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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陳柏誠受 刑 人 程馨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柏誠因受刑人程馨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件之恐嚇取財罪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受刑人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分別送達具保人、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民國111年6月1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據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8-29