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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2號

111年度易字第93號111年度易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宗桂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19號、第13082號、第15770號、第16774號、100年度偵字第69號)、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60號、第103年度偵字第13146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宗桂業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李駿逸、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竹君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附件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2319號被 告 李宗桂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宗桂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執行完畢。詎仍未悔改,因積欠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債務,於97、98年間某日,得知「紅龜」欲收購人頭帳戶,亦明知其為綽號「紅龜」之人向不特定人收集之銀行及郵局金融帳戶,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對不特定人施行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用,竟與「紅龜」約定以每交付1份人頭帳戶資料(含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得新台幣(下同)15,000元之報酬,其中1萬元以現金支付,另5,000元則抵償李宗桂之欠款。李宗桂遂向朋友宣傳得以現金蒐購帳戶,待需錢孔急之人前來。嗣林家汝(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聽聞得知,與李宗桂連絡後,於98年11月30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以下簡稱合庫銀行)開設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於同日將上開帳戶存摺交付予李宗桂,翌日(12月1日)再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李宗桂,作為抵銷向李宗桂所借1萬元之代價。嗣李宗桂取得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後,即將之交予綽號「紅龜」之人,使「紅龜」所屬之犯罪集團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其中之成員於99年1月27日13時37分,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蔡琰琦恐嚇稱需1800元代價贖回賽鴿1隻,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蔡琰琦心生畏懼,而依指示於同年1月27日將前揭款項匯入林家汝上開合庫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李宗桂於警詢、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⑴被告與「紅龜」約定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條件,為「紅龜」對外蒐購帳戶之事實。 ⑵林家汝向被告表示想賣出帳戶後,被告即告知蒐購價格為1萬元,並連絡「紅龜」在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小附近交付帳戶。 2 證人林家汝於警詢、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 證人林家汝因積欠被告債款,遂以交付上開合庫銀行帳戶抵銷債款之事實。 3 被害人蔡琰琦於警詢之證述 被害人蔡琰琦接獲前揭電話,並匯出1800元至上開帳戶 4 合庫銀行99年2月10日(99)合金南永康字第99005號函暨其所附帳戶資料、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林家汝申請使用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及於99年1月27日由蔡琰琦轉入1800元後,隨即遭提領。 5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被害人蔡琰琦轉帳1800元至林家汝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二、核被告李宗桂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被告李宗桂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0月7日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 慧 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 貞 慧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3082號99年度偵字第15770號99年度偵字第16774號100年度偵字第69號被 告 李宗桂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

號洪芳仁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另案在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謝樹根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李宗桂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執行完畢;洪芳仁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次、2月15日及4月2次確定,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於97年8月3日執行完畢;謝樹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12日執行完畢。

