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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1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 人 劉勁谷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重利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1年11月17日之指揮執行(111年執字第6611、66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一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勁谷(下稱聲明異議人)本件乃係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口頭通知「111年度執字第6611號執行案件不准易科罰金及111年度執字第6612號執行案件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首先說明。

三、按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檢察官仍有依個案按前開法律規定判斷之權能,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其判斷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憑據。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謂之「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係立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與情節及受刑人個人之特殊事由,據以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法律既已授權檢察官就此項法律構成要件中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對受刑人是否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享有判斷餘地之權限,則法院應僅於檢察官之判斷有違法瑕疵之情況時,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易言之,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項之判斷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其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項所定要件有無合理關連、有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倘有上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判斷,超越法律授權範圍之情事,法院始得撤銷,否則即應尊重檢察官所為之專業判斷,而不得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至明。

四、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

,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執字第6611、6612號分案執行,傳喚聲明異議人於111年11月17日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到案後,執行檢察官以指揮執行命令口頭通知聲明異議人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南地檢署第6611、6612號執行案卷審核屬實。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以檢察官於111年11月17日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執行之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尚屬合法。

㈡又聲明異議人自106年12月起至107年7月間為止,先後犯刑法

第344條第1項之共同重利罪7次、及以暴力、監控、圍虐、傷害等不正方法犯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之共同加重重利罪1次,以及就同案被告之犯行為偽證罪1次,且所犯各罪均為受徒刑宣告之故意犯罪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附於本件執行案卷內可稽,是執行檢察官依其專業及前揭事實,以聲明異議人所為犯罪危害社會安寧秩序極為重大,且漠視並挑戰法秩序及尊嚴,且同案共犯皆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而入監服刑,聲明異議人亦應採同一基準,以維法秩序及平等,認為聲明異議人如不執行所宣告之刑,則難生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進而不准其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檢察官採取之方式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尚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情事,其指揮執行核無不當或違法。

㈢另執行檢察官於聲明異議人陳述其個人家庭等因素後,以提

示如附件二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覆核表與附件三易服社會勞動勞審查表,並告知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理由方式後,口頭通知聲明異議人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一節,亦有111年11月17日之執行筆錄附於上開執行案卷內可按。

是執行檢察官上述准駁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之決定,已給予聲明異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違誤。

㈣至於聲明異議人本件陳述其個人有扶養小孩之家庭因素云云

,本院參酌其於前揭執行筆錄曾表示「顧慮的是我女兒,我不用照顧我父母」等語,經執行檢察官綜合審酌,認聲明異議人之小孩尚有其生母可履行扶養義務後,仍不准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核屬法律授權檢察官所行使之合義務性裁量,尚無法遽認係屬檢察官裁量之怠惰。

五、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請求撤銷執行檢察官111年11月17日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