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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4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 請 人 楊明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合同涉犯殺人案件,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楊明倫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明倫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王合同殺人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王意茹(已歿)之二親等內姻親,聲請獲知本案之刑事訴訟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分別訂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王意茹業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楊明倫則為被害人王意茹之配偶楊明賓之弟,為被害人王意茹之二親等內之姻親,有被害人王意茹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楊明賓之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楊明倫之身分證影本及二親等關係查詢資料可資佐證,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且本案尚未判決,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