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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更二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更二字第8號聲明異議人 陳明信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97年度執減更字第6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對之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刑法第79條之1 第5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0年

度訴字第641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99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諭知原判決核准確定在案,聲明異議人入監執行後,於92年11月13日假釋出獄。嗣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未依規定至保護管束機關報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情節重大,經法務部以93年11月19日法矯字第0930040399號函撤銷假釋,並由檢察官以97年度執減更字第661號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0年及其另案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等情,業經本院核查無訛,並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認為不當,應向諭知判處無期徒刑之裁判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是本院就本案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固以前開情詞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前開指揮書有違法不當之處云云。然查:

⒈按「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

年刑法第79條之1 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79條之

1 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11月26日刑法修正公布後,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刑法施行法第7 條之1 第2 項、第7 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假釋經撤銷後,其殘餘刑期之計算究應依據何時期之法律規定,乃係繫於「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於何時為斷;倘「撤銷之原因事實」係發生於00年0 月0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該次修正之刑法係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其殘餘刑期之計算悉依該次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規定。是假釋「撤銷之原因事實」倘係發生於00年0 月0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即應適用現行刑法第79條之1 第5 項規定。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嗣假釋出監,復於假釋期間又因故意更犯偽造文書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並經撤銷假釋,業見前述。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所犯之偽造文書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4年3月29日,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明信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見聲明異議人假釋經撤銷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94年間,又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5378號定應執行刑及減刑為無期徒刑,有上開刑事裁定一紙可參,核屬發生於刑法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即應適用現行刑法第79條之1 第5 項規定。

⒉從而,聲明異議人現執行者既為前開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

無期徒刑,則其執行名義仍為「無期徒刑」無誤,僅依上開刑法第79之1 條第5 項規定,實際執行之殘餘刑期以「25年」計算,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此而在上開執行指揮書上「罪名及刑期」記載「煙毒案假釋殘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20年」,並非如聲明異議意旨所述,撤銷假釋,

一律執行25年,而有裁量怠惰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內容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可言。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執上開理由指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於法尚屬無據,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