二、李宗桂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債務,並於97、98年間,得知「紅龜」欲收購金融帳戶以供從事恐嚇取財犯罪之用,竟與「紅龜」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每交付予「紅龜」1份金融帳戶資料(含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得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之報酬,其中1萬元以現金支付,另5千元則抵償李宗桂積欠「紅龜」之欠款。嗣李宗桂於99年2月間某日,在洪芳仁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以1千5百元之代價,向有幫助恐嚇取財犯意之洪芳仁,購得洪芳仁自不知情之友人盧建銘處所取得之盧建銘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隨即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用作收購金融帳戶之聯絡電話。李宗桂於99年4月中旬某日,在謝樹根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以5千元之代價,向有幫助恐嚇取財犯意之謝樹根,購得謝樹根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品或資料;李宗桂又於99年4月間某日,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在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附近,以8千元之代價,向有幫助恐嚇取財犯意之黃健展(黃健展涉嫌幫助恐嚇取財罪嫌部分,另案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購得黃健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品或資料,李宗桂並將上開購得之謝樹根、黃健展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品或資料均交予「紅龜」,嗣「紅龜」所屬之恐嚇取財集團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恐嚇取財,致使附表所示之人心生畏懼,並依指示匯款至謝樹根、黃健展所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內。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南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李宗桂於警詢、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洪芳仁於警詢、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被告洪芳仁於99年2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以1千5百元之代價,將自不知情之友人盧建銘處所取得之盧建銘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販售予被告李宗桂之事實 3 被告謝樹根於警詢、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被告謝樹根於99年4月中旬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以5千元之代價,將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品或資料,販售予被告李宗桂之事實 4 證人黃健展於警詢、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 被告李宗桂於99年4月間某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在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附近,以8千元之代價,向證人黃健展購得證人黃健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品或資料之事實 5 證人蔡其國、劉錫村、李中保、蕭顯宗、謝永安、陳麗芬、林財慶、洪政東、謝春哲、李德合、陳貴英、顏榮民、薛淵琳、徐千惠、李萱怡、張再員、何儒融、陳盛風、陳文敦、陳慶助、魏江甫、張正雄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蔡其國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以附表所示方式恐嚇取財,致使證人蔡其國等人心生畏懼,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謝樹根、證人黃健展所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6 被告謝樹根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黃健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被告李宗桂於上揭時、地,以上揭代價,向被告謝樹根、證人黃健展收購金融帳戶,嗣證人蔡其國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以附表所示方式恐嚇取財,致使證人蔡其國等人心生畏懼,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謝樹根、證人黃健展所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7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2紙 證人蔡其國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以附表所示方式恐嚇取財,致使證人蔡其國等人心生畏懼,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謝樹根、證人黃健展所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 8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 被告李宗桂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0月7日執行完畢之事實 被告洪芳仁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次、2月15日及4月2次確定,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於97年8月3日執行完畢之事實 被告謝樹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12日執行完畢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宗桂所為,係犯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被告洪芳仁、謝樹根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被告李宗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宗桂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0月7日執行完畢;被告洪芳仁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次、2月15日及4月2次確定,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於97年8月3日執行完畢;被告謝樹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7月12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均論以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仕 龍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 間 詐 騙 或 恐 嚇 方 式 被害人 1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5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蔡其國稱需84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蔡其國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蔡其國 2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10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劉錫村稱需52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劉錫村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劉錫村 3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11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李中保稱需272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李中保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李中保 4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11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蕭顯宗稱需303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蕭顯宗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蕭顯宗 5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18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謝永安稱需80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謝永安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謝永安 6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21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陳麗芬稱需30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陳麗芬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陳麗芬 7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23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林財慶稱需274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林財慶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林財慶 8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25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洪政東稱需255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洪政東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洪政東 9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38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謝春哲稱需21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謝春哲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謝春哲 10 99年4月26日下午14時44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李德合稱需27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李德合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李德合 11 99年4月26日下午15時28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陳貴英稱需60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陳貴英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謝樹根上開台南郵局帳戶內 陳貴英 12 99年4月14日中午12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顏榮民稱需2525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顏榮民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顏榮民 13 99年4月14日中午12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薛淵琳稱需251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薛淵琳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薛淵琳 14 99年4月14日中午13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徐千惠稱需258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徐千惠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徐千惠 15 99年4月14日中午13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李萱怡稱需23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李萱怡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李萱怡 16 99年4月14日中午12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張再員稱需257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張再員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張再員 17 99年4月14日中午13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何儒融稱需2515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何儒融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何儒融 18 99年4月14日中午12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陳盛風稱需21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陳盛風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陳盛風 19 99年4月14日中午12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陳文敦稱需255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陳文敦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陳文敦 20 99年4月14日中午12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陳慶助稱需22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陳慶助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陳慶助 21 99年4月14日中午14時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魏江甫稱需258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魏江甫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內 魏江甫 22 99年4月27日下午13時10分 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電話,向鴿主張正雄稱需5000元代價贖回賽鴿,否則鴿子就不放等語,致鴿主張正雄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前揭款項匯入黃健展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 張正雄附件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0年度偵字第60號被 告 李宗桂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李宗桂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債務,並於民國97、98年間,得知「紅龜」欲收購金融帳戶以供從事恐嚇取財犯罪之用,竟與「紅龜」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每交付予「紅龜」1份金融帳戶資料(含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可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其中1萬元以現金支付,另5000元則抵償李宗桂積欠「紅龜」之欠款。嗣李宗桂於99年4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附近,以8000元之代價,向有幫助恐嚇取財犯意之黃健展(黃健展涉嫌幫助恐嚇取財罪嫌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購得黃健展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華郵局(下稱西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件資料,李宗桂並將上開購得黃健展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件資料均交予「紅龜」,嗣「紅龜」所屬之恐嚇取財集團即㈠於99年4月14日下午2時30分許,以電話向魏江甫恐嚇稱其所有之賽鴿1隻遭擄,要求魏江甫匯款至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致魏江甫心生畏懼,遂於翌日上午9時30分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港郵局匯款2580元至黃健展上開西華郵局帳戶。㈡於99年5月2日下午2時許,以電話向吳垂拱恐嚇稱其所有之賽鴿1隻遭擄,要求吳垂拱匯款至黃健展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致吳垂拱心生畏懼,遂於翌日至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匯款2300元至黃健展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㈠被告李宗桂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證人黃健

