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 請 人 黃光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109年度聲字第1687、16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於民國106年5月18日、109年度聲字第1687、1697號於109年10月29日、11月17日開庭錄音光碟各1份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黃光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於109年1月16日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查。聲請人本件具狀於111年4月21日聲請該案法庭錄音光碟,距該案109年1月16日判決確定日已逾二年,有聲請狀上所蓋收狀日期章戳可參,其已逾上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聲請期間甚明。
㈡、聲請人另所聲請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687、1697號交付錄音光碟案件,上開2案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29日、11月17日訊問後,於110年1月11日裁定,並於同年1月25日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6個月內即7月25日前提出聲請。惟聲請人係於111年4月21日始具狀聲請,有聲請狀上法務部○○○○○○○收件章日期可稽,亦已逾上開法定期限,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均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