。你可以自己考慮一下。
所以你每月的基本賺得在85000以上就是你賺的錢。40台。一台租1800就有72000的基本收入。扣租屋公司1成7200。00000-00000。20200臨停客超過這些金額就是賺錢。好好想一想。要就跟我說。
楊:地點在哪裡?附近辦公大樓商辦人士上班族多嗎?………………………………
9.【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98頁、第232頁)(告訴人與被告議價,希望降低金額)楊 :我知道你目前要做得是買地租上面的經營權………………………………
10.【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99頁、第232頁)被告:可以試試看。靠的是夜市。一堆要夜市附近的地。難上加
難………………………………
11.【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100頁)被告:我買地買590萬。145坪 我一個月才收你37000。相當於要
160個月我才能回本………………………………
12.【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101-102頁、第230-231頁)被告:我沒辦法等到下禮拜。我很多案場要跑。這禮拜我會在台
南。下禮拜幾乎在台中
台南我會買到十個。目前加花園的地共9個你知道為什麼要這樣趕嗎
第一。聖誕節要到了。第二。跨年要到了。在來就是夜市附近沒建起來。沒規劃。會被人亂停車。亂站地這些都是商機。車場靠的是什麼。就是時機楊 :跨年在花園夜市對嗎被告:嗯。附近 很多擺攤客。需要的是停車場。所以我沒辦法
等。原因在這。懂嗎
朋友很多一直都在等待我買地。我買地下去。對你們租金是最省的。我要的是長期的。而不是短暫的。虧錢生意我不幹。沒把握我買地。虧損的比你更多………………………………
13.【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103-104頁、第229頁)被告:自己考量。不是我要趕時間。而是我下禮拜的標案都在台
中。都是時間標案的。相信你做過標案的。絕對懂得楊 :標案是要領標備標
思考評選委員的問題回答錯誤或是資料不完整你沒有機會翻盤最大變異是評選委員跟承辦人被告:熊 慢慢。秀。黑龍。他們你都可以去問問。租金方面。
我給的便不便宜。地段方面我有沒有讓他們失望。我幫他們規劃的。有沒有合乎賺錢的基本………………………………
14.【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106頁、第227頁)楊 :所以才找機會跟你聊
如果周六二日平均一個月工作22天我22天累積工時345小時,換算一天15.6小時周休二日情況被告:你準備好25萬。跟我簽約。每個月讓你2到4萬的回收。剩
的我請租屋公司處理。 我幫你規劃。停車的位置。月跟臨的租客。
最多幫你這樣子了。我還很多朋友要照顧。我得替其他朋友想………………………………
15.【109年12月15日】(偵1卷第111頁)被告:嗯。下來準備好雙證件。跟一個印章與25萬。這樣就可以
了。帶你看一看簽約楊 :所以25萬之後每個月要固定支出多少?還是細節是什麼?【109年12月16日】(偵1卷第111頁)被告:你每個月的基本賺得在85000以上就是你賺的錢。40台。
一台租1800就有72000的基本收入。扣租屋公司1成7200。
00000-00000。20200臨停客超過這些金額就是賺錢。我會請租屋公司下去快處理你的租約客。有基本客。通常來說百分百不會虧錢,只是多幾百給租屋公司而已他們也是靠錢在過生活。懂了嗎………………………………
16.【109年12月16日】(偵1卷第113頁)被告:聖誕 跨年。過年。整個花園都是活動。所以你最少有三
個月是穩定的。我都已經這樣白跟你說了。三個月給租屋去找月租客。少說30、40台不是問題。多給他們抽。後面就是穩定了。懂不懂………………………………
17.【109年12月16日】(偵1卷第114頁)被告:朋友一堆都要找我合作。花園這塊原本要給他的。看你這
樣顧家。我才讓給你的楊 :謝謝你………………………………
18.【109年12月16日】(偵1卷第115頁、第225頁)被告:...麻煩下來的時候。帶雙證件與存款封面需要兩份最好
中國信託沒有就其他的銀行但每月需扣除15元手續費這是機器公司在收的。跟你公司的證件(有照片就可以了)私人印章一個(簽月租客合約專用)餘款22萬。由於我們第一次配合請先今明兩日以前先匯訂金3萬到822中國信託000000095175我會保留車廠名額給你(附加條件不管車廠喜不喜歡,如不喜歡訂金會全額退還給你) 外加高鐵時間日期。我得排去接你…………………………………
19.【109年12月17日】(偵1卷第117頁、第224頁)楊 :所以25給你後之後還要每個月繳多少,我剩下5萬空間,
明天會去匯款訂金…………………………………
20.【109年12月17日】(偵1卷第121-122頁)楊 :你台南有幾個場高雄有嗎?希望賺錢或是打平被告:台南9個。高雄3個。嘉義2個台中1個 目前…………………………………
21.【109年12月18日】(偵1卷第136頁)被告:我等小姐把合約打好。明天簽約就可以了。實際金額約25萬上下。我還沒看到合約。
…………………………………
22.【109年12月19日】(偵1卷第139頁)楊 :所以25是幾個月機器跟場地租金不用繳在麻煩給我一個計
算方式感謝…………………………………
23.【109年12月19日】(偵1卷第143頁、第214頁)楊 :好喔感謝!之前所以下週整地等聖誕節對嗎?在請朋友去
看看
所以下週幾會好?在麻煩您,忘記了解到設備內容有哪些?車牌辨識幾個?幾個繳費機講?幾個監視器?設備機廠商幾號會將款項給我?12月不用繳費對吧?設備跟當地租金…………………………………
24.【109年12月19日】(偵1卷第144頁、第213-214頁)楊 :合約沒有路名地址地號上網查不到被告:建號不會有地址。只有標案裡面看的到…………………………………
25.【109年12月19日】(偵1卷第147頁、第212頁)楊 :晚上有人使用?(傳送現場錄影檔案)
(撥電話給被告未接)明天找你 想跟你問一下一些問題不好意思 讓你沒有甚麼睡眠 等你忙完被告:你帳號給我好了。到此為止。好累。配合的很煩楊 :不好意思今天您辛苦了,我想我們還是明天還是見個面好
了.謝謝您…………………………………
26.【109年12月19日】(偵1卷第148頁、第211頁)被告:在所有合約上時間點到才會是我的。他目前是我跟你說的
後半邊的朋友的楊 :因為家裡需要用錢所以可以退給我嗎?822-中國信託2775&ZZZZ; &ZZZZ; &ZZZZ; 00000000&ZZZZ; 00000元加上今天給你
的190000元,總共跟你拿22萬元…………………………………
27.【109年12月20日】(偵1卷第148、150頁、第210、211頁)楊 :昨天為何你要拍我身分證跟駕照還有工作在職證明?這個
能夠拿去做什麼用途嗎?今天幾點可以? 能夠約台南車站嗎?
今天幾點可以?能夠約台南車站嗎?地址?被告:台南市○區○○路00巷00號。
楊 :電話?幾樓什麼名字被告:到了沒楊 :你說過不喜歡的可以全額退現在怎麼不退?………………………………
28.【109年12月26日】(偵1卷第152頁)被告:…我標案損失我都會上呈到警局給警察處理…………………………………
29.【109年12月27日】(偵1卷第153頁)楊 :有要還嗎?你是甚麼時間要還?時間日期地點?是有要還
嗎?我是給你22萬全部還嗎?(匯款加現金繳付)請您給喔一個明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