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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 人 劉勁谷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重利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1年執字第6611、66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執行終了或執行完畢,因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自不應許其再事異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勁谷(下稱受刑人)雖針對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10月7日南檢文己111 年度執6611字第1119071902號函「礙難准許暫緩執行聲請,請於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到案」之指揮命令聲明異議,然其早已對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字第6944、6611、6612號及執沒6

612、執沒2344之指揮執行,因檢察官口頭諭知「不准聲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處分聲明異議,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99號案件受理(下稱系爭他案),並於該案聲明異議狀中載稱即將於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同年月20日下午2時20分報到執行,嗣系爭他案之承審法官已於111年10月21日撤銷檢察官不准聲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處分,諭知檢察官應另為妥適之執行指揮,有系爭他案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撤銷執行處分裁定等附卷可參,是檢察官不准111年10月20日暫緩執行聲請之處分,顯已因系爭他案之處理結果而遭撤銷,揆諸首揭裁定意旨,不論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是否允當,均無從予以撤銷或變更,並無以聲明異議程序救濟之實益可言。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提起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