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寬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後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定假釋者,假釋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所列第1、2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同條第2項「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加重竊盜罪、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4530號函核准假釋,有該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4531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斟酌卷附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MnSOST-R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