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彥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聲請閱覽評議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彥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日期、時間及已裁判決定之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彥穎為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聲請法官評議簿等語。
二、按案件之當事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並親自閱覽評議意見,且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應至法院填具或以郵寄、電信傳真、電子傳送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送該管法院,而聲請書內需載明聲請人姓名、電話、聯絡地址、當事人姓名、與當事人之關係、釋明已裁判確定之文件(如裁判確定證明書或歷審裁判書)、案由、案號、股別及聲請人預定閱覽該案評議意見之日期、時間,此有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2點、第3點及該要點附件一所示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空白格式附卷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吳彥穎就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具狀聲請法官評議簿,依其聲請意旨,應係請求閱覽該案評議意見,然其聲請狀並未敘明閱覽日期、時間,亦未釋明已裁判確定之文件,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閱覽之日期、時間及釋明已裁判確定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