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峻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峻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峻鵬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峻鵬因竊盜、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01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