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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建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沒收保證金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10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10號裁定雖以聲明異議人逃匿為由,沒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然聲明異議人已經入監執行,沒入保證金之理由已不存在,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另尋法定程序救濟,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510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助字第747號案件執行,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意旨乃針對原確定裁定再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自有誤會。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