展於警詢及本署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告訴人魏江甫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吳垂拱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黃建展上開華南銀行及西華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1紙。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三、移請併案辦理案件被告前曾被訴恐嚇取財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802號、第15770號、第16774號、100年度偵字第69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6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恐嚇取財案件,與上開提起公訴之事實,係被告同一時、地蒐購同一帳戶後交付他人使用,而造成數被害人遭恐嚇取財之結果,乃一行為涉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法律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竹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朱倖儀附件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3年度偵字第13146號被 告 李宗桂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嗣經偵查結果,認應與貴院審理之100年度易緝字第71號案件併案審理,茲敘述併辦意旨如下:

一、犯罪事實:李宗桂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債務,並於民國97、98年間,得知「紅龜」欲以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之價格收購金融帳戶以供恐嚇取財犯罪之用,為能抵償其對「紅龜」之欠款,竟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於99年4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附近,除向有幫助恐嚇取財犯意之黃健展(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購得金融帳戶外,亦經由黃健展之介紹,以5000元之代價,向有幫助恐嚇取財犯意之李勇良(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購得李勇良所有之臺南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李宗桂再將上開帳戶轉售予「紅龜」,以幫助「紅龜」及所屬犯罪集團,恐嚇不特定人匯款至上開帳戶。嗣「紅龜」所屬之恐嚇取財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99年4月12日,以電話向蘇瑞娘恐嚇稱已抓獲其所飼養之鴿子,須匯款2,500元,始將鴿子放回,不匯款就把鴿子殺掉等語,使蘇瑞娘心生畏懼,依指示於翌(13)日轉帳2,500元至李勇良之臺南鹽埕郵局帳戶。嗣因蘇瑞娘報警處理,經李勇良、黃健展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二、證據:

(一)另案被告李勇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另案被告黃健展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被害人蘇瑞娘於警詢時之指述。

(四)另案被告李勇良臺南鹽埕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款明細(儲戶收執據)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於99年4月間,在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附近,向另案被告黃健展收購金融帳戶後轉售予「紅龜」,「紅龜」及所屬犯罪集團,再恐嚇被害人蔡其國等匯款至另案被告黃健展之金融帳戶內,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前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082號、第15770號、第16774號、100年度偵字第6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璧股)以100年度易緝字第71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在卷足憑。本件同一被告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其所收購、轉售另案被告李勇良臺南鹽埕郵局帳戶之時間、地點,與前案所收購、轉售另案被告黃健展金融帳戶之時間、地點相同,應係基於同一幫助行為所犯,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前案及本案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本件與該案為法律上同一案件,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馮 君 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士 娥附件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372號被 告 李宗桂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前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082號等),茲將其相牽連之恐嚇取財案件,追加起訴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宗桂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紅龜」之成年男子債務,並得知綽號「紅龜」男子欲收購金融帳戶以供從事恐嚇取財犯罪之用,竟與綽號「紅龜」男子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李宗桂接續於98年8月31日及98年9月初某日,在臺南市安平區大潤發安平店賣場外之停車場,以兩個帳戶新臺幣(下同)4, 000元之代價,介紹林世峯(業經判刑確定)將其本人所申請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不知情友人周淑梅(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請之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售與綽號「紅龜」男子,嗣綽號「紅龜」男子所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分別於98年9月15日及23日在賽鴿練習經過之路徑,架設網子捕捉竊取莊志朧及謝秀美飼養之賽鴿,而依賽鴿懸掛於腳環上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予莊志朧及謝秀美,揚言若不付款將不歸還賽鴿,致使莊志朧及謝秀美心生畏懼,莊志朧遂於同年月15日,匯款5,000元至上開林世峯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之帳戶內,而謝秀美則於同年月23日,匯款1萬元至上開周淑梅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帳戶內,惟謝秀美於匯款後立即報警處理,所匯之款項因而未遭提領而未遂。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李宗桂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莊志朧及謝秀美警詢中之陳述。

㈢林世峯第一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表及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

㈣周淑梅土地銀行開戶基本資料表及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㈤被害人莊志朧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黃寶宗第一銀行(被害人謝秀美匯款轉帳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各1份。

二、被告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及同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 綺 雯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